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星(603978)_公司公告_深圳新星: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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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10-31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第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的转让规定

第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本人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六)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当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五条的规定。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报备管理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信息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

并定期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和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公司证券部报告,并由证券部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七条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2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五章违规责任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或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申报义务,公司将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视情节轻重给予内部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予以赔偿;若情节严重构成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公司董事会可根据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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