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111证券简称:新洁能公告编号:2025-033
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A股每股现金红利
0.0651元(含税)?相关日期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股份类别
| 股份类别 | 股权登记日 | 最后交易日 | 除权(息)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
| A股 | 2025/6/12 | - | 2025/6/13 | 2025/6/13 |
?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2025年5月15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1.发放年度:
2024年年度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
)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为:
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送现金红利0.651元(含税),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415,332,567股,扣除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并进行股权激励的1,053,580股,实际参与利润分配的股份数量为414,278,987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26,969,562.05元(含税)。
本年度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如在《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金额。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格: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预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分红,不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414,278,987×0.0651)÷415,332,567=0.0649元/股;
本次虚拟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1+虚拟分派的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0649元/股。
三、相关日期
| 股份类别 | 股权登记日 | 最后交易日 | 除权(息)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
| A股 | 2025/6/12 | - | 2025/6/13 | 2025/6/13 |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
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2.自行发放对象无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651元;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651元,待上述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股东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率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5859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本公司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
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由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5859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651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新洁能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联系电话:0510-85618058-8101
特此公告。
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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