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森股份(603958)_公司公告_哈森股份: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时间:

哈森股份: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10月修订)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28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进一步完善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每位股东所持有的每一股份都拥有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最后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或者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应该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以口头或书面材料的形式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六条适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的具体表决办法如下:

(一)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具体操作如下: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投票权数只能投向本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投票权数只能投向本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应选的独立董事或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或非独立董事的累积表决票数。

2、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选的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3、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三)投票方式

1、股东投票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候选人的表决栏中,注明其投向该董事候选人的累积表决票数。投票时只投同意票,不投反对票和弃权票。

2、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守委托人授权书指示),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何董事候选人,但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时,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

3、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多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4、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与实际投票数的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四)董事当选

1、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候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从高往低根据拟选出的董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应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2、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已超过《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

3、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且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

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4、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总数相同,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的,该次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同的董事候选人按规定程序进行第二轮选举,在第二轮选举仍未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公司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七条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冲突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修订时亦同。

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十月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