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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2025年
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杂志、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第三条公司舆情应对坚持“依法应对、主动引导、统一指挥、注重实效”的总体原则,有效引导内部舆论和社会舆论,避免和消除因媒体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第二章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信息)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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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负责做好向天津证监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信息上报及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第七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密切监控重要舆情动态,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天津证监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八条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应当配合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舆情信息采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三章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九条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积极面对、冷静处理。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积极面对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平稳有序,冷静处理,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避免对抗,以免矛盾激化;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努力化险为夷,塑造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十条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响应,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报至分管领导及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判断事件事态的严重性,分析舆情信息对外部波及范围;如为重大舆情,应立即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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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第十一条各类舆情信息处理措施:
(一)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组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二)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时,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董事会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1.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2.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3.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4.根据需要通过公司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若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价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及时按照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5.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公司信息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四条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所涉公司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密,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内部规章制度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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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