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盛股份(605088)_公司公告_冠盛股份: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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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盛股份: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9-30

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

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 ...... 1

第二章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 1

第三章控股股东行为规范 ...... 2

第四章责任追究及处罚 ...... 3

第五章附则 ...... 4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行为,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二章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四条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相互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五条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应按照公司治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权限、职责和程序审议批准关联交易事项。

第八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第九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自查、上报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第十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在检查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发生异常的,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三章控股股东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充分保障中小股东的投票权、提案权、董事提名权等权利,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阻挠其权利的行使,应确保与公司进行交易的公平性,不得通过欺诈、虚假陈述或者其他不正当行为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和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利用其股东权利或者实际控制能力操纵、指使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下列行为,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一)要求公司无偿向自身、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

者其他资产;

(二)要求公司以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三)要求公司向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四)要求公司为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

(五)要求公司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

(六)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七)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明确承诺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公司资金及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第十六条公司的重大决策应由股东会和董事会依法作出。控股股东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十七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切实措施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第十八条控股股东投入公司的资产应独立完整、权属清晰,控股股东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应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明确界定该资产的范围,公司应当对该资产独立登记、建账、核算、管理。控股股东不得违规占用、支配公司的资产、资金,不得干预公司独立的经营管理。

第四章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九条控股股东利用其控制地位,对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害时,公司董事会可直接向其提出赔偿要求,并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章程》规定,协助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财产,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时,公司董事会

视情节轻重可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并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会予以罢免,对负有重大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予以解聘。

第二十一条公司及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

第二十二条公司及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规定而发生的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外,还可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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