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普股份(605255)_公司公告_天普股份: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市天普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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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普股份: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市天普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修订稿)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9-18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市天普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修订稿)

二〇二五年九月

声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财务顾问”或“中信建投证券”)按照证券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为使相关各方恰当地理解和使用本核查意见,本财务顾问特别声明如下:

1、本财务顾问已按照规定履行了尽职调查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信内容与格式符合规定,并保证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2、本财务顾问所依据的有关资料由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做出声明,保证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材料及口头证言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副本资料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3、本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他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4、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不构成对本次权益变动各方及其关联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5、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所述事项并不代表有权机关对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或批准。

6、本财务顾问特别提醒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及投资者认真阅读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以及有关此次权益变动各方发布的相关公告。

7、本财务顾问与本次权益变动各方当事人均不存在利害关系,就本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发表的核查意见是完全独立进行的。

8、在担任财务顾问期间,本财务顾问执行了严格的保密措施及内部防火墙制度。

目录声明

...... 1

目录 ...... 3释义 ...... 4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 6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的核查6二、对本次权益变动目的的核查 ...... 6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之海南芯繁基本情况的核查 ...... 7

四、对一致行动人中昊芯英基本情况的核查 ...... 15

五、对一致行动人方东晖基本情况的核查 ...... 21

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辅导与督促情况的说明 ...... 24

七、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收购资金来源的核查 ...... 24

八、对权益变动方式的核查 ...... 25

九、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其他重大事项的核查 ...... 27

十、关于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经营独立性和持续发展可能产生的影响 ...... 29

十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重大交易的核查 ...... 36

十二、对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的核查 ...... 36

十三、对是否存在其他重大事项的核查 ...... 37

十四、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相关规定的核查意见 ...... 37

十五、本次权益变动的结论性意见 ...... 37

释义

在本核查意见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本核查意见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市天普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修订稿)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宁波市天普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稿)
上市公司/天普股份宁波市天普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转让方/天普控股浙江天普控股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海南芯繁海南芯繁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中昊芯英中昊芯英(杭州)科技有限公司
一致行动人/受让方中昊芯英及自然人方东晖
上海芯繁上海芯繁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苟以杭州苟以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仰思坪上海仰思坪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上海裁三上海裁三科技服务中心(有限合伙)
天昕贸易宁波市天昕贸易有限公司,天普股份股东
普恩投资宁波普恩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宁波市普恩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普股份股东
《股份转让协议(一)》天普控股、天昕贸易、尤建义与中昊芯英于2025年8月21日签署的《关于宁波市天普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股份转让协议(二)》普恩投资、天昕贸易与自然人方东晖于2025年8月21日签署的《关于宁波市天普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补充协议》天普控股、天昕贸易、尤建义与中昊芯英签署的《关于宁波市天普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股份转让协议》《股份转让协议(一)》、《股份转让协议(二)》及《补充协议》
《增资协议》

中昊芯英、海南芯繁、方东晖、尤建义、天普控股于2025年8月21日签署的《浙江天普控股有限公司增资协议》

《一致行动协议》中昊芯英、海南芯繁、方东晖于2025年8月21日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
本次交易协议《股份转让协议》《增资协议》及《一致行动协议》
本次协议转让/协议转让/本次股份转让2025年8月21日,天普控股、天昕贸易、尤建义与中昊芯英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一)》。同日,普恩投资、天昕贸易与自然人方东晖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二)》。上述协议约定,天昕贸易、天普控股、尤建义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向中昊芯英分别转让上市公司2,473,600股股份、8,940,000股股份、3,000,000股股份(分别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84%、6.67%、2.24%,合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75%),普恩投资、天昕贸易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向方东晖分别转让上市公司4,560,000股股份、6,166,400股股份(分别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40%、4.60%,合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8.00%)
增资/本次增资中昊芯英、海南芯繁、方东晖、尤建义、天普控股于2025年8月21日签署《浙江天普控股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中昊芯英、海南芯繁、方东晖共计以货币人民币1,520,811,600.00元认购天普控股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15,000万元,其中:中昊芯英以货币资金人民币618,868,933.76元认购天普控股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6,104万元,海南芯繁以货币资金人民币395,208,241.12元认购天普控股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3,898万元,方东晖以货币资金人民币506,734,425.12元认购天普控股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4,998万元。
本次权益变动本次股份转让及本次增资
本次要约收购/要约收购中昊芯英向上市公司除尤建义、天普控股、方东晖以外的其他所有持有上市公司全部无限售条件流通股(A股)的股东发出全面要约
本次交易/本次收购本次权益变动及本次要约收购合称本次交易
中信建投证券/财务顾问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登公司/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格式准则第15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格式准则第16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元、万元、亿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本核查意见中合计数与各加数之和在尾数上若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造成。本核查意见中持有股份数量/出资额占总股本/出资总额比例,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两位或四位小数。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的核查

本财务顾问基于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编制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涉及的内容进行了尽职调查,并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进行了审阅及必要核查,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出具声明,承诺《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财务顾问在履行上述程序后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其编制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格式准则第15号》《格式准则第16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信息披露要求。

二、对本次权益变动目的的核查

(一)对本次权益变动目的的核查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其编制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进行了如下陈述:

信息披露义务人海南芯繁系杨龚轶凡及一致行动人中昊芯英主要股东等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的持股平台。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认同上市公司长期价值,拟通过本次权益变动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结合自身优势,为上市公司业务发展赋能,提高上市公司的经营及管理效率,促进上市公司长期、健康发展。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未与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相违背,收购目的合法、合规、真实、可信。

(二)对是否拟在未来

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中昊芯英将向上市公司除尤

建义、天普控股、方东晖以外的其他所有持有上市公司全部无限售条件流通股(A股)的股东发出全面要约。相关计划已于《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进行说明。本次要约收购不以终止天普股份的上市地位为目的。若本次要约收购完成后天普股份的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协调其他股东共同提出解决股权分布问题的方案并加以实施,以维持天普股份的上市地位。除此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制定其他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

个月内拟以其他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海南芯繁基本情况的核查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主体资格的核查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海南芯繁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海南芯繁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迎宾路360-2中信南航大厦8楼-819-CBDT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芯繁科技有限公司
出资额40,050.00万元(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MAERLDFB21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市场营销策划;财务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经营范围中的一般经营项目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向社会公示)
经营期限2025月7月28日至无固定期限
合伙人情况见本节“(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控制关系的核查”
通讯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迎宾路360-2中信南航大厦8楼-819-CBDT

注:海南芯繁正在办理出资额从1,000万元增至40,050.00万元的工商变更手续。经核查,并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声明及承诺函,本财务顾问认为: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行为,也没有涉嫌违法行为;最近三年未发生证券市场失信行为;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的情形,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控制关系的核查

、股权结构关系本次股权结构调整前,海南芯繁出资额为1,000万元,其中上海芯繁认缴990万元、杨龚轶凡认缴10万元;基于对天普股份前景的看好,中昊芯英部分直接/间接股东或其指定关联方(通过认缴上海芯繁新增注册资本及认缴海南芯繁财产份额的形式)及中昊芯英部分经营管理层拟合计对海南芯繁出资40,050.00万元,用于本次收购。海南芯繁各合伙人均以自有资金出资,自主独立决策投资,自负盈亏,风险自担,不存在借贷或明股实债、不存在对赌、回购、代持、兜底回报、利益输送等其他利益安排。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合伙人名称合伙人性质关联关系出资金额认缴时间出资比例资金来源
1上海芯繁科技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人中昊芯英第一大股东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出资份额99%)19,925.002025年9月49.75%自有资金
2浙江赛智伯乐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智伯乐”)有限合伙人中昊芯英备案基金股东的管理人11,250.002025年9月3.12%自有资金
杭州赛智赛道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中昊芯英股东,赛智伯乐管理的基金3,175.002025年9月7.93%自有资金
杭州伯乐中赢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中昊芯英股东,赛智伯乐管理的基金750.002025年9月1.87%自有资金
杭州凤凰独角兽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中昊芯英股东,赛智伯乐管2,500.002025年9月6.24%自有资金
序号合伙人名称合伙人性质关联关系出资金额认缴时间出资比例资金来源
理的基金
3王涌有限合伙人中昊芯英股东4,000.002025年9月9.99%自有资金
4海南天冕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中昊芯英股东1,750.002025年9月4.37%自有资金
5华夏恒天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中昊芯英备案基金股东2的管理人1,000.002025年9月2.50%自有资金
6厦门稻本投资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中昊芯英股东500.002025年9月1.25%自有资金
7何超有限合伙人中昊芯英备案基金股东3的合伙人2,500.002025年9月6.25%自有资金
北京厚纪景桥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中昊芯英备案基金股东4的管理人,何超为其实际控制人250.002025年9月0.62%自有资金
8刘合军有限合伙人中昊芯英备案基金股东5的合伙人之直系亲属1,000.002025年9月2.50%自有资金
9刘跃华有限合伙人中昊芯英备案基金股东6的合伙人1,000.002025年9月2.50%自有资金
10胡再旺有限合伙人中昊芯英备案基金股东7的合伙人之控股股东250.002025年9月0.62%自有资金
11李琛龄有限合伙人中昊芯英经营管理层150.002025年9月0.37%自有资金
12康啸有限合伙人中昊芯英经营管理层50.002025年9月0.12%自有资金
合计40,050.00100.00%

注:1、中昊芯英股东杭州赛智赛道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伯乐中赢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杭州凤凰独角兽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赛智伯乐管理的基金;2、华夏恒天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为中昊芯英股东杭州英恒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鸣志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科沃斯创业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和杭州兆易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管理人;3、何超为中昊芯英股东青岛厚纪承铭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青岛厚纪”)的合伙人;4、北京厚纪景桥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为中昊芯英股东青岛厚纪和青岛厚纪承渊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管理人;5、刘合军为青岛厚纪合伙人刘彬彬之直系亲属;6、刘跃华为青岛厚纪的合伙人;7、胡再旺为青岛厚纪合伙人天津华心长虹医疗健康新技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之控股股东。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海芯繁科技有限公司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之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芯繁科技有限公司的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上海芯繁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闵行区剑川路951号5幢1层
法定代表人杨龚轶凡
注册资本549.45万元(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5QWW3G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集成电路设计;集成电路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软件开发;软件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2018年6月1日至无固定期限
股东情况杨龚轶凡持有91%股权,其他股东合计持有9%股权(注)

注:上海芯繁正在办理注册资本从500万元增至549.45万元的工商变更手续,上表列示变更后的情况。

本次变更前,上海芯繁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杨龚轶凡认缴500万元、占比100%(每注册资本1元),为中昊芯英的间接原始股东;基于对中昊芯英及天普股份前景的看好,中昊芯英部分直接/间接股东或其指定关联方拟以19,925.00万元的对价(其中49.45万元计入注册资本,19,875.55万元计入资本公积,每注册资本402.93元),溢价增资上海芯繁获取9%的注册资本,相关股东通过增资上海芯繁,间接获得中昊芯英及天普股份的权益(杨龚轶凡先生相应减少了对上海芯繁的持股比例,进而减少了对中昊芯英的间接持股比例)。

上海芯繁各股东均以自有资金出资,自主独立决策投资,自负盈亏,风险自担,不存在借贷或明股实债、不存在对赌、回购、代持、兜底回报、利益输

送等其他利益安排。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股东名称关联关系认缴金额认缴时间持股比例资金来源
1杨龚轶凡中昊芯英实际控制人500.002018年6月91.00%自有资金
2浙江赛智伯乐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昊芯英备案基金股东的管理人1,250.002025年9月0.56%自有资金
杭州赛智赛道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昊芯英股东,赛智伯乐管理的基金3,175.002025年9月1.43%自有资金
杭州伯乐中赢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昊芯英股东,赛智伯乐管理的基金750.002025年9月0.34%自有资金
杭州凤凰独角兽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昊芯英股东,赛智伯乐管理的基金2,500.002025年9月1.13%自有资金
3王涌中昊芯英股东4,000.002025年9月1.81%自有资金
4海南天冕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昊芯英股东1,750.002025年9月0.80%自有资金
5华夏恒天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中昊芯英备案基金股东的管理人1,000.002025年9月0.45%自有资金
6厦门稻本投资有限公司中昊芯英股东500.002025年9月0.23%自有资金
7何超中昊芯英备案基金股东的合伙人2,500.002025年9月1.13%自有资金
北京厚纪景桥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中昊芯英备案基金股东的管理人,何超为其实际控制人250.002025年9月0.11%自有资金
8刘合军中昊芯英备案基金股东的合伙人之直系亲属1,000.002025年9月0.45%自有资金
9刘跃华中昊芯英1,000.002025年90.45%自有资金
序号股东名称关联关系认缴金额认缴时间持股比例资金来源
备案基金股东的合伙人
10胡再旺中昊芯英备案基金股东的合伙人之控股股东250.002025年9月0.11%自有资金
合计20,425.00100.00%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杨龚轶凡为上海芯繁实际控制人,杨龚轶凡通过上海芯繁控制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之实际控制人,其基本情况如下:

杨龚轶凡先生,男,汉族,1986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电子工程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美国甲骨文公司芯片研发经理、美国谷歌公司主任工程师、深圳芯英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现任中昊芯英董事长兼总经理。

(3)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变化情况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两年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及其主营业务情况的核查

、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核心企业。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及主营业务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除海南芯繁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核心企业的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被投资企业名称出资额(万元)持股方式及比例主营业务
1海南苟以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000.00执行事务合伙人,直接持有99%合伙份额股权投资
2杭州苟以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90.00执行事务合伙人,直接持有99%合伙份额股权投资
3上海仰思坪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100.00执行事务合伙人,直接持有27.50%合伙份额股权投资
4上海裁三科技服务中心(有限合伙)51.33上海芯繁控制的杭州苟以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持有89.15%合伙份额股权投资

3、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及主营业务情况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除海南芯繁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杨龚轶凡控制的其他核心企业情况如下:

序号被投资企业名称注册资本/出资额(万元)持股方式及比例主营业务
1上海芯繁科技有限公司549.45(注)直接持股91%股权投资
2海南苟以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000.00杨龚轶凡控制的上海芯繁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持有99%合伙份额股权投资
3杭州苟以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90.00杨龚轶凡控制的上海芯繁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持有99%合伙份额股权投资
4上海仰思坪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100.00杨龚轶凡控制的上海芯繁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持有27.50%合伙份额股权投资
5上海裁三科技服务中心(有限合伙)51.33杨龚轶凡控制的杭州苟以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持有89.15%合伙份额股权投资
6中昊芯英(杭州)科技有限公司1,467.62直接持股并通过杭州苟以、上海仰思、上海裁三合计控制中昊芯英33.70%的股权芯片设计

注:上海芯繁正在办理注册资本从500万元增至549.45万元的工商变更手续,上表列示变更后的情况。

(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情况如下:

姓名职务国籍长期居住地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杨亚辉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中国中国

(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从事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简要财务状况的核查

1、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营业务及财务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未开展实际经营业务,暂无最近三年的财务数据。

2、信息披露义务人之执行事务合伙人主营业务及财务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芯繁科技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股权投资,最近三年的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元

项目2024年12月31日/2024年度2023年12月31日/2023年度2022年12月31日/2022年度
资产总额4,027,879.484,027,797.061,297,596.52
负债总额40,001.1040,058.6184,611.32
净资产3,987,878.383,987,738.451,212,985.20
营业收入---
净利润139.932,774,753.251,252,614.90
资产负债率0.99%0.99%6.52%

注:上述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3、信息披露义务人之实际控制人主营业务及财务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杨龚轶凡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现任中昊芯英董事长兼总经理。

(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主要负责人最近五年内的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事项的核查

经核查,最近五年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主要负责人未受到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且未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七)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拥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的核查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超过5%股份的情况。

(八)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或其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持有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的情况。

(九)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经济实力的核查

根据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收入来源的核查,同时取得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收购资金来源的承诺,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自有资金足以支付本次权益变动交易的所需资金,具备收购的经济实力。

(十)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的核查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具备相应的经营管理经验,具备证券市场应有的法律意识及诚信意识,具备经营管理未来上市公司相关业务、资产及人员的经验及能力。信息披露义务人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

(十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诚信情况的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相关说明并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负责人最近五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不存在与证券市场相关的重大不良诚信记录。

四、对一致行动人中昊芯英基本情况的核查

(一)对一致行动人主体资格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一致行动人中昊芯英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中昊芯英(杭州)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聚才路239号6幢19层
法定代表人杨龚轶凡
注册资本1,467.6172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MA2J2BXP3U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集成电路设计;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人工智能理论与算法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服务;云计算装备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集成电路销售;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销售;软件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机械设备租赁;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经营期限2020年10月28日至2040年10月27日
股东情况见本节“(二)对一致行动人的股权控制关系的核查”
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聚才路火炬创新中心6号楼19楼

经核查,并根据一致行动人中昊芯英出具的声明及承诺函,本财务顾问认为:一致行动人中昊芯英不存在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行为,也没有涉嫌违法行为;最近三年未发生证券市场失信行为;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一致行动人中昊芯英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的情形,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二)对一致行动人的股权控制关系的核查

、股权结构关系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一致行动人中昊芯英的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
1杭州苟以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46.7916.82%
2杭州星罗中昊科技有限公司114.687.81%
3杨龚轶凡106.507.26%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
4上海仰思坪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100.006.81%
5苏州科德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1.125.53%
6青岛厚纪承铭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64.514.40%
7杭州赛奇点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9.324.04%
8杭州鸣志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5.453.78%
9朱泽52.883.60%
10绍兴赛奇点柒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2.023.54%
11上海裁三科技服务中心(有限合伙)41.262.81%
12杭州兆易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8.582.63%
13杭州禾舜昊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4.682.36%
14青岛厚纪承渊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1.912.17%
15王涌31.372.14%
16杭州赛智赛道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7.361.86%
17厦门稻本投资有限公司27.321.86%
18宁波宁晶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普通合伙)25.051.71%
19杭州英恒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2.621.54%
20海南天冕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531.40%
21共青城复滢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9.831.35%
22杭州凤凰独角兽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7.921.22%
23杭州科沃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6.641.13%
24杭州伯乐中赢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5.261.04%
25朱安平15.051.03%
26广州海汇科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4.330.98%
27杭州湖畔山南常恩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2.410.85%
28嘉兴煜耀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1.560.79%
29厦门金景华犇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1.250.77%
30中小浙普(上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0.400.71%
31泰安鸿儒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0.120.69%
32三亚赛智数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8.040.55%
33青岛中云贰号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7.350.50%
34杭州网新花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7.000.48%
35杭州金投智恒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6.940.47%
36仁华伟创(深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6.670.45%
37俞江英6.360.43%
38杭州函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4.970.34%
39嘉兴正方海纳零壹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4.860.33%
40浙江网新银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4.600.31%
41杭州湖畔小园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470.24%
42杭州湖畔小竹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470.24%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
43浙江粟捷商务信息有限公司3.470.24%
44深圳博源芯质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470.24%
45江苏疌泉咏圣绿色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210.22%
46嘉兴申毅沧龙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100.21%
47江苏疌泉创熠咏圣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930.13%
合计1,467.62100.00%

杨龚轶凡先生直接持股并通过控制杭州苟以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仰思坪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裁三科技服务中心(有限合伙)合计控制中昊芯英33.6975%的股权,为中昊芯英之实际控制人。

、一致行动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一致行动人中昊芯英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杨龚轶凡。

其基本信息请参见本核查意见“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之海南芯繁基本情况的核查”之“(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控制关系的核查”之“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之“(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

一致行动人中昊芯英最近两年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三)对一致行动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及其主营业务情况的核查

、一致行动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一致行动人中昊芯英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核心企业的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被投资企业名称注册资本(万元)持股方式及比例主营业务
1温岭中昊芯英科技有限公司5,000.00直接持股100.00%与中昊芯英主业相关
2绍兴中昊芯英科技有限公司3,000.00直接持股100.00%与中昊芯英主业相关
3苏州仰思坪半导体有限公司525.00直接持股100.00%与中昊芯英主业相关
4上海泰则半导体有限公司300.00直接持股100.00%与中昊芯英主业
相关
5上海中昊芯英科技有限公司100.00直接持股100.00%与中昊芯英主业相关

2、一致行动人的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及主营业务情况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除中昊芯英及其子公司外,杨龚轶凡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核心企业请参见本核查意见“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之海南芯繁基本情况的核查”之“(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及其主营业务情况的核查”之“

、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及主营业务情况”。

(四)对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的核查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一致行动人中昊芯英主要负责人情况如下:

姓名职务国籍长期居住地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杨龚轶凡董事长、总经理中国中国
钟儒波董事中国中国
吴贤良董事中国中国
蔡哲文董事中国中国
郑瀚寻董事中国中国拥有美国永久居留权
闯小明董事中国中国拥有美国永久居留权
杨亚辉董事中国中国
李可雨监事中国中国
康啸董事会秘书中国中国
陈捷闻财务总监中国中国

(五)对一致行动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从事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简要财务状况的核查

、一致行动人主营业务及财务情况

经核查,一致行动人中昊芯英的主营业务为芯片设计,最近三年的财务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4年12月31日/2024年度2023年12月31日/2023年度2022年12月31日/2022年度
资产总额157,053.5464,249.4211,212.58
负债总额29,967.7922,613.191,546.57
项目2024年12月31日/2024年度2023年12月31日/2023年度2022年12月31日/2022年度
净资产127,085.7541,636.239,666.01
营业收入59,795.7448,519.708,169.38
净利润8,590.788,132.64-4,297.68
资产负债率19.08%35.20%13.79%

2、一致行动人之实际控制人主营业务及财务情况经核查,杨龚轶凡为一致行动人中昊芯英的实际控制人。其基本情况请参见本核查意见“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之海南芯繁基本情况的核查”之“(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从事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简要财务状况的核查”之“3、信息披露义务人之实际控制人主营业务及财务情况”。

(六)对一致行动人及主要负责人最近五年内的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事项的核查

经核查,最近五年内,一致行动人中昊芯英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受到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且未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七)对一致行动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拥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一致行动人中昊芯英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超过5%股份的情况。

(八)对一致行动人或其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一致行动人中昊芯英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持有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的情况。

(九)对一致行动人经济实力的核查

根据对一致行动人中昊芯英及其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

收入来源的核查,同时取得了中昊芯英关于收购资金来源的承诺,本财务顾问认为:一致行动人中昊芯英通过自有资金足以支付本次权益变动交易的所需资金,具备收购的经济实力。

(十)对一致行动人是否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的核查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一致行动人中昊芯英的主要负责人具备相应的经营管理经验,具备证券市场应有的法律意识及诚信意识,具备经营管理未来上市公司相关业务、资产及人员的经验及能力。一致行动人中昊芯英的主要负责人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

(十一)对一致行动人诚信情况的核查根据一致行动人中昊芯英出具的相关说明并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一致行动人中昊芯英及其主要负责人最近五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不存在与证券市场相关的重大不良诚信记录。

五、对一致行动人方东晖基本情况的核查

(一)对一致行动人主体资格的核查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一致行动人方东晖的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方东晖
性别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310811987********
住所及通讯地址杭州市上城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方东晖最近五年内主要任职情况如下:

任职单位主营业务职务起止日期产权关系
杭州东音嘉晟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未开展经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20年7月至今持有49.00%股权
浙江东音科技有限公司井用潜水泵的生产和销售副总经理2022年7月至今持有15.00%股权
任职单位主营业务职务起止日期产权关系
杭州德京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有资金投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8年5月至2020年11月配偶持有49.00%股权
赛灵生物科技(杭州)有限公司未开展经营监事2019年1月至2023年9月已注销
苏州力源液压有限公司液压工程机械配件的制造与销售董事2022年1月至今浙江东音科技有限公司持股14.70%
国琳(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五金管材的制造和销售监事2017年12月至今持股25.00%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思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自有资金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2017年6月至2020年10月亲属持有100.00%份额
陕西集星合智防务科技有限公司防务产品的研发监事2021年4月至今持股20.00%
温岭民营企业投资有限公司自有资金投资监事2017年8月至2020年11月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思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2.47%
杭州德京驰迅科技有限公司未开展经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8年10月至2020年12月已注销

经核查,并根据一致行动人方东晖出具的声明及承诺函,本财务顾问认为:

一致行动人方东晖不存在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行为,也没有涉嫌违法行为;最近三年未发生证券市场失信行为;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一致行动人方东晖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的情形,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二)对一致行动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及其主营业务情况的核查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方东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核心企业。

(三)对一致行动人及主要负责人最近五年内的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事项的核查

经核查,最近五年内,方东晖未受到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且未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

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四)对一致行动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拥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方东晖持有罗欣药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002793)1.92%股份,其一致行动人方秀宝持有罗欣药业

9.22%股份,其一致行动人温岭市大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罗欣药业

0.54%股份。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方东晖持有晨丰科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

603685)6.18%股份。

(五)对一致行动人或其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方东晖不存在持有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的情况。

(六)对一致行动人经济实力的核查

根据对方东晖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收入来源的核查,同时取得了方东晖关于收购资金来源的承诺,本财务顾问认为:一致行动人方东晖通过自有资金足以支付本次权益变动交易的所需资金,具备收购的经济实力。

(七)对一致行动人是否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的核查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一致行动人方东晖具备相应的经营管理经验,具备证券市场应有的法律意识及诚信意识,具备经营管理未来上市公司相关业务、资产及人员的经验及能力。一致行动人方东晖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

(八)对一致行动人诚信情况的核查

根据方东晖出具的相关说明并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一致行动人方东晖最近五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不存在与证券市场相关的重大不良诚信记

录。

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辅导与督促情况的说明本财务顾问已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进行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的必要辅导,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及其董监高、主要负责人已经基本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充分了解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本财务顾问将督促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及其董监高、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行涉及本次权益变动的报告、公告及其他法定义务。

七、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收购资金来源的核查

本次权益变动由协议转让与增资共同构成。经核查,根据《股份转让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中昊芯英拟以23.98元/股的价格受让天普控股、天昕贸易、尤建义合计所持上市公司14,413,6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75%),转让价款合计345,638,128元;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方东晖以

23.98元/股的价格受让普恩投资、天昕贸易合计所持上市公司10,726,4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8%),转让价款合计257,219,072元。以上转让价款总计602,857,200元。根据《增资协议》约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海南芯繁及其一致行动人中昊芯英和方东晖向天普控股增资,分别增资395,208,241.12元、618,868,933.76元、506,734,425.12元,合计1,520,811,600元。本次权益变动合计价款为人民币2,123,668,800元。信息披露义务人海南芯繁就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说明如下:“收购人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均系自有资金,不存在资金来源不合法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况,不存在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取得资金的情形,不存在任何以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的方式进行融资的情形,不存在利用本次收购的上市公司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并用于支付本次收购价款的情形。”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中昊芯英就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说明如下:

“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均系自有资金,不存在资金来源不合法的情形,不存在

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况,不存在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取得资金的情形,不存在任何以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的方式进行融资的情形,亦不存在利用本次收购的上市公司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并用于支付本次收购价款的情形。”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方东晖就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说明如下:“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均系自有资金,不存在资金来源不合法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况,不存在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取得资金的情形,不存在任何以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的方式进行融资的情形,亦不存在利用本次收购的上市公司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并用于支付本次收购价款的情形。”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声明并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于其自有资金,不存在资金来源不合法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况,不存在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取得资金的情形,不存在任何以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的方式进行融资的情形,不存在利用本次收购的上市公司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并用于支付本次收购价款的情形。

八、对权益变动方式的核查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的核查

经核查,本次权益变动由协议转让与增资共同构成。

1、协议转让

2025年

日,天普控股、天昕贸易、尤建义与中昊芯英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一)》。同日,普恩投资、天昕贸易与自然人方东晖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二)》。上述协议约定,天昕贸易、天普控股、尤建义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向中昊芯英分别转让上市公司2,473,600股股份、8,940,000股股份、3,000,000股股份(分别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84%、6.67%、2.24%,合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75%),普恩投资、天昕贸易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向方东晖分别转让上市公司4,560,000股股份、6,166,400股股份(分别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40%、4.60%,合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8.00%)。

本次股份转让前后,相关方持股比例具体如下:

股东名称本次股份转让前本次股份转让后
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天普控股75,360,00056.21%66,420,00049.54%
天昕贸易8,640,0006.44%--
尤建义12,000,0008.95%9,000,0006.71%
普恩投资4,560,0003.40%--
转让方合计100,560,00075.00%75,420,00056.25%
中昊芯英--14,413,60010.75%
方东晖--10,726,4008.00%
受让方合计25,140,00018.75%

、增资中昊芯英、海南芯繁、方东晖、尤建义、天普控股于2025年8月21日签署《增资协议》,中昊芯英、海南芯繁和方东晖拟向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天普控股增资,分别增资618,868,933.76元、395,208,241.12元、506,734,425.12元。

本次增资后,天普控股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股东名称持有天普控股股权比例
中昊芯英30.52%
海南芯繁19.49%
方东晖24.99%
海南芯繁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75.00%
尤建义25.00%
合计100.00%

本次增资后,中昊芯英持有天普控股

30.52%股权,海南芯繁持有天普控股

19.49%股权,方东晖持有天普控股24.99%股权,尤建义持有天普控股25%股权。根据《一致行动协议》的约定,方东晖、中昊芯英在天普控股的股东会及董事会层面与海南芯繁保持一致行动并以海南芯繁意见为准。海南芯繁及其一致行动人中昊芯英、方东晖合计持有天普控股75%股权,可以对天普控股形成控制。

本次股份转让及增资完成后,天普控股、中昊芯英、方东晖分别持有上市公司

49.54%、

10.75%、

8.00%的股份,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68.29%的股份。根据《一致行动协议》的约定,方东晖、中昊芯英在行使上市公司股东权利时与天普控股保持一致行动,因此天普控股可以控制上市公司

68.29%的股份。

综上,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海南芯繁及其一致行动人可以控

制上市公司68.29%的股份。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的核查天普股份股票于2020年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尤建义先生在《宁波市天普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作出以下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上述限售期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在上述限售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本人将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本次权益变动前,尤建义及其控制的普恩投资、天昕贸易、天普控股合计持有上市公司75%的股份;本次权益变动中,尤建义、普恩投资、天昕贸易、天普控股合计转让上市公司18.75%的股份,未超过本次权益变动前尤建义直接和间接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5%。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限售、质押或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形及其他特殊安排。

九、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其他重大事项的核查

(一)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改变或调整的计划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做出重大调整的明确计划。

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筹划相关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届时将督促上市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二)未来

个月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重大的资产、业务处置或重组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在未来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明确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明确重组计划。

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实施相关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届时将督促上市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根据本次交易协议的相关约定、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通过上市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向上市公司推荐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由上市公司股东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选举通过新的董事会成员,并由董事会决定聘任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具体详见《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第五节权益变动方式”之“三、天普控股、天昕贸易、尤建义与中昊芯英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一)》的主要内容”及“四、普恩投资、天昕贸易与自然人方东晖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二)》的主要内容”。

届时,上市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市公司章程中并无明显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条款,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亦无促使相关方修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的明确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修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员工聘用重大变动计划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具体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根据本次交易协议的相关约定、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通过上市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向上市公司推荐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具体详见《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第五节权益变动方式”之“三、天普控股、天昕贸易、尤建义与中昊芯英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一)》的主要内容”及“四、普恩投资、天昕贸易与自然人方东晖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二)》的主要内容”。

除此以外,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具体计划。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除在本次交易协议中已约定的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明确计划。

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十、关于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经营独立性和持续发展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并履行相应的股东义务,上市公司仍将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具有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在人员、资产、业务、机构、财务等方面均保持独立。

为了保持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独立性,信息披露义务人海南芯繁及其实际控制人杨龚轶凡先生作出如下承诺:

、人员独立

保证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会在本企业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不会在本企业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企业中兼职、领薪。

、财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设置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和拥有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

)保证上市公司在财务决策方面保持独立,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干涉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

)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并进行收支结算,并依法独立纳税。

3、机构独立

)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保证上市公司办公机构和生产经营场所与本企业分开。

)保证上市公司不存在与本企业职能部门之间的从属关系。

4、资产独立(

)保证上市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经营性资产。

(2)保证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企业不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产、资金。

、业务独立

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上述承诺自承诺函出具日起生效,并在上市公司合法有效存续且本企业/本人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如因本企业/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本企业/本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昊芯英及其实际控制人杨龚轶凡先生作出如下承诺:

、人员独立

保证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会在本企业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不会在本企业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企业中兼职、领薪。

、财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设置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和拥有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

)保证上市公司在财务决策方面保持独立,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干涉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

)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并进行收支结算,并依法独立纳税。

3、机构独立

)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保证上市公司办公机构和生产经营场所与本企业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企业分开。

)保证上市公司不存在与本企业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企业职能部门之间的从属关系。

、资产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经营性资产。

(2)保证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企业不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产、资金。

5、业务独立

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

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上述承诺自承诺函出具日起生效,并在上市公司合法有效存续且本企业/本人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如因收购人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收购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方东晖作出如下承诺:

“1、人员独立保证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会在本人控制的公司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不会在本人控制的公司中兼职、领薪。

2、财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设置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和拥有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

(2)保证上市公司在财务决策方面保持独立,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干涉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

(3)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并进行收支结算,并依法独立纳税。

、机构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保证上市公司办公机构和生产经营场所与本人控制的公司分开。

(2)保证上市公司不存在与本人控制的公司职能部门之间的从属关系。

、资产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经营性资产。

(2)保证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不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产、资金。

、业务独立

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上述承诺自承诺函出具日起生效,并在上市公司合法有效存续且本人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期间持续有效。如因收购人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收购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实际控制人,以及其控制的企业的业务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为保障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避免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海南芯繁、中昊芯英作出如下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之间不存在实质同业竞争。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企业将依法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本企业或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对上市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存在实质同业竞争的业务。

、本次交易完成后,如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获得从事新业务的机会,而该等新业务可能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存在对上市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实质同业竞争,本企业将尽最大努力促使该新业务机会按合理和公平的条款及条件首先提供给上市公司。

、本承诺函在上市公司合法有效存续且本企业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期间持续有效;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若因本企业或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本承诺函项下承诺内容而导致上市公司受到损失,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对于因政策调整、市场变化等客观原因确实不能履行或需要作出调整的,本企业与上市公司将提前向市场公开做好解释说明,充分披露需调整或未履行的原因,并提出相应处置措施。”

海南芯繁、中昊芯英的实际控制人杨龚轶凡作出如下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之间不存在实质同业竞争。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将依法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

企业新增对上市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存在实质同业竞争的业务。

3、本次交易完成后,如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获得从事新业务的机会,而该等新业务可能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存在对上市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实质同业竞争,本人将尽最大努力促使该新业务机会按合理和公平的条款及条件首先提供给上市公司。

4、本承诺函在上市公司合法有效存续且本人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若因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本承诺函项下承诺内容而导致上市公司受到损失,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对于因政策调整、市场变化等客观原因确实不能履行或需要作出调整的,本人与上市公司将提前向市场公开做好解释说明,充分披露需调整或未履行的原因,并提出相应处置措施。”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方东晖作出如下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之间不存在实质同业竞争。

2、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将依法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对上市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存在实质同业竞争的业务。

、本次交易完成后,如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获得从事新业务的机会,而该等新业务可能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存在对上市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实质同业竞争,本人将尽最大努力促使该新业务机会按合理和公平的条款及条件首先提供给上市公司。

4、本承诺函在上市公司合法有效存续且本人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期间持续有效;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若因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本承诺函项下承诺内容而导致上市公司受到损失,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对于因政策调整、市场变化等客观原因确实不能履行或需要作出调整的,

本人与上市公司将提前向市场公开做好解释说明,充分披露需调整或未履行的原因,并提出相应处置措施。”

(三)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无关联关系,不存在关联交易的情况。

为保障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在未来可能与上市公司产生的关联交易,海南芯繁、中昊芯英及其实际控制人杨龚轶凡作出如下承诺:

“1、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尽量避免或减少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将与上市公司依法签订规范的关联交易协议,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如涉及);关联交易价格按照市场原则确定,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

3、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上市公司的资金、利润,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上述承诺在本企业/本人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如果因违反上述承诺导致上市公司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方东晖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尽量避免或减少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2、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将与上市公司依法签订规范的关联交易协议,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如涉及);关联交易价格按照市场原则确定,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

3、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上市公司的资金、利润,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上述承诺在本人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期间持续有效。如果因违反上述承诺导致上市公司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十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重大交易的核查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及其董监高、主要负责人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金额超过3,0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交易之情形。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前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及其董监高、主要负责人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交易的情况。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前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及其董监高、主要负责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的情形。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默契或安排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除本次交易协议约定的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及其董监高、主要负责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十二、对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的核查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董监高或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十三、对是否存在其他重大事项的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相关说明并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

(一)截至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十四、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相关规定的核查意见

本次权益变动中,本财务顾问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经核查,本次权益变动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除依法聘请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十五、本次权益变动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权益变动遵守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主体资格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相关主体已做出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和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确保上市公司经营独立性;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就本次权益变动按照《收购管理办法》《格式准则第15号》《格式准则第16号》等相关规定编制了《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经本财务顾问核查与验证,该报告书所述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市天普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协办人签名:

曾坤吴天健

杨成

财务顾问主办人签名:

张胜夏秀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刘乃生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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