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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5年
月
日经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会网络投票行为,维护公司股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及《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股东会网络投票是指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
简称“上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上交所网络投票系统包括下列投票平台:
(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
(二)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第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除现场投票外,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
提供便利。股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第四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做好股东会网络
投票的相关组织和准备工作,按照上交所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的要求,
使用上交所公告编制软件编制股东会相关公告,并按规定披露。第五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且有权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的股东,均
可以按照本细则规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第六条公司可以委托上交所指定的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
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相关服务,并与信息公司签订协议,明确服务
内容及相应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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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股东会网络投票的通知与准备第七条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按本细则第四条的规定编制
召开股东会通知公告,载明下列网络投票相关信息:
(一)股东会的类型和届次;
(二)现场与网络投票的时间;
(三)参会股东类型;
(四)股权登记日或者最后交易日;
(五)拟审议的议案;
(六)网络投票流程;
(七)其他需要载明的网络投票信息。第八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会召集人应当按本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及
时编制相应的公告并在股东会召开
个交易日前提交,补充披露相
关信息:
(一)股东会延期或者取消;
(二)增加临时提案;
(三)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
(四)补充或者更正网络投票申请表信息。第九条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的,应当在股东会召开通知公告中按
下列议案组分别列示候选人,并提交表决: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第十条公司在上交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提交披露本细则第七条和第八条规
定的公告时,应核对、确认并保证所提交的网络投票信息的准确和
完整。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召开
个交易日前,按照相关约定向信息公司提
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数据。
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2个交易日。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在股东会投票起始日的前一交易日,登录上交所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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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服务平台(网址:list.sseinfo.com),再次核对、确认网络投票信息的准确和完整。第十三条下列股票名义持有人行使表决权依规需要事先征求实际持有人的投
票意见的,可以委托信息公司通过上交所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
vote.sseinfo.com)征集实际持有人投票意见,并按照其意见办理:
(一)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二)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证金公司;
(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四)持有沪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
算公司”)(五)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认定的其他股票名义持有人。征集时间为股东会投票起始日前一交易日(征集日)的9:15-15:00。第三章股东会网络投票的方法与程序第十四条公司利用上交所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现场股
东会应当在上交所交易日召开。第十五条公司股东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可以通过股东账户
登录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参加网络投票。
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
日的上交所交易时间段。第十六条公司股东通过上交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可以登录上交所互联
网投票平台,并在办理股东身份认证后,参加网络投票。
通过上交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
的9:15-15:00。第十七条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其股东类型进入对应的投票界面投票。第十八条公司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下列登记信息,确认多个股东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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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是否为同一股东持有:
(一)一码通证券账户信息;
(二)股东姓名或者名称;(三)有效证件号码。前款规定的登记信息,以在股权登记日所载信息为准。第十九条除采用累积投票制以外,参会股东需对所有提案进行投票。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议案明确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意见。但股票名义持有人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按照所征集的实际持有人对同一议案的不同投票意见行使表决权的除外。第二十条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的,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
与每个议案组下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总数为基准计算。第二十一条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
账户所持股票的数量总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上交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股票均已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股票的表决意见,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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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每持有一股即拥
有与每个议案组下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总数为基准计算。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证券公司、证金公司因融资融券、转融通业
务作为股票名义持有人通过上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需通过上交所信息公司融资融券和转融通投票平台(网址:
vote.sseinfo.com)行使表决权。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香港结算公司,作为
股票名义持有人通过上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需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或者互联网投票平台行使表决权。第二十五条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上交所网络投票平台或者其他方式重复进行
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章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的统计与查询第二十六条股东仅对股东会部分议案进行网络投票的,视为出席本次股东会,
其所持表决权数纳入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计算。该股东未表决或者不符合本细则要求投票的议案,其所持表决权数按照弃权计算。第二十七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根据公司的委托,信息公司通过上交所网
络投票系统取得网络投票数据后,向公司发送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及其相关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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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委托信息公司进行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果合并统计服务的,应及时向信息公司发送现场投票数据。信息公司完成合并统计后向公司发送网络投票统计数据、现场投票统计数据、合并计票统计数据及其相关明细。第二十八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公司向公司提供相关议案的全部投票记
录,公司应根据有关规定、《公司章程》及股东会相关公告披露的计票规则统计股东会表决结果:
(一)应当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的股东参加网络投票;(二)股东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公司需要对中小投资者等出席会议及表决情况分别统计并披露的,可以委托信息公司提供相应的分类统计服务。第二十九条公司及其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确认,并最终形成股东会
表决结果;对投票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上交所和信息公司提出。第三十条股东会结束后,公司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编制股东会决议公告,
并及时披露。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除下列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第三十一条股东会现场投票结束后,股东可按照信息公司网站(网址:
vote.sseinfo.com)规定的方法查询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并解释。第三十三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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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抵触部分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及时据以修订。第三十四条本细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