迎丰股份(605055)_公司公告_迎丰股份: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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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12-23

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

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情况的公告

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公司运营,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鉴于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公司现将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说明如下:

一、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处罚的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处罚的情况。

二、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采取书面警示

次,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对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

号)

2021年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出具了《关于对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警示函》指出:

2021年

日,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2,121.21万元,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6.3%,公司于2021年

日公告的《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中披露了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直至2021年

日才补充披露了《关于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及相关人员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第二条、第三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傅双利、时任董秘兼财务总监王调仙对上述违规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傅双利、王调仙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二、《关于对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21〕0127号)

2021年9月2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做出《关于对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21〕0127号)(以下简称《警示决定》)。《警示决定》指出,根据上述《警示函》,公司收到政府补助金额达到应当披露临时公告的标准,理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未及时披露收到政府补助事项,相关信息披露存在明显滞后。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第11.12.7条等有关规定。时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傅双利(2019年12月28日至今)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和日常经营管理事项的主要负责人,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王调仙(董事会秘书任期自2019年12月28日至2021年4月14日,财务总监任期自2019年12月28日至2021年7月6日)作为公司信息披露及财务事务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

3.1.5条、第3.2.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决定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傅双利、时任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王调仙予以监管警示。

公司收到上述《警示函》《警示决定》后高度重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上市规则积极整改,认真总结并吸取教训,加强相关人员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提升规范运作意识;加强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管理,

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经营发展。除上述情形外,公司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

特此公告。

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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