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现行《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公司于2026年2月1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1—序号
| 序号 | 原规定 | 修订后 |
| 1 |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10,616,527元。 |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0,017,880元。 |
| 2 | 第二十条公司的股份总数为610,616,527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 | 第二十条公司的股份总数为600,017,880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 |
| 3 | 第一百〇六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 第一百〇六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及本章程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
—2—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1/3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员的,原独立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独立董事职务。出现第二款、第三款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二个月内完成补选。除第二、第三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1/3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员的,原独立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独立董事职务。出现第二款、第三款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二个月内完成补选。除第二、第三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
除上述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公司本次对《公司章程》的修订尚需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特此公告。
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2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