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企业战略的发
展需要,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作为研究、制订、规划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的专业机构,并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战略委员会由董事长及两名董事组成。第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董事长担任,战略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
持战略委员会会议。第六条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其委员资格自动失效。委员在任期届
满前可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的辞职申请。委员在失去资格或获准辞职后,董事
会应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会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七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
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重大战略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四)对公司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六)定期对上一年度的战略规划执行情况进行回顾和分析;
(七)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是否进行发展战略调整、调整的因素与范围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八)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九)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第八条委员履职中关注到战略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
及时提请战略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第九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战略委员会
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十条战略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有关规
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四章议事规则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根据董事会要求或战略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
前一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履行职务。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战略委员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
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委员具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第十五条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至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第十六条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
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第十七条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
为未出席相关会议。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
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第十八条战略委员会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即开始按顺序对每项会议议题所
对应的议案内容进行审议。
第十九条战略委员会审议会议议题可采用自由发言的形式进行讨论,但应注意保持
会议秩序。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讨论时间。第二十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即全部议案经
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第二十一条战略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
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战略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必要时可邀请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二十二条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合理费用
由公司支付。第二十三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第二十四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第二十五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的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第二十六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自行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等均含本数。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第二十九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
则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依法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依法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三十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