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2025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下简称“公司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避免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关联方是指《上市规则》所认定的关联方。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对公司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公司关联方资金,为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以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公司关联方使用的资金或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公司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本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防范资金占用原则和与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规范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总裁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六条公司不得以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款等方
式将资金、资产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地提供公司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禁止公司以下列方式将公司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公司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公司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公司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公司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公司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第七条公司应建立防止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做好防止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八条公司应规范并尽可能减少关联交易,在处理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限制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第九条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包括正常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往来,应严格依照《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第十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确保公司关联方经营性资金往来事项管理程序合规合法,杜绝公司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第十一条公司审计部应对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进行定期专项核查或不定期抽查,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做出书面汇报,公司总裁、财务部应做好配合工作。
第十二条公司聘请的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时,应对公司存在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在披露年度报告时应当就此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十三条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应定期编制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关联交易情况汇总表。
第三章资金往来支付程序
第十四条公司与公司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需要进行支付时,公司财务部除
要将有关协议、合同等文件作为支付依据外,还应当审查构成支付依据的事项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并将有关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相关决策文件备案。第十五条公司财务部在支付之前,应当向公司财务负责人提交支付依据,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同意、并报经董事长审批后,公司财务部才能办理具体支付事宜。
第十六条公司财务部在办理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支付事宜时,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财务纪律。
第十七条公司发生公司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公司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必要时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公司关联方对公司产生资金占用行为,公司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按照要求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报告和公告。
第四章审计管理及建档管理
第十九条公司财务部应当认真核算、统计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事项,并建立专门的财务档案。
第五章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责任与处理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决策、审核、审批及直接处理与公司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事项时,违反本制度要求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损失较为严重的,还应由相应的机构或人员予以罢免,同时,公司应向有关行政、司法机关主动举报、投诉,由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民事、刑事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外,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公司关联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及时发出催还通知并同意向有关部门举报,要求
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及时要求赔偿,必要时应通过诉讼及其它法律形式索赔。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