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时电子(605218)_公司公告_伟时电子:战略委员会工作制度(2025年8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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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时电子:战略委员会工作制度(2025年8月修订)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29

伟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伟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和资本运作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结构

第三条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1名。

第四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委员选举,报董事会审批产生。

第六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委员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增补新的委员。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

(一)研究和拟定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二)研究公司内外部发展环境并提出建议;

(三)审核须经股东会、董事会批准的投资、融资、重组和资产并购等重大事项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委员会主任的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四)应当由委员会主任履行的其他职责。

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会其他成员代行其职权。

第九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十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协助委员会拟定公司整体发展战略及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

(二)由董事会办公室对公司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进行初审后,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委员会备案;

(三)由董事会办公室对已立项的项目进行评审,签发《项目投资建议书》或《项目投资可行性报告》,并向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为委员会的重大专题研究,作相应的准备。

第十一条委员会根据董事会办公室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审批。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于会议召开前5天通知全体委员。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第十三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第十四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采取通讯方式表决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董事会办公室的成员可列席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委员会可邀请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如委员会觉得有必要,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该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战略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八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十九条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会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相关的书面文件、电子文档应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并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归档保管。

第二十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制度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过”均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本工作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工作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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