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集团(603977)_公司公告_国泰集团:董事会决议跟踪落实及评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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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集团:董事会决议跟踪落实及评价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24

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跟踪落实及评价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确保董事会决议的贯彻落实和高效执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江西省出资监管企业董事会工作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有关事项。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三条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决议的落实及后评估工作。

总经理是董事会决议落实的责任人,董事长负责落实、督办日常工作,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长和落实上述总经理事项的执行情况。

第四条董事会办公室是董事会决议跟踪、落实、督办的日常管理的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建立健全决议落实工作的相关制度。

(二)决议督办工作的日常管理及执行情况的跟踪督办。

(三)建立台账,与决议承办部门的信息沟通。

(四)组织决议落实情况的调研活动。

(五)组织向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决议落实情况的信息反馈。

(六)决议落实情况的资料收集、汇总及归档。

(七)其他与决议落实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五条董事会决议承办单位是指决议执行事项涉及的单位,包括职能部门、各所属企业等。

第三章管理内容及要求

第六条董事会办公室在年度结束后,对董事会决议落实情况进行汇总,形成专项材料,在年度董事会上作专题报告。董事会提出质询意见的,相关承办单位应进行解释。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相关承办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进一步核实情况,及时反馈。

第七条董事会决议落实情况由董事长检查督办,由董事会办公室组织实施。董事会办公室是决议检查、督办的归口管理部门。

(一)董事长检查督办。董事长对公司改革发展负首要责任,对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掌握董事会各项决议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二)董事会办公室检查督办。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决议事项的任务分解,董事会决议跟踪落实、督促督办以及后评估等工作,必要时实施跟踪督办。

第四章督办检查第八条根据董事会决议的内容和性质,可以采取连续性跟踪和专项跟踪方式进行检查。

第九条连续跟踪检查的重点是关注公司职能部门及分、子公司对决议的落实情况。若出现异常情况,可要求分管领导、决议承办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作出解释、说明,并将检查、督办结果以报告形式向董事长、公司董事会进行报告。

需连续性跟踪的内容包括:

(一)公司战略规划及完成情况;

(二)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及完成情况;

(三)公司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

(四)公司财务预算方案的执行情况;

(五)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六)董事会认为需要连续检查和反馈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专项跟踪检查的重点是关注董事会决议是否按计划执行,执行中是否存在异常情况。如发现有异常情况,可要求分管领导、决议承办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作出解释、说明,并将相关情况及时以专项报告的形式向董事长、公司董事会进行报告。专项跟踪检查内容包括:

(一)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建设进展情况、运营收益情况;

(二)公司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融资事项、资产处置及其他担保事项的完成情况;

(三)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的执行情况;

(四)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执行情况;

(五)公司重大资产收购、兼并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的执行情况;分公司、子公司设立运营情况;

(六)公司经理层成员任免、考核;公司工资总额的执行情况;

(七)公司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法律合规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八)公司重大法律诉讼、仲裁进展情况;

(九)董事会认为需要专项检查及反馈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决议跟踪检查的具体流程如下:

(一)任务分工。董事会决议形成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对董事会决议进行分工,明确承办部门、完成时限、责任人等,相关承办部门负责具体落实执行。

如相关事项已列入集团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督办事项的,可直接运用相关督办事项任务分工及反馈流程,董事会办公室不再另行下发任务分工。

(二)决议承办。各承办单位接到任务分解后,应及时认真办理。涉及两个部门及以上的督办事项,以承担主要工作的部门为主办部门,其他部门为协办部门,主办部门须协调有关承办工作,负责牵头落实承办事项。对明确完成时限的事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确有困难需要变更的,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并向董事会办公室反馈。

在承办过程中,如决议事项因特殊情况需延迟或调整的,承办部门应于发现情况2日内书面报送董事会办公室,并及时向总经理、董事长汇报。必要时,由董事长提议召开董事会报告相关情况,履行董事会调整、变更相关决议的审批程序。

(三)进度反馈。

1、对于连续跟踪检查的事项,各承办部门、子(控股)公司应在每季度后五个工作日内,将事项取得进展或将决议落实事项进展情况制作详细报告,经分管领导、负责人确认后报总经理;

2、专项跟踪检查事项,各承办部门、子(控股)公司应按照计划、方案的时间进度安排或董事长及董事会的要求,制作详细报告,经分管领导、负责人确认后报总经理;

3、董事会如对相关进展或报告提出质询意见的,承办部门应及时进行解释、说明,并做出进一步反馈。

第十二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分、子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相关数据和工作情况的报送工作,并保证报送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各有关职能部门及分、子公司负责人是相关数据及信息报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章评价及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董事会定期听取经理层关于董事会决议落实的情况报告。其中经理层落实的决议事项,由总经理负责报告;其余决议事项,由分管董事会办公室的公司领导负

责报告。对于跨年度执行的决议事项,除在决策当年需按规定进行定期报告外,还应纳入以后年度的报告内容。

第十四条董事会办公室建立决议落实资料档案,并予以保存。

第十五条各跟踪事项的完成情况将作为各职能部门及分、子公司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因故意或过失对决议执行不力,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参照公司相关管理制度予以责任追究。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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