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洲特纸(605007)_公司公告_五洲特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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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08-20

五洲特种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五洲特种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五洲特种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以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七条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八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为: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

第九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机构。

第十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企业文化建设;

(五)公司的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信息;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公司应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渠道,利用各类网络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十二条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公司应及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统称“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

第十三条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条件的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四条公司应建设网络沟通平台,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

关信息。第十五条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公司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公司可在网站开设论坛,投资者可以通过论坛向公司提出问题和建议,公司也可通过论坛直接回答有关问题。公司可开设公共电子邮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电子邮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电子邮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对于论坛及电子邮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管理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第十六条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

公司将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交流活动。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

第十七条根据实际情况和必要程度,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八条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以便于股东参加,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进行充分

沟通,广泛征询意见。第十九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二十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二条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三条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必要程度,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二十四条公司可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二十五条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六条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和实施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公司证券部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二十八条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证券部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三十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第三十一条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二条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的,刊登该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

成”的字样。

第三十三条必要时,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董事会秘书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介绍或培训。

第三十五条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介绍和指导。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第三十六条董事会秘书需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三十七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各子公司及其责任人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董事会秘书搞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突发事件处理

第三十八条突发事件是指有别于日常经营的,已经或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声誉、股价产生严重影响的偶发事件,投资者关系突发事件主要包括:媒体重大负面报道、重大不利诉讼或仲裁、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经营业绩大幅下滑或出现亏损、遭受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事项。

第三十九条突发事件处理是指公司监测、预控、确认、评估、控制、解决与公司相关的突发事件时所采取的态度和流程。

第四十条突发事件处理遵循的原则:

(一)合法、合规;

(二)诚实、信用;

(三)及时、公平;

(四)统一领导、统一组织;

(五)最大程度地减少对公司生产经营及形象的影响。第四十一条出现媒体重大负面报道危机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

(二)跟踪媒体,并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的结果和负面报道对公司的影响程度等综合因素决定是否公告;

(三)通过适当渠道与发布报道的媒体和作者进行沟通,了解事因、消除隔阂,争取平稳解决;

(四)当不实的或夸大的负面报道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时,经董事长批准,应及时发布澄清公告,必要时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临时停牌;

(五)负面报道涉及的事项解决后,应当及时公告。

第四十二条出现重大不利诉讼或仲裁危机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经董事长批准,及时对有关事件进行披露,并根据诉讼或仲裁进程进行动态公告,并且诉讼判决后,应及时进行公告;

(二)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就诉讼判决或仲裁裁定对公司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经董事长批准,进行公告;

(三)通过以公告的形式发布致投资者的信、召开分析师会议、拜访重要的机构投资者等途径降低不利影响,以诚恳态度与投资者沟通,争取投资者的支持。

第四十三条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受到调查时,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并按监管要求进行公告;

(二)接到处罚通知时,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并按监管要求进行公告;

(三)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结合公司实际,与相关业务部门一起认真

分析监管部门的处罚原因,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长汇报。如果公司认为监管部门处罚不当,由董事会秘书处牵头与受处罚内容相关的业务部门配合,根据相关程序进行申诉;若公司接受处罚,应当及时研究改善措施,经董事会研究后,根据处罚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公告。第四十四条出现经营业绩大幅下滑或亏损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针对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下列措施:

(一)由于突发事件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应当分析原因、影响程度,并及时公告;

(二)预计出现业绩大幅下滑或亏损达到相关规定时,应当及时发布业绩预告;

(三)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情况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刊登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四)在定期报告中应对经营业绩大幅下滑或出现亏损的原因进行中肯的分析,并提出对策。

第四十五条出现其他突发事件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确定处理意见并及时处理。

第五章其他

第四十六条对于投资者的电话咨询,由公司证券部人员进行接听、回复。为避免表述过程中可能引起的误解,一般情况下,不接受媒体的电话采访。特殊情况下,经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批准,媒体可以通过书面提纲(须加盖媒体单位公章)方式进行采访。

第四十七条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到公司现场参观、交流座谈,需提前3天与证券部预约登记。公司在开展上述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未经许可不得拍照、摄影摄像、录音。

第四十八条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在参观过程中,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由证券部安排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四十九条公司与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等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五十条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并尽快发布,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公司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五十一条公司在接受调研后,公司证券部应对调研内容进行事后核实。在核实中若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相关调研机构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五洲特种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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