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沟通,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倡导投资者理性投资,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和股东利益的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公司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五条董事会办公室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二)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三)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四)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五)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六)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七)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六条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它部门、分公司、公司持股超过50%的子公司及公司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形式和要求
第八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通过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官方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证e互动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方式,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一)公司官方网站投资者关系专栏
、公司在公司官方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及时发布和更新公司的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以及公司股票的即时行情。
、公司官方网站提供通过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方式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3、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站地址,地址发生变更后,应及时公告。
(二)上证e互动平台
1、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上证e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重视和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和交流。公司应当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回复。
、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当汇总梳理,并将问题和答复提交上证e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目予以展示。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不得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4、公司应当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尽快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三)投资者电话咨询
1、公司应保证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为投资者咨询、了解公司情况提供便利。
2、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应当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传真线路畅通、电子邮件及时查收,从而能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四)股东会
、公司在召开股东会时,除现场会议外,应积极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以及发言、提问提供便利,为投资者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3、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五)接受投资者调研
、公司可以根据计划安排,邀请或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进行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接受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4、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2)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4)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5)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6)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5、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如条件具备,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公司接受调研后应该进行事后跟踪核实,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六)投资者沟通会、说明会和路演
1、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公司应积极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存在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或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证券分析师等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并回答有关问题听取相关建议。公司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2、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时,除按照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总裁、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确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3、在实施再融资计划时,公司可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4、参加投资者沟通会、说明会和路演的有关人员不得在沟通中发布尚未公
开的公司重大信息。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6、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
)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2)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3)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4)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
(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
)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九条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十条公司应当积极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或学习。
第十一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修订并解释,自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