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5008股票简称:长鸿高科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摘要)
| 项目 | 交易对方 |
| 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 海南定恒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宁波定科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定高新材料有限公司 |
| 募集配套资金 | 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 |
二〇二五年七月
公司声明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预案摘要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预案摘要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本次交易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代为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上市公司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送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上市公司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送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截至本预案摘要签署日,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本预案摘要中涉及的标的公司相关数据尚未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评估机构评估。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预案摘要所引用的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相关资产经审计的财务数据、资产评估结果将在本次交易的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
本预案摘要所述事项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股票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收益作出实质判断或者保证,也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重组预案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本预案摘要所述本次资产重组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取得股东会的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审核、中国证监会的注册。
请全体股东及其他公众投资者认真阅读有关本次交易的全部信息披露文件,做出谨慎的投资决策。本公司将根据本次交易进展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提请股东及其他投资者注意。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交
易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在评价本次交易时,除本预案摘要内容以及与本预案摘要同时披露的相关文件外,还应认真考虑本预案摘要披露的各项风险因素。投资者若对本预案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它专业顾问。
交易对方声明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海南定恒、宁波定科和宁波定高已分别出具承诺,将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本次重组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本次交易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承诺人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上市公司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送承诺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上市公司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送承诺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承诺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目录
公司声明 ...... 2
交易对方声明 ...... 4
目录 ...... 5
释义 ...... 6
重大事项提示 ...... 9
一、本次重组方案简要介绍 ...... 9
二、募集配套资金情况简要介绍 ...... 13
三、本次交易的性质 ...... 14
四、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 14
五、本次交易已履行和尚需履行的决策及审批程序 ...... 15
六、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及相关方股份减持计划 ...... 16
七、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安排 ...... 17
八、待补充披露的信息提示 ...... 18
重大风险提示 ...... 20
一、与本次交易相关的风险 ...... 20
二、与标的资产相关的风险 ...... 23
第一节本次交易概述 ...... 25
一、本次交易的背景、目的 ...... 25
二、本次交易方案概况 ...... 29
三、本次交易的性质 ...... 30
四、本次交易的支付方式 ...... 31
五、标的资产预估值和作价情况 ...... 31
六、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情况 ...... 31
七、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情况 ...... 37
八、本次交易已履行和尚需履行的决策及审批程序 ...... 39
九、本次交易相关方作出的重要承诺 ...... 40
释义在本预案摘要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一、一般名词释义 | ||
| 长鸿高科、上市公司、公司、本公司 | 指 |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科元控股集团 | 指 | 科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 实际控制人 | 指 | 陶春风 |
| 控股股东、宁波定鸿 | 指 | 宁波定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海南定恒 | 指 | 海南定恒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 宁波定科 | 指 | 宁波定科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宁波定高 | 指 | 宁波定高新材料有限公司 |
| 交易对方 | 指 | 海南定恒、宁波定科和宁波定高 |
| 广西长科、标的公司 | 指 | 广西长科新材料有限公司 |
| 标的资产、交易标的 | 指 | 广西长科新材料有限公司100%股权 |
| 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 | 指 | 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 |
| 长鸿生物 | 指 | 浙江长鸿生物材料有限公司 |
| 广西长鸿 | 指 | 广西长鸿生物材料有限公司 |
| 浙江科元 | 指 | 浙江科元新材料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浙江长科新材料有限公司,现已注销 |
| 本次交易、本次重组、本次发行 | 指 | 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广西长科100%股权,并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行为 |
| 募集配套资金 | 指 | 上市公司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行为 |
| 购买资产协议 | 指 | 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
| 过渡期 | 指 | 评估基准日(不包括评估基准当日)至交割日止的期间 |
| 重组预案、预案 | 指 |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 |
| 重组预案摘要、本预案摘要 | 指 |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摘要)》 |
| 重组报告书 | 指 | 本次交易审计、评估等相关工作完成后,就本次交易编制的重组报告书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上交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重组管理办法》《重组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
| 《发行注册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
| 《监管指引第7号》 | 指 |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 |
| 《上市规则》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 《上交所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 |
| 《公司章程》 | 指 |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 元、万元、亿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
| 二、专业名词或术语释义 | ||
| ABS | 指 | 丙烯腈-苯乙烯-丁二烯共聚物,是一种强度高、韧性好、易于加工成型的热塑型塑料 |
| 透明ABS | 指 | 以甲基丙烯酸甲酯、丙烯腈、丁二烯和苯乙烯为主原料的共聚物。它兼顾良好的透明度、可加工性、机械性能和尺寸稳定性 |
| 高抗冲ABS | 指 | 通过优化橡胶比例和分散形态,在保持ABS基础性能的同时显著提高抗冲击性,特别适用于承受动态载荷的结构件 |
| 耐热ABS | 指 | 以丙烯腈、丁二烯和苯乙烯为主原料,通过添加耐热剂进行改性生成的共聚物,是一种加工性能优良的热塑性塑料,最大应用领域是汽车行业 |
| 高光ABS | 指 | 具有高光泽度外观特性的ABS材料。高光ABS可以使材料表面能够呈现出高光泽的效果,外观更加亮丽、美观,常被应用于对外观要求较高的产品领域,如家电外壳、电子产品外壳、汽车内饰件、化妆品包装等 |
| 高腈ABS | 指 | 通过提高丙烯腈的含量来改变材料的耐化学性、耐油性、刚性等性能,常用于汽车内饰件、电子电器外壳、化工设备部件等领域,以满足这些应用场景对材料耐化学性和刚性的要求 |
| GPPS | 指 | 通用级聚苯乙稀,由苯乙烯单体聚合而成 |
| HIPS | 指 | 高抗冲聚苯乙烯,是GPPS的增韧改性品种,在聚苯乙烯基体中添加聚丁二烯橡胶,提高抗冲击性能 |
| 高抗冲HIPS | 指 | 在普通HIPS基础上,通过改性进一步提高其抗冲击强度的改性产品 |
| 高光HIPS | 指 | 在普通HIPS基础上,通过改性进一步提高其光泽度的改性产品 |
| MBS | 指 | 甲基丙烯酸甲酯-丁二烯-苯乙烯共聚物,一种核-壳结构的透明抗冲改性塑料,具有优异的透明增韧性 |
| 高透明MS | 指 | MS是指苯乙烯-甲基丙烯酸甲酯共聚物,除具有聚苯乙烯良好的加工流动性和低吸湿性外,还兼具甲基丙烯酸甲酯的耐候性和优良的光学性能,一种很好的改性塑料。高透明MS是指高透光率的MS产品 |
| AS | 指 | 丙烯腈-苯乙烯共聚物,是一种透明热塑性塑料,具有优异的 |
| 机械性能、耐化学性和热稳定性 | ||
| 高腈AS | 指 | 高丙烯腈比例-苯乙烯共聚物,是一种透明热塑性塑料,具有更高的耐化学性和热稳定性 |
| TPES | 指 | 苯乙烯类热塑性弹性体,是一种兼具橡胶高弹性和塑料热塑性的新型高分子材料 |
| PBAT | 指 | 聚己二酸/对苯二甲酸丁二醇酯,由己二酸丁二醇酯和对苯二甲酸丁二醇酯的共聚物,属于热塑性生物降解塑料 |
| PBT | 指 | 聚对苯二甲酸丁二醇酯,由对苯二甲酸和丁二醇缩聚而成,属于传统工程塑料,不可降解 |
| LCBR | 指 | 低顺式聚丁二烯橡胶,一种由丁二烯单体通过锂系催化剂聚合而成的合成橡胶,可用于轮胎行业、HIPS及ABS树脂改性 |
| SBR | 指 | 丁苯橡胶,由丁二烯与苯乙烯共聚而成,按照聚合工艺可分为乳聚丁苯橡胶(ESBR)和溶聚丁苯橡胶(SSBR) |
注:本预案摘要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计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四舍五入造成的。
重大事项提示截至本预案摘要签署日,本次重组涉及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本预案摘要中涉及标的公司的相关数据尚需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审计、评估机构进行审计、评估。标的资产经审计的财务数据、评估结果及定价情况等将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标的资产经审计的财务数据最终结果可能与本预案摘要披露情况存在差异,提请投资者关注。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预案摘要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一、本次重组方案简要介绍
(一)本次重组方案简要介绍
| 交易形式 | 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 ||
| 交易方案简介 | 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广西长科100%股权,并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 ||
| 交易价格(不含募集配套资金金额) | 截至本预案摘要签署日,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交易价格尚未确定。标的资产的最终交易价格将参考上市公司聘请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值,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并在本次交易的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 | ||
| 交易标的 | 名称 | 广西长科新材料有限公司 | |
| 主营业务 | 特种合成树脂高分子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 ||
| 所属行业 | C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
| 其他 | 符合板块定位 | □是□否?不适用 | |
| 属于上市公司的同行业或上下游 | ?是□否 | ||
| 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具有协同效应 | ?是□否 | ||
| 交易性质 | 构成关联交易 | ?是□否 | |
| 构成《重组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 ?是□否(预计) | ||
| 构成重组上市 | □是?否 | ||
| 本次交易有无业绩补偿承诺 | ?是□否(鉴于标的资产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本次交易暂未签订明确的业绩补偿协议。待审计、评估等工作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要求与相关方就业绩承诺和补偿等事项进行协商,另行签署相关协 | ||
| 议) | ||
| 本次交易有无减值补偿承诺 | ?是□否(鉴于标的资产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本次交易暂未签订明确的减值补偿协议。待审计、评估等工作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要求与相关方就减值补偿等事项进行协商,另行签署相关协议) | |
| 其他需特别说明的事项 | 1、上市公司拟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拟以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方式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的数量不超过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最终发行的股份数量将在本次交易获得上交所审核同意及中国证监会注册批复后,由上市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会的授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根据询价情况,与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不以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成功实施为前提,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成功与否或是否足额募集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行为的实施。如果募集配套资金出现未能实施或未能足额募集的情形,资金缺口将由上市公司自筹解决。2、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海南定恒、宁波定科和宁波定高均系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陶春风先生控制的企业,根据《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交易对方构成上市公司的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 |
(二)标的资产评估情况
| 交易标的名称 | 基准日 | 评估或估值方法 | 评估或估值结果(万元) | 增值率/溢价率 | 本次拟交易的权益比例 | 交易价格 | 其他说明 |
| 广西长科 | 截至本预案摘要签署日,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交易价格尚未确定。标的资产的最终交易价格将参考上市公司聘请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值,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相关资产经审计的财务数据、评估结果及定价情况等将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 | ||||||
(三)本次交易支付方式
截至本预案摘要签署日,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交易价格尚未确定。本次交易中各交易对方获得的具体对价及支付方式将在交易标的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后,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并在本次交易的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
(四)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的具体情况
1、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情况
| 股票种类 | 境内人民币普通股(A股) | 每股面值 | 人民币1.00元 |
| 定价基准日 | 上市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 发行价格 | 11.78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 |
| 发行数量 |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股份数量的计算方式为: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交易对方取得的股份对价÷对价股份每股发行价格。每一发行对象计算结果不足一股的尾数舍去取整。发行股份数量最终以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的发行数量为准。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完成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数量将根据发行价格的调整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 ||
| 是否设置发行价格调整方案 | □是?否(若上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按照相关法律及监管部门的规定进行调整) | ||
| 锁定期安排 | 交易对方通过本次交易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其在上交所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以任何方式交易或转让,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交易对方通过本次交易而取得的上市公司前述股份将在上述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在遵守上述锁定期安排的前提下,交易对方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该等股份在上交所发行结束之日起至交易对方完成本次交易约定的业绩承诺且未触发减值补偿之日(以审计机构专项审核意见、减值测试报告结果为准,完成之日为专项审核意见及减值测试报告出具之日)或者约定的利润补偿义务、减值补偿义务(如有)履行完毕之日(以孰晚为准)期间内不得转让。本次交易实施完成后,交易对方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由于上市公司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增加的,亦应遵守上述锁定期约定。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其转让和交易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上交所的规则办理。如前述锁定期安排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不相符,交易对方将根据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 ||
2、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情况
| 证券种类 | 可转换为上市公司人民币普通股(A股)的公司债券 | 每张面值 | 人民币100元 |
| 票面利率 | 待交易各方协商确定,并将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 | 存续期限 | 待交易各方协商确定,并将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 |
| 发行数量 |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量计算方式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可转换公司债券支付本次交易对价金额/100。如果计算的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不为整数的应向下调整为整数(单位精确至1张)向交易对方发行。依据上述公式计算的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精确至张,向各交易对方发行数量不足一张的,交易对方放弃相关权利。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最终以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的发行数量为准。 | 评级情况 | 不安排评级 |
| 初始转股价格 | 初始转股价格参照本次发行股份定价标准,即11.78元/股 | 转股期限 | 待交易各方协商确定,并将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 |
| 是否约定转股价格调整条款 | □是?否(若上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按照前述发行股份发行价格调整方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 | ||
| 是否约定转股价格修正条款 | □是□否(待交易各方协商确定,并将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 | ||
| 是否约定赎回条款 | □是□否(待交易各方协商确定,并将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 | ||
| 是否约定回售条款 | □是□否(待交易各方协商确定,并将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 | ||
| 锁定期安排 | 交易对方通过本次交易而取得的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及该等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转股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该等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交所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以任何方式交易或转让,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转股价,或者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转股价的,交易对方通过本次交易而取得的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及该等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转股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将在上述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上交所。在遵守上述锁定期安排的前提下,交易对方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包括该等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转股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该等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交所发行结束之日起至交易对方完成本次交易约定的业绩承诺且未触发减值补偿之日(以审计机构专项审核意见、减值测试报告结果为准,完成之日为专项审核意见及减值测试报告出具之日)或者约定的利润补偿义务、减值补偿义务(如有)履行完毕之日(以孰晚为准)期间内不得转让。本次交易实施完成后,交易对方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转股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由于上市公司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增加的,亦应遵守上述锁定期约定。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其转让和交易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上交所的规则办理。如前述锁定期承诺与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等证券监管部门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交易对方将根据有关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 ||
二、募集配套资金情况简要介绍
(一)募集配套资金安排
| 募集配套资金金额 | 发行股份 |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的数量不超过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 | |
| 发行对象 | 发行股份 | 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 | |
| 募集配套资金用途 | 项目名称 |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 使用金额占全部募集配套资金金额的比例 |
| 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拟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中介机构费用、交易税费等费用、标的公司项目建设、补充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流动资金、偿还债务等用途,募集资金具体用途及金额将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如果募集配套资金出现未能实施或未能足额募集的情形,资金缺口将由上市公司自筹解决。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到位前,公司及标的公司可以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 |||
(二)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具体情况
| 股票种类 | 境内人民币普通股(A股) | 每股面值 | 人民币1.00元 |
| 定价基准日 |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期首日 | 发行价格 | 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经过上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根据特定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会的授权与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完成期间,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按照相关法律及监管部门的规定进行调整。 |
| 发行数量 | 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的100%,且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最终发行的股份数量将在本次交易获得上交所审核同意及中国证监会注册批复后,由上市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会的授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根据询价情况,与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完成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数量将根据发行价格的调整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 ||
| 是否设置发行价格调整方案 | □是?否 | ||
| 锁定期安排 | 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结束后,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由于上市公司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增加的,亦应遵守上述约定。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其转让和交易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和上交所的规则办 | ||
三、本次交易的性质
(一)本次交易预计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截至本预案摘要签署日,本次交易的审计及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标的资产估值及定价尚未确定。根据未经审计的财务数据,本次交易预计将达到《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对于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具体认定,公司将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详细分析和披露。同时,本次交易涉及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因此需提交上交所审核,并待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方可实施。
(二)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海南定恒、宁波定科和宁波定高均系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陶春风先生控制的企业,根据《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交易对方构成上市公司的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三)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本次交易前
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为宁波定鸿,实际控制人为陶春风先生。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仍为宁波定鸿,实际控制人仍为陶春风先生。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四、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对公司主营业务的影响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为TPES系列产品、PBAT/PBT及其副产品、改性母粒产品、碳酸钙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标的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特种合成树脂高分子材料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包括透明ABS、高透明MS、高腈AS、高光ABS、高光HIPS等特种树脂产品。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业务范围将拓展至特种合成树脂产品,丰富了产品类别,可以满足客
户更多的应用场景及多元化需求。同时,上市公司的LCBR、SBR产品为标的公司特种合成树脂产品的重要原材料,上市公司将与标的公司形成产业链延伸、协同互补关系,实现业务上的有效整合,扩大公司整体销售规模,增强市场竞争力,提升盈利能力。
(二)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本次交易前,公司控股股东为宁波定鸿,实际控制人为陶春风先生。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仍为宁波定鸿,实际控制人仍为陶春风先生。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截至本预案摘要签署日,本次交易作价及募集配套资金金额尚未确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具体情况尚未确定,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具体变动情况尚无法准确计算。公司将在审计、评估等相关工作完成后再次召开董事会,并在本次交易的重组报告书中详细测算和披露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三)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及盈利能力的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取得广西长科100%股权,并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上市公司在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等各方面都将有所提升,有助于增强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和盈利能力,给投资者带来持续稳定的回报。
截至本预案摘要签署日,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具体财务数据尚未确定,公司将在审计、评估等相关工作完成后再次召开董事会,并在重组报告书中详细分析和披露本次交易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的具体影响。
五、本次交易已履行和尚需履行的决策及审批程序
(一)本次交易已履行的决策及审批程序
截至本预案摘要签署日,本次交易已经履行的决策及审批程序包括:
1、本次交易已取得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原则性同意;
2、本次交易已经上市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次交易已履行交易对方现阶段所必需的内部授权或批准。
(二)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决策及审批程序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决策及审批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后,尚需经上市公司再次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正式方案相关议案;
2、交易对方内部决策机构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正式方案;
3、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正式方案;
、本次交易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
5、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核准或备案(如需)。上述批准、核准或同意均为本次交易的前提条件。本次交易能否取得上述批准、核准或同意,以及最终取得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及时公布本次重组的最新进展,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及相关方股份减持计划
(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宁波定鸿及实际控制人陶春风先生已分别出具承诺:本企业/本人原则同意本次交易。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本次交易预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宁波定鸿及实际控制人陶春风先生已分别出具承诺: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本企业/本人将不以任何方式减持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亦无任何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上述股份包括本企业/本人原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以及原持有股份在上述期间内因上市公司分红送
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形成的衍生股份;如出现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上市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上市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分别出具承诺: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完成期间无股份减持计划,本人将不以任何方式减持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如有);若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完成期间上市公司实施转增股份、送股、配股等除权行为,则本人因此获得的新增股份同样遵守上述不减持承诺;如出现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上市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七、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安排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的精神和中国证监会《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在本次交易过程中采取了多项措施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具体包括:
(一)严格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
在本次交易过程中,上市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重组管理办法》《上交所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切实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及本次交易的进展情况。本次交易的预案披露后,上市公司将继续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披露公司本次重组的进展情况。
(二)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其实施将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对于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已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相关事项进行审议并发表审核意见。上市公司董事会再次审议本次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将继续回避表决。上市公司后续召开股东会审议本次交易时,将提请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相关议案,从而充分保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股东会表决及网络投票安排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给参加股东会的股东提供便利,公司将就本次重组方案的表决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参加现场投票,也可以直接通过网络进行投票表决。
此外,上市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外,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将单独统计并予以披露。
(四)业绩补偿承诺安排
鉴于标的公司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本次交易暂未签订明确的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待标的公司的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后,上市公司将与业绩承诺方另行签订业绩补偿协议,届时将对补偿期间、承诺净利润、实现净利润的确定、补偿方式及计算公式、补偿的实施、标的资产减值测试补偿、违约责任等具体内容作出约定。
(五)确保本次交易的定价公平、公允
上市公司聘请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将对标的资产进行审计、评估,确保本次交易的定价公允、公平、合理。
公司独立董事将对本次交易涉及的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审核意见。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将对本次交易的实施过程、资产过户事宜和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的意见。
八、待补充披露的信息提示
截至本预案摘要签署日,本次重组涉及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本预案摘要中涉及的财务数据仅供投资者参考之用,最终数据以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相关资产经审计的财务数据、评估结果及定价情况等将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
本次交易作价及募集配套资金金额尚未确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具体情况尚未确定,相关情况将在交易标的审计、
评估工作完成之后,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并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本次交易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具体用途及金额将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本预案摘要披露后,上市公司将继续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公司本次重组的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重大风险提示
一、与本次交易相关的风险
(一)本次交易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由于本次交易方案须满足多项前提条件,因此在实施过程中将受到多方因素的影响。可能导致本次交易被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上市公司制定了严格的内幕信息管理制度,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在协商确定本次重组方案的过程中,遵循缩小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范围,减少内幕信息传播的原则,但仍不排除上市公司存在因股价异常波动或异常交易可能涉嫌内幕交易而暂停、中止或取消本次重组的风险。
2、在本次交易的推进过程中,市场环境可能会发生变化,监管机构的审核要求也可能对交易方案产生影响,交易各方可能需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监管机构的审核要求完善交易方案。如交易各方无法就完善交易方案的措施达成一致意见,则本次交易存在取消的风险。
、截至本预案摘要签署日,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标的资产的评估值及交易价格尚未确定。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将继续就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交易价格、对价支付方式、业绩承诺与补偿安排等事项进行商谈,并签署相关协议。若出现标的公司经营业绩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未能就核心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等情形,则本次交易存在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相关监管机构的审批进度均可能对本次交易的时间进度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交易存在上市公司在首次审议本次资产重组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后6个月内无法发出股东会通知从而导致本次交易取消的风险。
5、其他可能导致本次交易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情况。若本次重组因上述某种原因或其他原因被暂停、中止或取消,而上市公司计划重新启动重组,则面临交易定价及其他交易条件可能需重新调整的风险,提请
投资者注意。本公司将在本次交易过程中,及时公告相关工作进展,以便投资者了解本次交易进程,并作出相应判断。
(二)本次交易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截至本预案摘要签署日,本次交易方案尚需获得相应批准和核准,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再次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的正式方案、上市公司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的正式方案、上交所审核通过本次交易、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及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其他可能涉及的批准、核准或同意(如需)。
上述批准、核准或同意均为本次交易的前提条件。本次交易能否取得上述批准、核准或同意,以及最终取得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本次交易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的风险
截至本预案摘要签署日,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交易价格尚未确定。标的资产的最终交易价格将参考上市公司聘请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值,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
标的资产经审计的财务数据、评估结果及定价情况等将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标的资产经审计的财务数据最终结果可能与预案披露情况存在较大差异,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本次交易方案调整或变更的风险
截至本预案摘要签署日,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评估及其他相关工作尚在进行中,标的资产交易价格、对价支付方式、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等事项尚未最终确定。本预案摘要披露的方案仅为本次交易的初步方案,最终方案将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且尚需履行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等程序。在本次交易的推进过程中,市场环境可能会发生变化,监管机构的审核要求也可能对交易方案产生影响,交易各方可能需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监管机构的审核要求调整交易方案。本次交易存在重组方案调整或变更的风险,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业绩承诺及补偿风险
截至本预案摘要签署日,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本次交易各方暂未签订明确的业绩承诺补偿协议。待标的公司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后,上市公司将与业绩承诺方另行签订协议,届时将对补偿期间、承诺净利润、实现净利润的确认、补偿方式、补偿计算公式、实施方式、标的资产减值测试补偿、违约责任等具体内容作出约定。由于标的公司业绩承诺的实现情况会受到政策环境、市场需求以及自身经营状况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标的公司存在实现业绩不能达到承诺业绩的风险。在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签署后,若业绩承诺方未来未能履行补偿义务,则可能出现业绩承诺无法执行的风险。
(六)募集配套资金未能实施或融资金额低于预期的风险
上市公司拟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拟以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方式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的数量不超过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募集资金拟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中介机构费用、交易税费等费用、标的公司项目建设、补充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流动资金、偿还债务等用途,募集资金具体用途及金额将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实施将受监管法律法规调整、股票市场波动及投资者预期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若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未能成功实施或实际募集资金金额低于预期,则上市公司将需要通过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等方式予以解决,从而可能会对本次交易及公司未来资金使用、财务和现金流状况产生一定不利影响。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七)本次交易可能摊薄上市公司即期回报的风险
截至本预案摘要签署日,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上市公司暂时无法对本次交易完成之后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及盈利能力的变化进行相对准确的定量分析、预测。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净利润水平预计将有所增加,但上市公司总股本也将增加,从而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公司将在重组报告书中进行详细分析,提请投资者关注本次交易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二、与标的资产相关的风险
(一)产能释放风险标的公司特种合成树脂系列产品设计产能达到60万吨/年,其中一期10万吨/年柔性生产线技改项目于2021年完成,二期50万吨/年项目于2023-2024年陆续中交和试生产。随着标的公司透明ABS、高透明MS、高腈AS、高光ABS、高光HIPS等特种树脂产品业务拓展及MBS、耐热ABS、高腈ABS等新产品的陆续推出,产能利用率将不断提高,但若发生下游需求不及预期、行业突破技术壁垒导致行业竞争加剧等情形,可能导致标的公司面临一定产能释放未达预期风险。
(二)原材料价格波动或上涨风险
标的公司主要原材料为苯乙烯、丙烯腈,属于石油炼化下游大宗化工产品。2023年以来,国际原油价格受到全球经济形势、地缘政治局势、OPEC产量政策和主要经济体货币政策等因素影响,整体处于震荡波动状态。2025年一季度WTI原油均价为71.42美元/桶,相比于2023年和2024年处于相对较低水平。如原油价格未来发生较大变化,可能造成原材料价格出现大幅波动,进而导致标的公司成本波动或上涨。
(三)新增固定资产折旧风险
标的公司在建工程和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较高。随着标的公司二期项目逐渐投产,在建工程陆续转固,固定资产规模不断增加,折旧金额进一步增加。若未来标的公司所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新增产线项目运行效益低于预期,导致所投建的固定资产不能产生预期收益,则增加的折旧金额将对标的公司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四)存货减值风险
标的公司存货主要由库存商品、原材料和在产品构成,且其账面价值较高。未来若因市场环境变化、竞争加剧等原因导致存货积压或市场价格大幅下跌,可能出现存货减值迹象,从而对标的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五)专利诉讼风险
2021年
月,原告丰宏开发有限公司、杨青岚以广西长科、陶春风、浙江科元侵犯了其申请号为“CN202010795783.2”,名称为“一种透明ABS树脂的加工工艺”发明专利的申请权、发明人署名权,侵害了其“杨氏连续本体法ABS工艺”技术秘密以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要求判令广西长科、陶春风、浙江科元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0,000.00万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等诉讼请求。
2023年
月
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023年11月6日,原告丰宏开发有限公司、杨青岚已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上诉案件于2025年
月
日进行一次庭审,目前仍处于审理阶段,不排除广西长科存在败诉的风险。若后续不能胜诉,则可能对广西长科的经济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第一节本次交易概述
一、本次交易的背景、目的
(一)本次交易的背景
1、国家政策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开展产业链上下游的并购整合,广西长科是上市公司实现纵向一体化的重要一环
并购重组是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实现价值发现功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方式和手段。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性政策,鼓励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促进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不断做优做强上市公司。2024年中国证监会陆续发布了《资本市场服务科技企业高水平发展的十六项措施》《关于深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市场改革的意见》,支持上市公司开展有助于补链强链和提升关键技术水平的未盈利资产收购,鼓励上市公司加强产业整合。
上市公司目前已具备
万吨/年LCBR、SBR系列产品的柔性化生产能力,LCBR可用于生产高抗冲ABS/HIPS、耐热ABS、高腈ABS等系列产品,SBR可用于生产透明ABS、MBS产品,上市公司是标的公司重要的原材料供应商。本次交易是上市公司开展产业链上下游整合,丰富产品类别,拓展业务范围,实现纵向一体化发展的重要举措。
2、新兴领域不断涌现,标的公司产品未来市场空间广阔
标的公司主要致力于特种合成树脂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相关产品除被广泛应用于家电、玩具、办公日用品、电子、汽车配件、医疗产品、扫地机器人等行业外,在新能源汽车、人形机器人及低空飞行器等领域应用日益广泛。
轻量化是新能源汽车行业的重要发展趋势,也是造车新势力厂商竞争力的体现,改性塑料替代应用具有广阔空间。1千克塑料可替代2-3千克钢等金属材料,汽车自重每降低10%,油耗可减少6%-8%。因此,增加改性塑料在汽车中的使用,不仅能减轻整车重量,还能降低生产成本,实现节能目标,会带来相应的市场需求,在汽车内饰透明装饰件、灯罩与照明组件、仪表盘与中控面板、充电接口与显示屏盖板、外饰功能件等应用场景可以使用透明ABS等特种树脂产品。
低空飞行器作为新质生产力的典型代表,其规模增长迅速,根据中国民航局数据,2025年低空经济市场规模有望达到
1.5
万亿元。低空飞行器的发展对高强度有机材料提出了更高要求,飞行器需要在保证足够强度的前提下尽可能减轻重量,这为高端改性塑料行业带来了新的需求空间,座舱罩、舷窗、仪表盘防护罩等部件可以使用透明ABS等特种树脂产品。
人形机器人或四足机器人成为科技领域的创新热点。根据中研研究院数据,2024年我国人形机器人市场规模已达27.6亿元。随着技术的进一步成熟,人形机器人有望在复杂环境作业、安防巡检和辅助生产等领域实现商业化突破。透明ABS等高端改性塑料因其自身具备高透明度、耐冲击性、耐化学性的性能特征以及易于注塑成型、质量轻的特点可以作为人形机器人壳体材料,在这一领域发挥关键作用,进一步实现机器人的轻量化,有助于提升性能和延长使用时间。透明ABS等特种树脂产品具体可在机器人关节外壳、传感器保护罩、轻量化部件等部位使用。
3、广西长科依托于自主研发及技术积累,完成了“本体法工艺突破、二期产能建成、特种合成树脂产品矩阵推出”,形成了较高的技术壁垒,迈入稳定盈利的新阶段
广西长科成立至今注重自主研发,成立研究中心,建立中试装置,历经近
年,于2021年通过自主创新实现了本体法ABS工艺路线突破并实现稳定量产。标的公司陆续完成了一、二期项目建设,具备
万吨/年的树脂产品产能,成为目前国内最大的本体法工艺企业。
标的公司依托于多年技术研发累积的特种合成树脂产品工艺及配方,不断突破透明ABS、高透明MS、高腈AS、高光ABS、高光HIPS等产品工业化量产,形成了丰富的特种合成树脂产品矩阵,也是中国大陆最早实现工业化量产透明ABS的企业,打破国外产品垄断、实现国产替代,奠定了企业产品竞争力。
标的公司通过多年的自主研发及技术沉淀,本体法工艺路线已经成熟,产能布局已经完成,特种合成树脂产品不断突破,产品矩阵日益丰富。广西长科已经迈入稳定盈利的新阶段。
(二)本次交易的目的
1、推动产业链延伸,深化新材料领域布局广西长科的特种合成树脂是在普通ABS、AS、GPPS及HIPS树脂产品基础上,通过创新配方及工艺,实现透明度、抗冲击、耐热、高光泽等关键特性突破,改性形成的新材料产品。特种合成树脂产品凭借其高性能,在新兴产业领域应用场景众多,产品附加值高,典型应用场景如下:
| 树脂类型 | 典型应用场景 |
| 透明ABS | 多功能工程部件,新能源汽车、低空飞行器及机器人等新兴领域定制化需求场景 |
| 高透明MS | 导光板、光学镜片、高端透明容器 |
| 高腈AS | 微波炉器皿、打火机壳体、化妆品精密包装 |
| 高抗冲ABS | 电气应用、电动工具部件 |
| 高抗冲HIPS | 电子电器外壳、汽车内饰件 |
| 高光ABS | 汽车内饰零部件、消费电子外壳、家电控制面板 |
| 高光HIPS | 家电外壳、电气应用 |
| MBS | 透明包装、PVC/ABS改性材料 |
| 耐热ABS | 汽车引擎部件、高温家电组件 |
| 高腈ABS | 汽车燃油系统、化工密封件 |
通过本次交易,上市公司产业链向下延伸至特种合成树脂行业,深化新材料领域布局,丰富上市公司高附加值产品矩阵,不断向新兴产业领域渗透,完成纵向一体化发展,提升综合竞争力。
、实现双方协同效应,降低关联交易
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在产品生产、原料采购和技术研发等方面具备明显的协同效应,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公司采用本体法生产工艺,该种工艺对LCBR、SBR等原料的各项指标要求严格,LCBR、SBR原料的质量会影响最终产品的质量。上市公司具备生产
万吨/年LCBR、SBR的生产能力,其生产计划和质量要求也受下游合成树脂改性工厂需求的制约。本次交易完成后,双方业务发展可以一体化统筹推进,提升产业链的组合竞争优势,具备生产上的协同效应。
(
)上市公司TPES产品的主要原材料为苯乙烯和丁二烯,同时苯乙烯也
是标的公司产品的主要原材料之一。苯乙烯属于大宗化工产品,主要供应商为大型国企及行业内知名化工企业,上市公司收购标的公司后可以集中大批量向供应商采购苯乙烯,有助于提高公司的议价能力,降低原材料成本。
(
)标的公司特种合成树脂的品类创新应协同上游材料创新和中游改性技术应用来迎合下游客户需求,上市公司LCBR、SBR产品创新也需要依托下游合成树脂改性工厂,并不断满足不同产品的差异化需求。上市公司收购标的公司后可依托各自的研发经验在现有研发成果基础上开展深度的合作研发,标的公司通过调节LCBR、SBR的各项指标来改变产品的微观结构,进而研发出适用于不同应用场景的特种合成树脂产品,上市公司通过开发适用不同特种合成树脂性能的LCBR及SBR材料以提升产品竞争力。同时,双方可依托各自研发优势,开展改性添加料和特殊微观结构产品,进一步丰富产品种类。标的公司属于上市公司的关联方,本次交易前,2024年及2025年1-6月,标的公司向上市公司采购原材料不含税金额分别为1,946.21万元、4,202.64万元,随着标的公司业务快速发展,未来三年双方的关联交易金额将可能进一步提高。按照标的公司部分牌号特种合成树脂对LCBR/SBR原材料的需求量占比约13%推算,标的公司相关牌号特种树脂产品的产量达到30万吨/年,上市公司4万吨/年LCBR、SBR的产能可以全部释放,通过本次交易,有利于降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规模。
、置入优质资产,增强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及市场竞争力标的公司的上层控股股东为科元控股集团,是一家在国内从事精细化工、热塑性弹性体、可降解塑料和工程塑料的大型集团公司。2025年
月,胡润研究院发布《2025全球独角兽榜》,科元控股集团下属的宁波科元精化有限公司位列全球第1,104位;同时为助力优质科技型企业发债融资,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分行将科元控股集团列为第一批科技型企业中的第一类“推动实现层”发债企业。科元控股集团具有深厚的化工行业生产及技术积淀、雄厚的资金实力及融资能力,可以为标的公司的发展提供强大的助力和支持。
在科元控股集团的支持下,标的公司通过多年的自主研发及技术沉淀,本体法工艺路线已经成熟,产能布局已经完成,特种合成树脂产品不断突破,产品矩
阵日益丰富,标的公司营收规模及盈利能力稳步增长。本次交易是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将优质资产置入上市公司、切实提高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积极举措,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上市公司围绕主营业务发展的需求,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利益。
二、本次交易方案概况
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广西长科100%股权,并向不超过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本次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不以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成功实施为前提,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成功与否或是否足额募集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行为的实施。如果募集配套资金出现未能实施或未能足额募集的情形,资金缺口将由上市公司自筹解决。
(一)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广西长科100%股权。
截至本预案摘要签署日,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交易价格尚未确定。标的资产的最终交易价格将参考上市公司聘请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值,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并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
本次交易中交易对方获得的具体对价及支付方式将在交易标的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后,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并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
(二)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上市公司拟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拟以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方式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的数量不超过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
最终发行的股份数量将在本次交易获得上交所审核同意及中国证监会注册
批复后,由上市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会的授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根据询价情况,与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拟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中介机构费用、交易税费等费用、标的公司项目建设、补充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流动资金、偿还债务等用途,募集资金具体用途及金额将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如果募集配套资金出现未能实施或未能足额募集的情形,资金缺口将由上市公司自筹解决。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到位前,公司及标的公司可以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三、本次交易的性质
(一)本次交易预计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截至本预案摘要签署日,本次交易的审计及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标的资产估值及定价尚未确定。根据未经审计的财务数据,本次交易预计将达到《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对于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具体认定,公司将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详细分析和披露。
同时,本次交易涉及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因此需提交上交所审核,并待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方可实施。
(二)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海南定恒、宁波定科和宁波定高均系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陶春风先生控制的企业,根据《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交易对方构成上市公司的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三)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本次交易前
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为宁波定鸿,实际控制人为陶春风先生。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仍为宁波定鸿,实际控制人仍为陶春风先生。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四、本次交易的支付方式
截至本预案摘要签署日,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交易价格尚未确定。本次交易中各交易对方获得的具体对价及支付方式将在交易标的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后,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并在本次交易的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
五、标的资产预估值和作价情况
截至本预案摘要签署日,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交易价格尚未确定。标的资产的最终交易价格将参考上市公司聘请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值,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相关资产经审计的财务数据、评估结果及定价情况等将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
六、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情况
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广西长科100%股权。
标的资产的最终交易价格将参考上市公司聘请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值,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截至本预案摘要签署日,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本次交易中各交易对方获得的具体对价及支付方式将在交易标的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后,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并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
(一)发行股份情况
1、发行股份的种类和面值
上市公司本次交易股份对价部分的支付方式为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本次发行的股份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发行股份的定价依据、定价基准日和发行价格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
考价的80%。市场参考价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定价基准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日。上市公司定价基准日前
个交易日、
个交易日、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 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区间 | 交易均价(元/股) | 交易均价的80%(元/股) |
| 前20个交易日 | 14.97 | 11.98 |
| 前60个交易日 | 15.86 | 12.69 |
| 前120个交易日 | 14.72 | 11.78 |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为11.78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完成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按照相关法律及监管部门的规定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P
=P
/(1+n);
配股:P
=(P
+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
=(P
+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
=P
?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
P
=(P
?D+A×k)/(1+n+k);
其中:P
为调整前有效的发行价格,n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为配股率,A为配股价,D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
为调整后有效的发行价格。
、发行对象本次交易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为有意愿接受股份为支付方式的交
易对方。
、发行数量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交易对方取得的股份对价÷对价股份每股发行价格。每一发行对象计算结果不足一股的尾数舍去取整。
本次交易中向交易对方发行的股份数量尚未确定。具体发行数量将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发行股份数量最终以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的发行数量为准。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完成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数量将根据发行价格的调整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5、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份将在上交所上市。
、锁定期安排
交易对方通过本次交易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其在上交所发行结束之日起
个月内不得以任何方式交易或转让,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本次交易完成后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交易对方通过本次交易而取得的上市公司前述股份将在上述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在遵守上述锁定期安排的前提下,交易对方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该等股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结束之日起至交易对方完成本次交易约定的业绩承诺且未触发减值补偿之日(以审计机构专项审核意见、减值测试报告结果为准,完成之日为专项审核意见及减值测试报告出具之日)或者约定的利润补偿义务、减值补偿义务(如有)履行完毕之日(以孰晚为准)期间内不得转让。
本次交易实施完成后,交易对方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由于上市公司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增加的,亦应遵守上述锁定期
约定。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其转让和交易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上交所的规则办理。如前述锁定期安排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不相符,交易对方将根据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7、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完成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二)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情况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种类和面值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对价部分支付方式为向交易对方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上市公司A股股票的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100元,按面值发行。
2、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的发行方式为向特定对象发行,发行对象为有意愿接受可转换公司债券为支付方式的交易对方。
3、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定价依据、定价基准日和初始转股价格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转股价格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会议决议公告日,初始转股价格参照本次发行股份定价标准,即
11.78元/股。定价基准日至到期日期间,若上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按照前述发行股份发行价格调整方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数量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可转换公司债券支付本次交易对价金额/100。如果计算的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不为整数的应向下调整为整数(单位精
确至1张)向交易对方发行。依据上述公式计算的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精确至张,向各交易对方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量不足一张的则向下取整,交易对方放弃相关权利。本次交易中向交易对方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尚未确定。具体发行数量将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最终以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的发行数量为准。
5、转股股份来源本次交易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股份来源为上市公司发行的股份或上市公司因回购股份形成的库存股(如有)。
、债券期限本次交易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债券期限将由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协商一致确定,并将在重组报告书中详细披露。
、转股期限本次交易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期限将由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协商一致确定,并将在重组报告书中详细披露。
8、锁定期交易对方通过本次交易而取得的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及该等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转股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该等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交所发行结束之日起
个月内不得以任何方式交易或转让,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转股价,或者本次交易完成后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转股价的,交易对方通过本次交易而取得的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及该等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转股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将在上述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
个月。在遵守上述锁定期安排的前提下,交易对方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包括该等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转股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
该等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交所发行结束之日起至交易对方完成本次交易约定的业绩承诺且未触发减值补偿之日(以审计机构专项审核意见、减值测试报告结果为准,完成之日为专项审核意见及减值测试报告出具之日)或者约定的利润补偿义务、减值补偿义务(如有)履行完毕之日(以孰晚为准)期间内不得转让。本次交易实施完成后,交易对方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转股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由于上市公司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增加的,亦应遵守上述锁定期约定。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其转让和交易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上交所的规则办理。
如前述锁定期安排与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等证券监管部门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交易对方将根据有关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9、债券利率及还本付息
本次交易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利率条款、还本付息安排等事项,将由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协商一致确定,并将在重组报告书中详细披露。
10、转股价格修正、赎回、回售、强制转股等安排
本次交易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价格修正、赎回、回售、强制转股等其他安排,将由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协商一致确定,并将在重组报告书中详细披露。
11、转股数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Q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其中:
V: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P: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上市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在转股日后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剩余部分金额及该部分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12、担保与评级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设担保,不安排评级。
(三)过渡期间损益归属
标的资产在过渡期内产生的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标的资产在过渡期内产生的亏损由交易对方以现金的方式补偿给上市公司,交易对方对过渡期损益的补偿责任为共同且连带的。
七、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情况
(一)募集配套资金金额及占交易总金额比例
上市公司拟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拟以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方式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的数量不超过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
(二)发行股份的种类和面值
上市公司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份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三)发行股份的定价依据、定价基准日和发行价格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经过上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根据特定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会的授权与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完成期间,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按照相关法律及监管部门的规定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P
=P
/(1+n);
配股:P
=(P
+A×k)/(1+k);上述两项同时进行:
P
=(P
+A×k)/(1+n+k);派送现金股利:P
=P
?D;上述三项同时进行:
P
=(P
?D+A×k)/(1+n+k);其中:P
为调整前有效的发行价格,n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为配股率,A为配股价,D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
为调整后有效的发行价格。
(四)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合计不超过
名特定投资者。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所发行的股票。最终发行对象由董事会根据股东会授权在本次发行申请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根据询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五)发行数量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的100%,且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最终发行的股份数量将在本次发行获得上交所审核同意及中国证监会注册批复后,由上市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会的授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根据询价情况,与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完成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数量将根据发行价格的调整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六)上市地点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份将在上交所上市。
(七)锁定期
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结束后,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由于上市公司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增加的,亦应遵守上述约定。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其转让和交易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和上交所的规则办理。
(八)募集配套资金用途
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拟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中介机构费用、交易税费等费用、标的公司项目建设、补充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流动资金、偿还债务等用途,募集资金具体用途及金额将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
如果募集配套资金出现未能实施或未能足额募集的情形,资金缺口将由上市公司自筹解决。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到位前,公司及标的公司可以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九)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完成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八、本次交易已履行和尚需履行的决策及审批程序
(一)本次交易已履行的决策及审批程序
截至本预案摘要签署日,本次交易已经履行的决策及审批程序包括:
1、本次交易已取得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原则性同意;
2、本次交易已经上市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3、本次交易已履行交易对方现阶段所必需的内部授权或批准。
(二)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决策及审批程序
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决策及审批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1、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后,尚需经上市公司再次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正式方案相关议案;
2、交易对方内部决策机构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正式方案;
、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正式方案;
4、本次交易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
、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核准或备案(如需)。上述批准、核准或同意均为本次交易的前提条件。本次交易能否取得上述批准、核准或同意,以及最终取得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及时公布本次重组的最新进展,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九、本次交易相关方作出的重要承诺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重要承诺
| 承诺主体 | 承诺类型 | 主要内容 |
| 上市公司 | 关于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函 | 1、本企业保证为本次交易向本次交易中介机构所提供的有关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同时承诺相关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已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2、本企业保证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3、在参与本次交易期间,本企业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有关本次交易的信息,并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对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 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关于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函 | 1、本人保证为本次交易向上市公司及本次交易中介机构所提供的有关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同时承诺相关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已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本人保证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3、在参与本次交易期间,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披露有关本次交易的信息,并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如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4、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
| 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人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如有),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人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 ||
| 上市公司 | 关于合法合规及诚信情况的承诺函 |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企业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本企业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影响本次交易的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或者刑事处罚,不存在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本企业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上述承诺内容真实、完整、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关于合法合规及诚信情况的承诺函 |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具备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和义务,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且不存在违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义务及不得实施的行为;本人任职均经合法程序产生,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有关监管部门、兼职单位(如有)所禁止的兼职情形。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本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或者刑事处罚,最近一年内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本人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上述承诺内容真实、完整、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上市公司 | 关于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情形的承诺函 |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机构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12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2、本企业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次交易所涉及的保密资料和信息,依照所适用法律法规的要求予以严格保密。 |
| 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关于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情形的承诺函 | 1、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主体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12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2、本人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次交易所涉及的保密资料和信息,依照所适用法律法规的要求予以严格保密。 |
| 上市公司全 | 关于本次交易期 | 1、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完成期间无股份减持计划,本人将 |
| 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间股份减持计划的承诺函 | 不以任何方式减持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如有)。2、若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完成期间上市公司实施转增股份、送股、配股等除权行为,则本人因此获得的新增股份同样遵守上述不减持承诺。3、如出现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上市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重要承诺
| 承诺主体 | 承诺类型 | 主要内容 |
|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 关于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函 | 1、本企业保证为本次交易向上市公司及本次交易中介机构所提供的有关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同时承诺相关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已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2、本企业保证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3、在参与本次交易期间,本企业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披露有关本次交易的信息,并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对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4、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企业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如有),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企业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送本企业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送本企业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企业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
|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关于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函 | 参见本节“九、本次交易相关方作出的重要承诺”之“(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重要承诺” |
|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关于合法合规及诚信情况的承诺函 | 最近三年内,本企业/本人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上述承诺内容真实、完整、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若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或者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 关于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情形的承诺 | 1、本企业、本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及前述主体所控制的主体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12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2、本企业及本企业主要管理人员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次交易所涉及的 |
| 函 | 保密资料和信息,依照所适用法律法规的要求予以严格保密。 | |
|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关于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情形的承诺函 | 参见本节“九、本次交易相关方作出的重要承诺”之“(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重要承诺” |
|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 |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企业/本人将继续积极保持上市公司人员独立、资产独立完整、业务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并严格遵守证券监管机构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不利用控制权违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程序,不非法干预上市公司经营决策,不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上述承诺自本次交易交割完成后生效并于本企业/本人控制上市公司期间持续有效。如因本企业/本人未履行本承诺而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依法承担责任。 |
|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 1、本企业/本人不利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损害公司利益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会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占用公司的资金或其他资产。确保公司的业务独立、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以避免、减少不必要的关联交易。2、本企业/本人将自觉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规范关联交易,尽量避免不必要的关联交易,不利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地位在关联交易中谋取不正当利益。对于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将严格按照市场公开、公平、公允的原则,参照市场通行的标准,确定交易价格,并依法签订关联交易合同,同时尽量减小关联交易占总采购额、销售额的比例。3、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监管部门相关规定,履行关联股东及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程序及独立董事独立发表关联交易意见程序,确保关联交易程序合法,关联交易结果公平、合理。4、严格遵守有关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规则。5、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由此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的全部损失。上述承诺自本次交易交割完成后生效并于本企业/本人控制上市公司期间持续有效。如因本企业/本人未履行本承诺而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依法承担责任。 |
|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实际控制的除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未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公司主营业务相竞争的业务,亦未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与公司业务相竞争的企业。2、本企业/本人在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将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公司的主营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合资、合作经营或者承包、租赁经营)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从事该等业务的实体。若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会与公司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会将上述商业机会让予公司。3、本企业/本人保证不利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地位,从事或参与从事有损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4、本次交易后,本企业/本人将继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同业竞争事项的要求。 |
| 上述承诺自本次交易交割完成后生效并于本企业/本人控制上市公司期间持续有效。如因本企业/本人未履行本承诺而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依法承担责任。 | ||
|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关于本次交易的原则性意见及股份减持计划的承诺函 | 1、本企业/本人原则同意本次交易。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本企业/本人将不以任何方式减持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亦无任何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上述股份包括本企业/本人原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以及原持有股份在上述期间内因上市公司分红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形成的衍生股份。3、如出现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上市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三)交易对方作出的重要承诺
| 承诺主体 | 承诺类型 | 主要内容 |
| 海南定恒、宁波定科和宁波定高 | 关于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函 | 1、本企业保证为本次交易向上市公司及本次交易中介机构所提供的有关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同时承诺相关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已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本企业保证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3、在参与本次交易期间,本企业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披露有关本次交易的信息,并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对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4、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企业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如有),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企业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送本企业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送本企业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企业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
| 海南定恒、宁波定科和宁波定高 | 关于合法合规及诚信的承诺函 | 1、本企业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不存在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企业内部组织性文件等需要终止的情形,拥有与上市公司签署协议及履行协议项下权利义务并参与本次交易的合法主体资格。2、本企业及本企业的主要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形。3、本企业及本企业的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本企业及本企业的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重大失信情况,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 |
| 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等情况。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企业及本企业的主要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上述承诺内容真实、完整、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若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或者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
| 海南定恒、宁波定科和宁波定高 | 关于标的资产权属的承诺函 | 1、本企业所持有的广西长科股权为合法取得。本企业已依法履行对广西长科的全额出资义务,出资来源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任何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违反本企业作为股东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的行为。2、本企业持有的广西长科股权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代持等类似安排情形。本企业持有的广西长科股权权属清晰完整,不存在权属纠纷或其他潜在纠纷;本企业持有的广西长科股权不存在禁止转让、限制转让的承诺或安排,亦不存在质押、冻结、查封、财产保全等任何权利限制情形,不存在与广西长科股权权属有关的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情形。本企业有权将持有的广西长科股权按本次交易相关协议规定的条件和条款进行处置,股权过户不存在法律障碍及任何其他实质性障碍。3、本企业将保证维持所持广西长科的股权状态直至根据本次交易相关协议约定办理完成股权过户及其他相关手续或本次交易终止之日。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承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 海南定恒、宁波定科和宁波定高 | 关于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情形的承诺函 | 1、本企业、本企业主要管理人员(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主体所控制的主体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12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2、本企业及本企业主要管理人员(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次交易所涉及的保密资料和信息,依照所适用法律法规的要求予以严格保密。 |
| 海南定恒、宁波定科和宁波定高 | 关于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锁定的承诺函 | 1、本企业通过本次交易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以任何方式交易或转让,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企业通过本次交易而取得的上市公司前述股份将在上述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2、本企业通过本次交易而取得的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及该等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转股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该等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以任何方式交易或转让,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转股价,或者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转股价的,本企业通过本次交易而取得的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及该等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转股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将在上述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3、在遵守上述锁定期安排的前提下,本企业同时承诺,本企业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包括该等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转股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该等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结束之日起至本企业完成本次交易约定的业绩承诺且未触发减值补偿之日(以审计机构专项审核意见、减值测试报告 |
(四)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重要承诺
结果为准,完成之日为专项审核意见及减值测试报告出具之日)或者约定的利润补偿义务、减值补偿义务(如有)履行完毕之日(以孰晚为准)期间内不得转让。
4、本次交易实施完成后,本企业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以及本企业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转股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由于上市公司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增加的,亦应遵守上述锁定期约定。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其转让和交易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办理。
5、如前述锁定期承诺与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企业将根据有关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6、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或者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赔偿相应的损失。承诺主体
| 承诺主体 | 承诺类型 | 主要内容 |
| 标的公司 | 关于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函 | 1、本企业保证本企业为本次交易向上市公司及本次交易中介机构所提供的有关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同时承诺相关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已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本企业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不符合上述要求而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带来损失,本企业将承担赔偿责任。2、本企业保证本企业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3、在参与本次交易期间,本企业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披露有关本次交易的信息,并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如因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承担赔偿责任。 |
| 标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关于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函 | 1、本人保证本人为本次交易向上市公司及本次交易中介机构所提供的有关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同时承诺相关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已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本人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不符合上述要求而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带来损失,本人将承担赔偿责任。2、本人保证本人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3、在参与本次交易期间,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披露有关本次交易的信息,并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如因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承担赔偿责任。 |
| 标的公司 | 关于合法合规及诚信情况的承诺函 |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企业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本企业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影响本次交易的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上述承诺内容真实、完整、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标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关于合法合规及诚信情况的承诺函 |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具备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和义务,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且不存在违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义务及不得实施的行为;本人任职均经合法程序产生,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有关监管部门、兼职单位(如有)所禁止的兼职情形。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本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或者刑事处罚,最近一年内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本人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上述承诺内容真实、完整、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标的公司 | 关于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情形的承诺函 | 1、本企业、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主体所控制的主体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12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2、本企业与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次交易所涉及的保密资料和信息,依照所适用法律法规的要求予以严格保密。 |
| 标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关于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情形的承诺函 | 1、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主体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12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2、本人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次交易所涉及的保密资料和信息,依照所适用法律法规的要求予以严格保密。 |
(此页无正文,为《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摘要)》之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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