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盛股份(605088)_公司公告_冠盛股份:总经理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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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09-30

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 ...... 1

第二章任职资格 ...... 1

第三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 ...... 2

第四章总经理办公会议 ...... 5

第五章报告制度 ...... 5

第六章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 ...... 6

第七章附则 ...... 6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总经理的职权、职责,规范总经理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行使《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赋予的职权,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指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四条总经理由公司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任职资格

第五条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该聘任无效。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应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六条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七条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第八条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专职在公司工作,并在公司领取薪酬,不得在控股股东单位、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第九条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由公司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十条解聘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出解聘建议,经董事会审查后决定;解聘公司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出建议,经董事会审查后决定。

第三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

第十一条总经理职责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召集、主持总经理办公会议;

(十)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一)签署公司文件和应由总经理签署的其他文件;

(十二)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三)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会议上无表决权。

第十二条总经理的权限范围

(一)总经理的投资权:

1、在董事会或董事长批准的对外投资计划内,安排具体的实施过程,并有调整、变更和终止项目的建议权;

2、在董事会或董事长批准的工程建设和技术改造投资计划内,组织工程项目和技改项目的具体实施。

(二)总经理的财产处置权:

1、根据董事会决议,实施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

2、按照董事会或董事长的决定,具体实施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财产;

3、在董事会或董事长批准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额度内,组织实施抵押、担保事项;

4、按照董事会或董事长的决定,具体组织实施收购、出售资产;

5、按照董事会或董事长的决定,具体组织实施固定资产购置和出售、盘亏、报废和毁损;

6、按照董事会或董事长的决定,具体组织实施资产核销、债务重组损失的处理。

7、批准公司内部的财产调拨事项。

(三)总经理的人事权

1、对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权及解聘建议权;

2、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3、批准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人员的职位说明;

4、评价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工作绩效和经营业绩,决定其奖惩。

(四)生产经营组织权

1、按照董事会批准的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经营指标的分解和落实,并主持日常生产经营工作;

2、监督、检查生产经营计划执行进度并对结果进行考评;

3、制订公司经营策略并组织实施;

4、签订董事会、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范围内的经济合同。

第十三条总经理的管理幅度为高级管理层及分管的中层经理人员。第十四条副总经理分管某一部门(方面)的工作,对总经理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总经理决定,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

(二)组织实施分管部门工作计划,负责分管部门生产经营计划目标分解、落实和追踪考核;

(三)组织拟订分管部门机构设置方案,定岗定员定责方案;

(四)组织拟订公司相关具体管理规章;

(五)指导、检查分管部门重要经济合同的签订及执行情况;

(六)负责分管部门业务费用的审核;

(七)召集、主持分管系统的部门联席会议,负责各项决议的执行、落实和追踪考核;

(八)总经理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财务负责人的职权

(一)执行总经理决定,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

(二)组织拟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审核下属公司财务规章;

(三)负责公司会计核算,组织成本管理;

(四)拟订公司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五)组织实施财务控制制度,进行财务分析,控制财务风险;

(六)负责公司资金管理,拟订资金计划,控制资金流量,平衡资金需求,建立融资渠道;

(七)拟订下属公司财务机构和人员设置方案;

(八)指导、培训财会人员;

(九)向总经理及时汇报财务重大情况和公司财务异常波动情况;

(十)总经理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总经理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权时,可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其主持工作。

第四章总经理办公会议第十七条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是讨论、研究、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和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重大问题的工作会议。

第十八条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经理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总经理办公会议:

(一)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二)其他副总经理提议时;

(三)董事长提议时。

第十九条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召开,如遇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由总经理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其召集主持会议。

第二十条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由公司办公室具体组织。参加人员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认为必要时,可扩大到部门经理。公司办公室需提前通知全体与会人员。

第二十一条总经理办公会议须由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所通知的其他人员本人参加。参加会议人员必须准时出席,因故不能到会的,需提前请假。

第二十二条总经理办公会议应有完整会议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进行保管。形成会议纪要的,经召集人签署后下发执行。

第五章报告制度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发生以下事项时,总经理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一)公司生产经营条件或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重大合同签订、执行情况及资金运用情况;

(三)预计公司经营业绩出现亏损、扭亏为盈或同比大幅变动,或者预计公司实际经营业绩与已披露业绩预告情况存在较大差异的;

(四)公司财务状况发生异常变动;

(五)经济合同或资产运用过程中可能引发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第二十四条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的要求,每月至少一次向董事长或董

事长指定的董事报告工作,报告内容包括: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资金运用和盈亏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等方面。第二十五条总经理应当根据独立董事的要求,向其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情况、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

第二十六条总经理报告工作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进行,并保证其真实性。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总经理应在接到通知的五日内按照董事会的要求报告工作。

第六章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十八条总经理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负责组织考核。

第二十九条总经理的薪酬应同公司绩效和个人业绩相联系,并参照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发放。

第三十条总经理发生调离、解聘或到期离任等情形时,必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十一条总经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因工作失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应根据情节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或者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冲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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