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发合诚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发合诚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内部审计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参照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内部审计准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公司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内部机构、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公司参股子公司原则上应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
第四条公司建立党委、董事会领导下的内部审计领导体制,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第五条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并配置相适应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必要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良好职业道德。
第八条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与被审计公司或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公司应为内部审计人员开展继续教育、提高职业胜任能力等提供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予以保证。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和公司规章制度的保护,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内部审计人员履行职责,不得对其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章内部审计部门职责与权限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部门的主要职责:
1、负责公司内部审计相关制度的制定与完善;
、编制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和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3、按照经审批的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实施各项审计工作;
(
)负责公司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2)负责开展业务、经营合规性等专项审计;
(
)组织公司年度内控评价工作。
4、负责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5、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内控审计等;
6、落实公司及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并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相关职责。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部门的主要权限:
1、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战略规划、“三重一大”、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3、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4、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电子数据和资料;
6、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7、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公司主要负责人
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8、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10、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根据公司发展规划和经营管理计划,确定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按程序报董事会、党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制定项目审计方案,明确人员分工,落实审计责任。
第十六条做好审计有关准备工作,原则上应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
第十七条审计过程中应实施适当的审计方式和程序,并将执行过程及收集和评价的审计证据形成工作底稿。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八条实施审计程序结束后,应根据经核实的审计证据,及时、客观、清晰、完整地编写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在收到审计意见的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逾期未作答复的,视同无异议。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异议应进行审核研究,并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对实施审计工作的审计人员进行监督和指导,并将督导贯穿于审计项目全过程。
第二十条审计事项应建立审计档案,并按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做好审计档案的保管、移交等相关工作。
第五章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被审计单位的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相关业务职能部门对业务领域内相关问题负有整改落实责任。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应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内部审计部门。
第二十二条被审计单位对内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分析研究,制定
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与公司其他内部监督部门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第二十五条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内部审计结果得以充分利用。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责令改正,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2、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3、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4、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5、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未履行工作职责出具不实审计报告、泄露公司机密造成不良后果、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公司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