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债券简称:新港转债 | 债券代码:111013.SH |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取消监事会
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受托管理人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二〇二五年十月
重要声明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等相关规定和约定、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以及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以及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受托管理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证券)编制。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
一、本次债券基本情况
(一)发行证券的类型
本次发行证券的类型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公司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债券代码及简称
债券代码:111013;债券简称:新港转债。
(三)债券发行日期
本次债券发行日为2023年3月8日。
(四)发行规模
本次发行可转债总额为人民币36,913.50万元。
(五)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100元人民币,按面值发行。
(六)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即自2023年3月8日至2029年3月7日。
(七)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第一年为0.30%、第二年为0.50%、第三年为
1.00%、第四年为1.50%、第五年为2.20%、第六年为3.00%。到期赎回价为115元(含最后一期利息)。
(八)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2023年3月14日,T+4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即2023年9月14日至2029年3月7日)。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
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
(九)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转股价格为9.18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1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
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
=P
÷(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
=(P
+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
=(P
+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
=P
-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
=(P
-D+A×k)÷(1+n+k)。
其中:P
为调整后转股价;P
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
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3、最新转股价格
因公司实施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新港转债”的转股价格由8.85元/股调整为8.67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5年6月12日(除权除息日)起生效。
(十)本次可转债的受托管理人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相关重大事项情况
公司于2025年10月1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5年10月27日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变更注册资本、增加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公司取消监事会的设置,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
三、影响分析和应对措施
发行人上述取消监事会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未对公司生产经营及偿债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国泰海通证券作为“新港转债”债券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
利益,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及时与发行人进行了沟通,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受托管理协议》等相关规定和约定出具本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国泰海通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对本期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以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将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和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请投资者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
四、受托管理人的联系方式
有关受托管理人的具体履职情况,请咨询受托管理人的指定联系人。
联系人:田昕、夏静波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取消监事会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之盖章页)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10月 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