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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进一步强化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责任意识,避免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或“低级错误”,推进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直接经办人、与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
保证公司定期报告、临时公告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责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负责编制、复核、披露的经办人员应保持高度责任心、审慎履职、防微杜渐,避免定期报告信息披露特别是主要财务数据披露出现“低级错误”
第三条本制度是针对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造成披露信息出现重大差错或低级披露错误,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与处理的制度。
第四条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低级披露错误责任追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
(二)过错与责任相适应;
(三)责任与权利相对等;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二章信息披露差错的责任追究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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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由于工作失职,未审慎编制、复核、校对定期报告,导致信息披露出现低级错误的;
(七)其他个人原因造成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责任人从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的发生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责任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责任人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责任人已经有效阻止或减轻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责任人已经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意外或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情形的。
第八条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充分了解情况,听取责任人的陈述,分清责任。
第九条处理责任人时应充分考虑责任原因、造成的后果及责任人的公司职位、相应责任等,实事求是、区分对待。
第三章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程序
第十条对公司内部人员的追究责任形式:
(一)通报批评、限期改正;
(二)调离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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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降薪、降职;
(四)罚款、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失职出现信息披露差错的,董事会还将视事件情节严重性采取以上约定的责任追究措施并决定是否提请股东会免除其职务。
第十二条对公司外聘的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专业顾问机构的追究责任形式:
(一)以书面方式提出质询,要求其书面解释、道歉或追究其内部人员责任;
(二)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索赔;
(三)解除或向股东会建议解除聘用合同;
(四)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三条对于公司外聘的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专业顾问机构等因提供信息滞后、遗漏、不准确、不真实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公司信息披露出现差错的,董事会将通报有关监管部门处理,并要求其赔偿对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关责任人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相关责任人因失职出现信息披露差错的,根据各自管理制度追究责任。
第四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十七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