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莱客(603898)_公司公告_好莱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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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莱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30

广州好莱客创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好莱客创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及时、准确、合法、完整,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照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第三条 本制度使用的范围包括公司各部门(中心)、各子公司(分公司),部分条款适用于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参股股东。

第二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基本原则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

幕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明确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登记备案要求、保密管理、责任追究等事项。

第六条 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不得有选择性地、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泄露。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使用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指定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披露的信息同时还应置备于公司住所地和其他指定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八条 公司发生或与之相关的事件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及时予以披露。

第九条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控股子公司发生收购或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及其他重大事件,视同本公司行为,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的参股公司按上述事项交易标的的有关金额指标乘以参股比例后,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三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前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二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的时间、格式和内容,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临时公告格式指引执行。

第十五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第二十条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第二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管理,公司董事会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决定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执行信息披露的各项工作。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会及经理人员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支持。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公开信息披露事务,负责统一办理公司应公开披露的所有信息的制作、报送和披露手续。公司其他部门和人员不得擅自以公司名义与任何人士洽谈证券业务或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在第一时间通报给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呈报给董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亦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50%以上的子公司应设专人负责协调和组织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宜,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提供信息披露相关文件,各子公司董事会应保证本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并按如下规定履行职责:

(一)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第十三条所列重大事件)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并按以下时点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1、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或次日;

2、与有关当事人有实质性的接触或该事项有实质性进展时;

3、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解除、终止后次日;

4、重大事项获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已经披露的重大事项被政府有关部门否决时;

5、有关事项实施完毕时。

(二)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三)遇有须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任务。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的公司或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三十一条 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二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第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第三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债务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上市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三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熟悉信息披露规则,积极参加证券监管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组织的各类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加强自律,防范风险,认真负责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三十九条 定期报告披露程序:

公司应当制定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条 临时报告披露程序:

(一)公司涉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的信息披露程序:

1、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根据董事会、股东会召开情况及决议内容编制临时报告;

2、董事会秘书审查;

3、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报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公告。

(二)公司涉及本制度第十三条所列重大事件且不需经过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的信息披露程序:

1、公司职能部门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向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提交相关文件;

2、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编制临时报告;

3、董事会秘书审查;

4、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

5、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总经理审核,再提交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6、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提交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最终签发;

7、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公告。

(三)控股子公司信息披露程序:

1、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应在会后两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决议及全套文件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控股子公司在涉及本制度第十三条所列示且不需经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审批的事件发生后应即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向董事会秘书报送相关文件,报送文件需经子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签字;

2、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编制临时报告;

3、董事会秘书对编制的临时报告进行审核;

4、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

5、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会主席审核签字;

6、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总经理审核,再提交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7、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提交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最终签发;

8、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公告

(四)董事会秘书接到证监会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联系、核实,组织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起草临时报告初稿提交董事长审定;董事长签发后,董事会秘书负责向证监会回复、报告。

公司总部各部门和各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本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本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一条 未公开信息的内部传递、审核、披露应遵照以下流程:

公司未公开信息自其在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可能发生之日或应当能够合理预见结果之日的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即启动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未公开信息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包括以下内容:

(一)未公开信息应由负责该重大事件处理的主管职能部门在第一时间组织汇报材料,就事件起因、目前状况、可能发生影响等形成书面文件,交部门负责人签字后通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按照本制度第四十条规定的程序组织临时报告的编制与披露工作。

(二)信息公开披露前,根据第四十条规定的临时公告审批程序,临时报告审核主体应当就重大事件的真实性、概况、发展及可能结果向主管负责人询问,在确认后授权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办理。

(三)信息公开披露后,主办人员应当就办理临时公告的结果反馈给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如公告中出现错误、遗漏或者可能误导的情况,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对公告作出说明并进行补充和修改。

第六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四十二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七章 保密措施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四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各部门负责人接受新闻媒体、投资机构、业内同行以及政府相关部门来访时,不得泄露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内幕信息,涉及公司已经公开披露的信息,应统一以披露信息公告所载内容为准。发言稿、

向公司外单位递交公司各种数据信息以及需公开见报的内容必须征询董事会秘书的认可。

第四十六条 公司员工不论因何种原因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均不得对外泄露,亦不得在公司内部传播。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的记录由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指定人员进行整理,形成董事会档案。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董事会、股东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员需要借阅、复印以上文件的,需经过董事会秘书批准,并履行相关手续。

第九章 其他事项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董事会办公会等信息披露执行主体在接待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时,若对于该问题的回答内容个别的或综合的等同于提供了未曾发布的股价敏感资料,上述任何人均必须拒绝回答。证券服务机构要求提供或评论可能涉及公司未曾发布的股价敏感资料,也必须拒绝回答。证券服务机构或媒体记者误解了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以致在其分析报告或报道中出现重大错误的,应要求该证券服务机构或媒体记者立即更正。

第五十一条 公司不应评论证券服务机构的分析报告或预测。对于证券服务机构定期或不定期送达公司的分析报告并要求给与意见,公司必须拒绝。对报告中载有的不正确资料,而该等资料已为公众所知悉或不属于股价敏感资料,公司应通知证券服务机构;若公司认为该等资料所包含的错误信息会涉及尚未公布的股价敏感资料,应当考虑公开披露有关资料并同时纠正报告。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第五十条所述信息披露执行主体在接待境内外媒体咨询或采访时,对涉及股价敏感资料的内容特别谨慎,并保证不会选择性的公开一

般或背景资料以外的事项。公司对各类媒体提供信息资料的内容不得超出公司已公开披露信息的范围。记者要求公司对涉及股价敏感资料的市场有关传闻予以确认,或追问关于未公布的股价敏感资料,公司应以“不予评价”回应,并在该等资料公开披露前保持态度一致。

公司应密切关注各类媒体对公司的有关报道及有关市场传闻。媒体报道中出现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资料,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知悉后有责任针对有关传闻做出澄清或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向其报告并公告。第五十三条 公司对外宣传文件的草拟、审核、通报应遵照以下流程办理:

公司在媒体刊登相关宣传信息时,应严格遵循宣传信息不能超越公告内容的原则。公司应当加强内部刊物、网站及其他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重大信息。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应当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对外发布。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发布后的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报送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给予该责任人批评、警告、降级、降职、辞退等处罚,并可以向其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十五条 由于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解释并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广州好莱客创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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