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宏股份(603856)_公司公告_东宏股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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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宏股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28

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信息”系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中的“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指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山东证监局(以下简称“证监局”);“及时”是指: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对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构和人员:

(一)公司董事会和董事;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四)公司本级各部门及其负责人;

(五)各全资子公司及其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七)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中介机构及其主办人。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本级各部门及其负责人、公司全资子公司主要负责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第五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第六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第七条公开披露的信息及其相关备查文件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备案,并备置于公司住所供公众查阅。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第八条信息披露应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除应当按照强制信息披露要求披露信息外,有义务及时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它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的时间、方式能使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

第九条公司信息披露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如果存在不确定性、属于国家机密、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是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理由,申请暂缓披露和申请暂缓披露的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若暂缓披露申请未获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一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本制度的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二条公司指定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在公司网站或其他内部刊物上发布重大信息时,应从信息披露的角度事先征得董事会秘书的同意,遇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有权制止。

第十三条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原则上为中文文本,如果确需同时出具外文文本的,需要确保中文和外文文本内容一致。同时应在中外文文本中明确,在中外文文本存在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各方职责

第十四条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和义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授权的对外发言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负有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其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相应职责。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个别及连带责任。证券部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职能部门和执行对外信息披露的唯一机构。

第十五条董事会应对本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本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十六条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指定一名信息联络员,负责协调和组织各自管辖范围内重大事件的信息管理,按照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向证券部报送相关文件。其联络人员名单、通讯方式及其变更情况应及时报备公司证券部。

第十七条公司本级各部门由部门负责人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信息报告工作,为该部门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是该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公司本级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应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专人,根据其任职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上报系统,负责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者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以保证其能及时的了解和掌握有关信息;参股子公司的有关信息报告义务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联络提供。

第十八条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公司财务部财务负责人负有对信息披露事务的配合和协助义务,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重大事项的临时报告能够及时、准确披露。公司财务部、证券部等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配合义务。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第十九条公司各部门和单位对是否属于重大事件难以判断或在对外宣传前应就可能涉及的股价敏感信息征询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的意见;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重大经营决策事项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第二十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出现或发生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及时、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并配合公司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公司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而聘请的证券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主办人(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律师事务所和法律顾问、保荐机构和保荐人、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师等)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二条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负有信息披露职责人员和单位、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确保各部门和单位具有判断所辖范围内是否发生需披露事项的能

力,并将年度培训情况报交易所备案。第二十三条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由证券部负责保管。

第四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审批程序第二十四条公司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规定的内部重大信息后的以下任一时间点内,以电话或其他最快捷的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同时将与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以现场送达、邮件或传真形式报送公司证券部:

(一)事项发生后的第一时间;

(二)公司与有关人有实质性的接触,或该事项有实质性进展时;

(三)公司与有关当事人签署协议时,或该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时;

(四)事项获有关部门批准或已披露的事项被有关部门否决时;

(五)事项实施完毕时。

第二十五条各信息报告义务人应确保其向董事会秘书、证券部报告或提供的经营、财务等信息内容及其附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一)所涉事项的协议书、合同文本;

(二)董事会决议(或有权决定的有关书面文件);

(三)所涉事项的有关职能部门批文;

(四)所涉资产的财务报表;

(五)所涉资产的意见书(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等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在收到公司信息报告义务人报告的重大信息后,应按照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及时进行分析并作出判断。如触及信息披露履行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分类别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审批和决策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将信息予以公开披露。

第二十七条公开信息文稿的对外披露按以下内部报告和审批程序进行:

(一)公司本级各部、控股子公司履行各自机构内部信息报告审批程序;

(二)由各信息报告联络人负责报送或提供涉及各自管辖范围内的信息资料;

(三)由证券部负责整编和初审;

(四)经董事会秘书修改和复核;

(五)呈董事长审批确认;

(六)按不同审批权限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

(七)证券部执行对外信息的公告。第二十八条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的信息。并在履行以下各自口径的审批程序后披露,披露后及时传阅董事会各成员:

(一)以董事会形式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批;

(二)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裁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经公司经理会议审议,由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核,再报董事长批准,以董事会公告形式对外披露;

(三)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总裁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该子公司总裁审核,再提交公司经理会议审议,由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核,最后报董事长批准,以董事会公告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定期报告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第三十条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拟在下半年申请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事宜,根据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审计的;

(三)根据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有关规定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两个工

作日内,在公司指定报纸上披露报告摘要,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披露报告全文。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向上交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应当按照上交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5个交易日向上交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变更的理由和变更后的披露时间,上交所视情形决定是否予以调整。上交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第三十三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并予以披露。

第三十四条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后15日内进行预告。

第三十五条公司出现第三十四条第(三)项情形,且以每股收益作为比较基数较小的,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可以豁免进行业绩预告:

(一)上一年年度报告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0.05元;

(二)上一期半年度报告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0.03元。第三十六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第三十七条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临时报告信息披露

第三十八条公司除按时披露定期报告之外,还应当在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且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依照法律法规、证监局和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

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临时报告是指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上市规则》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临时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及独立董事意见的临时公告(如涉及);

(二)一般交易金额达到应履行信息披露标准的事项;

(三)关联交易;

(四)其他重大事项和重大情况公告。

第四十条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及独立董事意见的临时公告(如涉及),在会议结束后2个工作日以内公告。

第四十一条一般交易金额达到应履行信息披露标准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认为需披露的其他交易。上述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进行计算),应当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第四十二条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者义务事项的(除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外):

(一)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公司拟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由董事会批准后2个工作日以内公告;

(二)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由股东会批准通过决议后2个工作日以内公告。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2个工作日以内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内容和格式应当按照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进行披露。

第四十三条其他重大事项和重大情况公告:

(一)重大诉讼和仲裁;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未达到上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上交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二)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公司股价出现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的;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均换手率与前5个交易日的日均换手率的比值达到30倍,且其累计换手率达到20%;公共传播媒介或网站传播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以及证监会或交易所认定的属于异常波动情形的,应当于下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或澄清公告;

(三)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五)回购股份;

(六)定向增发、配股、可转债涉及的重大事项等。

第四十四条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或者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五)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

总资产的30%;

(七)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八)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九)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一)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二)公司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裁外的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三)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四十五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更;

(四)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五)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六)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七)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八)公司的董事、总裁、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九)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十)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公司应当按规定披露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披露事件概况、发生原因、影响、应对措施或者解决方案:

(一)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二)收到相关部门整改重大违规行为、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或通知;

(三)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者违反科学伦理;

(四)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者负面影响事项。

第四十七条公司应当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及时披露重大事项: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任何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重大事项尚处于筹划阶段,但在前条第(一)、(二)项所述有关时点发生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1、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2、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四十八条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第四十九条公司根据上述规定披露临时报告后,还应当按照下述规定持续披露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的,及时披露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该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及时披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及时披露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该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及时披露批准或者否决的情况;

(四)该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和付款安排;

(五)该重大事项涉及的主要标的物尚未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披露交付或者过户情况;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六)该重大事项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者变化的,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第五十条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上市规则及本制度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

第七章保密和处罚

第五十一条公司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之前,所有知悉该信息的人员必须与公司签定保密协议,并不得将该信息再扩散到未签订保密协议的其他人员,将知悉该项信息的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并严格保密。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联人等知情人员不得泄漏内部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公司建立与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询问机制,由公司证券部定期和不定期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信息问询,对涉及需信息披露的信息及时予以披露。

第五十二条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交易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本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在5个工作日

内报交易所备案。第五十三条公司各信息报告义务人如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而未报告或未及时报告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而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

第五十四条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媒体应当客观、真实地报道涉及公司的情况,如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公司信息,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证券规章和《公司章程》有任何矛盾和不一致的地方,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七条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少于”、“至少”、“前”或“以前”不含本数。

第五十八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五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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