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盛制药(603998)_公司公告_方盛制药:市值管理制度(已经第六届董事会2025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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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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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市值管理制度(已经第六届董事会2025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市值管理,切实推动公司投资价值提升,增强投资者回报,维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市值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市值管理是指公司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为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市值管理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制定科学发展战略、完善公司治理、改进经营管理、培育核心竞争力,切实、可持续地提升公司发展质量和内在价值,并通过充分合规的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引导公司的市场价值与内在价值趋同;通过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的方式,提升公司市场形象与品牌价值,达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的目标,获得市场长期支持。

第四条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应当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的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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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下开展市值管理工作,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内幕交易和操纵股价等违法行为;

(二)系统性原则:公司应当按照系统思维、整体推进的原则,协同公司各业务体系以系统化方式持续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三)科学性原则:公司应当依据市值管理的规律进行科学管理,科学研判影响公司投资价值的关键性因素,以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为基础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四)常态性原则:公司应当及时关注资本市场及公司股价动态,常态化主动跟进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五)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市值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市值管理的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市值管理工作由董事会领导,管理层深度协同负责,董事会秘书具体组织执行。公司证券部是市值管理工作的执行部门,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及下属公司应当积极支持与配合市值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董事会应当重视公司质量的提升,根据当前业绩和未来战略规划就公司投资价值制定长期目标,在公司治理、日常经营、并购重组及融资等重大事项决策中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坚持稳健经营,不断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在市场表现明显偏离公司价值时,审慎分析研判可能的原因,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七条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执行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董事会决议,推动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不断完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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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充分反映公司质量提升。

第八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与投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司经营的预期,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

董事会秘书应当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通过发布澄清公告、官方声明、协调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合法合规方式回应。

第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各项工作,参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三章市值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十条公司质量是公司投资价值的基础和市值管理的重要抓手。公司应当立足自身发展战略,优化资源配置并强化核心竞争力,同时可以结合自身情况,综合运用下列方式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上市公司质量:

(一)并购重组

公司可适时开展并购重组业务,通过收购优质资产,强化主营业务核心竞争力,实现公司资产规模、盈利能力和整体估值的提升。必要时通过剥离不良资产,促进企业资产获得更有效的配置,进而实现公司资产质量和资源有效配置的提升。

(二)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公司可适时开展股权激励,实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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队成员的利益和公司股东利益的捆绑,共同推进公司发展,帮助公司改善经营业绩,提升盈利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创造公司的内在价值。同时向资本市场传递公司价值,使得资本市场了解并反映公司的内在价值,从而促进公司的市值管理。

(三)现金分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部制度等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制定分红计划,积极实施分红。通过提升股东回报,让长线投资者有明确的预期,培养投资者对公司的长期投资理念,吸引长线投资资金。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公司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部制度等要求,通过上交所“e互动”平台、投资者邮箱、投资者专线、接受现场调研、召开业绩说明会等多渠道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强化投资者关系管理,建立与资本市场的有效沟通机制,持续提升投资者沟通效率,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积极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实现双向互动。

(五)信息披露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市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六)股份回购根据公司股本结构、资本市场环境变化以及公司市值变化等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前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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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公司实际情况,适时开展股份回购,促进市值稳定发展,增强投资者信心。

(七)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除以上方式外,公司还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允许的其他方式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第四章监测预警机制和应急措施第十一条公司市值管理部门应当对市值、市盈率、市净率或者其他适用指标及公司所处行业平均水平进行监测,并设定合理的预警阈值。当相关指标接近或触发预警阈值时,立即启动预警机制,分析原因,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应当尽快研究确定需要采取的措施,积极维护公司市场价值。

第十二条面对股价短期连续或大幅下跌情形,公司应当积极采取以下措施:

(一)及时分析股价波动原因,摸排、核实涉及的相关事项,必要时发布公告进行澄清或说明;

(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及时通过投资者说明会、路演等多种方式传递公司价值;

(三)在符合回购法定条件及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的情况下,可以制定、披露并实施股份回购计划;

(四)积极推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制定、披露并实施股份增持计划或自愿延长股份锁定期、自愿终止减持计划以及承诺不减持股份等方式提振市场信心;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三条公司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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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20%;

(二)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50%;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市值管理禁止事项

第十四条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切实增强合规意识,严格遵守国资监管、证券监管等各项有关政策规定,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一)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体实施操纵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实施股份增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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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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