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丰股份(605100)_公司公告_华丰股份: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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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丰股份:内部控制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28

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目的: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益及效率,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确保公司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有效执行负责。

第二章 内部控制的内容第四条 公司的内部控制主要包括:环境控制、业务控制、会计系统控制、信息传递控制、内部监督等内容。第五条 公司应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董事会和股东会等机构合法运作和科学决策,公司将逐步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培育良好的企业精神和内部控制文化,创造全体职工充分了解并履行职责的环境。第六条 公司应明确界定各部门、岗位的目标、职责和权限,建立相应的授权、检查和逐级问责制度,确保其在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能;不断完善控制架构,并制定各层级之间的控制程序,保证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下达的指令能够被严格、认真地执行。

第七条 内部控制活动应当涵盖公司所有经营活动的所有环节,包括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货币资金管理、担保与融资、投资管理、研发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环节。

第八条 公司将不断完善包括印章使用管理、预算管理、资产管理、职务授权及代理制度、信息系统管理与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

第九条 公司不断完善风险评估体系,对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政策法规风险等进行持续监控,及时发现、评估公司面临的各类风险,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十条 公司制定并不断完善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的管理政策,确保信息能够准确传递,确保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内部审计部门及时了解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经营和风险状况,确保各类风险隐患和内部控制缺陷得到妥善处理。

第十一条 公司明确各部门、岗位的目标、职责和权限,建立相关部门之间、岗位之间的制衡和监督机制,并设立专门负责监督检查的内部审计部门。内部监督是公司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现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及时加以改进。

第三章 重点关注的控制活动第一节 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

第十二条 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公司执行对控股子公司的控制政策及程序,并督促各控股子公司建立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三条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包括下列控制活动:

(一)建立对各控股子公司的控制制度,明确向控股子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及重要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方式和职责权限等;

(二)依据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督导各控股子公司建立起相应的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

(三)公司下属各子公司应根据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审议程序,及时向公司分管负责人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项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或股东会审议;

(四)各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涉及信息披露的重要文件,通报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五)公司财务部应定期取得并分析各子公司的财务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其控股子公司应按本制度要求,逐层建立对各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

第二节 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

第十五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十六条 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了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明确划分公

司股东会、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规定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和回避表决要求。

第十七条 公司审议需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时,相关人员应于第一时间通过董事会秘书将相关材料提交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门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十八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原则;

(三)关联股东在审议与其相关的关联交易的股东会上,应当回避表决;

(四)关联董事在审议与其相关的关联交易的董事会上,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履行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应定期检查公司及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金、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并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节 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制定了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二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应按照公司章程中关于对外担保事项的明确规定行使审批权限,如有涉及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按证监会、交易所和公司的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

第二十七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注意担保的时效期限。

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第三十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当出现被担保人在债务到期后未能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公司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经办部门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准备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同时通报证券部,由证券部报公司董事会。第三十一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审批程序。第三十二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适用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由公司统一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严格按照《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要求做好募集资金存储、审批、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与开户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管理协议,掌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资金动态。

第三十五条 公司制定严格的募集资金使用审批程序和管理流程,保证募集资金按照发行申请文件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按项目预算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第三十六条 公司要跟踪项目进度和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投资项目按公司承诺计划实施。相关部门应细化具体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行,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具体工作进展情况。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导致项目不能按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时,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和超募资金(如有)的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每半年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编制、审议并披露《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并披露。相关专项报告应当包括募集资金和超募资金的基本情况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本制度规定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现场核查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及时提供或者向银行申请提供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相关的必要资料。第三十九条 公司如因市场发生变化,确需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或变更项目投资方式的,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知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并依法提交股东会审批。

第四十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尽快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和投资效益作审慎分析。

第五节 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

第四十一条 公司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四十二条 按《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重大投资和交易决策制度》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公司履行对重大投资的审批。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成立项目小组,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四十四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

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应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节 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第四十六条 公司要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所明确的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对外发布信息的主要联系人,并明确各相关部门及其公司控股子公司的重大信息报告责任人。第四十七条 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八条 公司建立重大信息的内部保密机制。因工作关系了解到相关信息的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若信息不能保密或已经泄漏,公司应采取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和对外披露的措施。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规定,规范公司对外接待、网上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应指定专人跟踪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关注承诺事项履行条件的变化,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事件动态,按规定对外披露相关事实。

第四章 内部控制的检查和披露第五十二条 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公司内部控制缺陷,评估其执行的效果和效率,并及时提出改进建议。第五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要对公司内部控制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将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和异常、改进建议及解决进展情况等形成内部审计报告,向董事会通报。如发现公司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可能或已经遭受重大损失时,应立即报告公司董事会。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必要时要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依据公司内部审计报告,对公司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审议评估,形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五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在对公司进行年度审计时,应参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就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情况出具评价意见。第五十六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五十七条 公司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公司各部门(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并建立起责任

追究机制,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和影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关责任人予以查处。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将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注册会计师评价意见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与公司年度报告同时对外披露。

第五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保存时间应遵守有关档案管理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六十条 若公司及其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同时,上海证券交易所有权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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