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星(603978)_公司公告_深圳新星: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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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新星: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0月修订)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31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审计监督,保护公司资产安全和完整,促使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内部审计是企业实施内部经济监督,依法检查会计账目及相关资产及企业经营状况,监督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的活动。公司及控股、参股公司依法实行内部审计制度,以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遵守国家财经法规,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促进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公司的规章制度,对本公司及所属控股、参股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独立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公司设立审计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部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五条审计部负责人由董事会任免。审计部负责人没有违纪违规行为或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行为,不得随意撤换。公司审计部应根据内审工作需要配备合理的、稳定的人员结构,配备符合内审工作要求的专业人员。审计部也可根据

工作需要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第六条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被审部门(子公司)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审计职责及总体要求第七条审计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第八条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第九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审计部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条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十一条审计人员应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在被审部门(子公司)提供的资料真实齐全的情况下,应客观反映所发现的问题。如反映情况失实,应负审计责任。审计人员因被审部门(子公司)未如实提供全部审计所需资料而导致无法作出正确判断时,应及时汇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计人员不负相应的审计责任。

第十二条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审计部履行职责所必须的经费,应当列入预算,由公司予以保证。

第十三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参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实评价。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上市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材料,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议形成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第四章审计权限

第十四条审计部有权检查被审部门(子公司)审计区间内所有有关经营管理的账务、资料,包括:

(一)会计账簿、凭证、报表;

(二)全部业务合同、协议、契约;

(三)全部开户银行的银行对账单;

(四)各项资产证明、投资的股权证明;

(五)要求对方提供的各项债权的确认函;

(六)与客户往来的重要文件;

(七)重要经营投资决策过程记录;

(八)其他相关的资料。

必要时可自审计区间向前追溯或向后推迟,被审部门(子公司)不得拒绝。被审部门(子公司)有意隐匿、毁弃、篡改会计资料以及重要文件的,一经发现,审计部应该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置。

第十五条审计部还具有以下权限:

(一)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被审部门(子公司)和个人进行调查;

(二)盘点被审被审部门(子公司)全部实物资产和有价证券等;

(三)要求被审部门(子公司)有关负责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

对有关审计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四)制止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国家规定或严重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动。审计部经权力机构批注,有权对重大紧急事项立即采取封存账簿、资产等临时性措施或申请其他部门采取保全措施后报有关领导。

(五)建议有关部门对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部门(子公司)和个人追究责任;

(六)对被审部门(子公司)提出改进管理的建议;

(七)责令被审部门(子公司)限期调整账务;追缴被审部门(子公司)或个人违法违规所得和被侵占的公司资产;

(八)可以随时调阅公司、控股公司及参股公司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第五章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审计工作计划:审计部根据本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审计工作重点,拟定审计项目计划,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审计方案:根据被审部门(子公司)具体情况,制定审计工作方案。

第十八条实施审计:审计人员通过审计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实物,向有关部门(子公司)或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记录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九条审计报告:审计小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公司审计部提交审计报告,审计小组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部门(子公司)意见,被审部门(子公司)应在审计报告指定期限内提出书面意见。

第二十条审计结论和审计决定:被审部门(子公司)应按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及时作出处理,并在审计结论和意见书规定时间内将处理结果报告公司审计部。对审计意见和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裁决处理。

第二十一条后续审计:对重要的审计项目,实行后续审计,一般在审计决定下达执行一定时期后进行,检查审计意见和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公司审计部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定管理。

第六章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三条对执行本制度工作成绩显著的公司和个人,审计部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给予表扬或奖励的建议。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部门(子公司)和个人,由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一)拒绝提供账簿、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和检举人的。

第二十五条审计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被审被审部门(子公司)造成损失的;

(四)泄露被审被审部门(子公司)商业秘密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审计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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