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媒体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披露的有关要求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述的媒体来访及投资者调研接待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新闻媒体、投资者、证券机构等特定对象的新闻采访、调研、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等活动,增进资本市场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的工作。
第三条公司进行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的重大信息的保密,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行为。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含但不限于下列信息: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利
(二)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三)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五)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文,签署重大合同等;
(六)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应予披露的交易以及与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八)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二章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合规原则: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接待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七条公平原则: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的、私下的或者暗示等方式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保障所有投资者平等地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八条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保持信息的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第九条保密原则:公司的接待人员不得擅自向对方披露、透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在公司内部刊物或网络上刊载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十条高效低耗原则:进行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时,公司将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十一条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将主动听取来访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的部门设置
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等相关活动事务的负责人。公司证券部为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等相关活动的管理部门,负责接待、协调公司媒体来访和投资者调研接待的日常事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三条公司从事接待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十四条公司其他部门及有关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证券部实施接待管理工作,协助提供相关信息。
第四章接待工作
第十五条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不安排媒体、投资者来访,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六条公司应在特定对象来访工作中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公平获取公司信息创造良好途径。
第十七条公司应合理、妥善安排接待过程,使来访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在接待过程中使来访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十八条特定对象到公司调研、采访、参加业绩说明会等相关活动,公司应要求特定对象提供参加调研、采访或会议的相关人员名单、所属单位、日程安排、调研或采访的主题等内容,进行预约登记(预约须知详见附件1),填写《特定对象来访预约信息登记表》(附件2),《特定对象来访预约信息登记表》应经过公司董事会秘书审阅并确定时间,方可进行。
第十九条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公司证明或身份证等资料进行登记,并签署《承诺书》(附件3)。
第二十条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当做好记录。公司证券部应当将来访记录、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等(如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一条在投资者关系活动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公司证券部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完成相关备案工作。
第二十二条对于特定对象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公司。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错误或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依法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签署重大合同等重大事项时,该重大事项未披露前或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及参与人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漏、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将及时采取措施、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二十五条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第二十六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七条公司在接待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及时进行正式披露。
第五章责任
第二十八条公司接待人员及非合法授权人员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附件1
预约须知
一、预约方式及联系人
(一)预约方式预约者可在每周一至周五办公时间内(工作日9:00-12:00,13:30-17:00)向公司证券部电话预约。联系电话:0755-29891365
(二)联系地址:深圳市光明区观光路公明镇高新技术产业园新星厂区A栋
证券部联系人:周志
二、预约登记公司同意接待后,将与您协商并确认接待日程安排,并请预约者提供问题提纲和相关资料;同时,预约者需要填写《特定对象来访预约信息登记表》和《承诺书》。
三、现场接待时间安排时间:工作日9:00-12:00,13:30-17:00
四、特别提醒:
1、请预约者随身携带有效身份证件。
2、如以公司或机构名义前来调研,需提供公司或机构的书面授权文件并事先在《承诺书》中签署。附件2
特定对象来访预约信息登记表
| 来访联系人 | 职务 | ||
| 工作单位 | |||
| 来访人员类型 | □投资者□证券机构□新闻媒体□其他 | ||
| 序号 | 工作单位 | 姓名 | 职务 |
其他来访需求(如有)
| 其他来访需求(如有) | ||
| 二、日程安排 | ||
| 三、来访内容提纲 | ||
| 四、接待确认信息(由公司证券部填写) | ||
| 确认签字 | 时间 | |
附件3
承诺书
致: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机构名称)在此申明,本单位/机构参加贵公司有关调研/采访等相关活动时,将严格遵守贵公司有关信息披露的原则和规定,并郑重承诺如下:
(一)不打探贵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贵公司许可,不与贵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贵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贵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贵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贵公司;
(六)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七)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到贵公司现场调研(或采访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签章):
____________________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证件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