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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江苏协和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各下属公司内部审计监督,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审计工作质量,实行内部审计常态化、制度化,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促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江苏协和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审计部对公司内部机构及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集团内部管理规定的规范性,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为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审计部,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公司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六条审计部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不得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公司依据企业规模、经营特点,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公司制度规定行使职权,被审计的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和个人应及时向审计人员提
[在此处键入]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破坏或者打击报复。第九条内审机构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内审机构和内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三章内部审计基本原则第十条回避性原则: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事先申明不得参与该项内部审计工作,并应当回避。第十一条职业道德原则:审计人员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业务。第十二条保密性原则:审计人员应当保守在执行业务中的商业秘密,在内部审计工作中取得的资料不得用于与审计无关的目的:对于未审结项目,除被审计单位领导及直接责任人外,不对外透露;对涉及重大经济损失或违法犯罪的问题,在未有明确定论前,不得对外透露。
第十三条实事求是原则:审计部门及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时应当客观公正、忠于职守、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第十四条廉洁性原则:审计人员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的任何实际经营管理活动,在审计过程中,必须遵守有关廉洁的纪律规定。
第四章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子公司(包含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包含控股子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对重要经济合同的执行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四)对工程项目预算、决算的执行、建设成本和经济效益进行审计;
(五)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在此处键入]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六)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开展专项审计调查;
(七)协助审计委员会检查相关事项,为审计委员会提供所需资料;
(八)配合公司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完成相关审计工作;
(九)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十)公司及子公司(包含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任期或定期经济责任审计;
(十一)完成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宜。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的权限:
(一)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有关财务报表、计划、预算、合同、协议、会议纪要等资料;
(二)审查账表、凭证,查验资金和财产,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
(三)列席公司有关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决策、工程建设、对外投资等重大会议;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纪律、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总经理后,作出临时性制止的决定;
(五)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董事会、总经理提出追究有关单位、人员责任的建议;
(六)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项有权直接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七)对公司董事会有关内部审计事项的处理意见或决定跟踪落实。
第五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程序为:
(一)根据公司具体情况,拟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按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开展审计工作,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临时安排的审计事项,确定审计项目,编制项目审计方案,制定审计工作方案。
(三)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
[在此处键入]件、资料、实物,向有关公司(部门)或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记录审计工作底稿。
(四)审计小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经内部审计负责人确认后,应当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提交审计报告,审计小组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和被审公司(部门)交换意见,进行充分沟通,被审公司(部门)应在审计报告指定期限内就审计小组发现问题有不同意见的提出书面说明。
(五)被审公司应按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及时作出处理,并在审计结论或意见书规定时间内将处理结果报告公司审计部。
(六)对重要的审计项目,实行后续审计,一般在审计决定下达执行一定时期后进行,检查审计意见和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对工作中形成的审计档案根据本制度的要求妥善保管。
第六章审计考核及问责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部门按照证据确凿、客观公正、结论准确、处理适当的原则,对审计过程中发现并确认的违反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人员进行审计处理和处罚,促进被审计单位严格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一条对有下列行为之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内部审计人员向公司提出相应处罚建议;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审计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绝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向审计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员工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对有下列行为的内部审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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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秘密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行。
江苏协和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