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目录第一章总则
...... 1第二章重大信息的内容 ...... 1
第三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 ...... 5
第四章附则 ...... 6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在经营生产活动中发生或将要发生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或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及公司,应及时将知悉的重大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负责人;
(四)公司委派(或推荐)的参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五)以上(一)至(四)项人员指定的信息联络人;
(六)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及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环节等可能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信息的人员。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内容
第四条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拟提交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及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二)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5.租入或租出资产;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7.赠与或受赠资产;8.债权、债务重组;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12.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三)发生或拟发生以下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1.前款所述交易事项;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3.销售产品、商品;4.提供或接受劳务;5.委托或受托销售;6.存贷款业务;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发生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四)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六)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七)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八)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九)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十)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十一)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十二)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的: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6.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7.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8.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9.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10.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1.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12.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13.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十三)公司出现下列重大变更事项之一的: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3.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4.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5.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6.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7.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8.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9.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10.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11.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五条发生前条所列重要事项时,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提供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包括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重要事项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如有);
(三)重要事项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或法律文书(如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如有);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如有)。
第六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
第七条公司重大信息实施实时内部报告制度。
第八条重大信息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在24小时内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在24小时内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按照信息披露程序进行发布;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审计委员会、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如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报告人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并由董事会秘书及时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九条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
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第十条公司建立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问责机制。因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报告失实的,追究责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