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派家居(603833)_公司公告_欧派家居:董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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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派家居:董事会议事规则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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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及其成员的行为,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化、科学化,根据《公司法》及其他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设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性决策机构,行使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赋予的职权,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会议是董事会议事的主要形式。董事按规定参加董事会会议是履行董事职责的基本方式。

第二章董事会的组成及职责

第三条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2名,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公司董事可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1/3以上(含)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1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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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行使上述职权的方式是通过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决定,形成董事会决议后方可实施。第五条董事会下设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各委员会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其中,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专门委员会职责如下:

(一)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负责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2)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3)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4)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5)审查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6)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规定的其他工作。

(二)薪酬和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研究和审查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相关事项;(2)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三)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根据公司经营活动、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2)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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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3)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4)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四)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2)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3)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4)对可持续发展管理目标、重要性议题等进行研究;参与可持续发展高度重要性议题影响、风险与机遇的评估、筛选与管理,监督可持续风险和机遇的目标设定;(5)审阅可持续发展(ESG)报告以及本公司可持续发展有关的披露,提出批准发布或披露建议;(6)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七条董事会下设证券事务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等。

第三章董事长的职权

第八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四)《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相关制度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九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四章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主持及提案第十条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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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公司有两位或者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董事会每年度应当至少召开二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十三条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证券事务部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确认议案内容。董事长在确认提案内容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三)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证券事务部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证券事务部在收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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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开并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五章董事会会议通知

第十六条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证券事务部应当提前十日将书面会议通知提交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证券事务部应当提前三日将书面会议通知提交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议通知可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进行提交。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董事会即刻作出决议的,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董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八条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一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一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在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六章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第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如果出席董事人数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会议召集人应当宣布另行召开董事会会议,同时确定召开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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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裁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

(三)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如有);

(四)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

(五)授权有效期;

(六)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于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视为其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表决权。董事一年内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少于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二的,就其是否勤勉尽责作出决议并公告。亲自出席,包括本人现场出席或者以通讯方式出席。

第二十一条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二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二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五)审议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日常关联交易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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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不得委托他人出席。第二十二条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以非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证明文件,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二十三条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第二十五条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六条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第二十七条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证券事务部、会议召集人、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七章董事会会议的表决

第二十八条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对提案逐一分别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董事会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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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视频会议、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二十九条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二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三十条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三十一条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过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需取得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第三十二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

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第三十四条二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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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采纳。第三十五条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求进行全程录音。第三十六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证券事务部工作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作出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三十七条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做出书面说明。

以非现场方式召开董事会的,董事会秘书应在方便适当的时间内,要求参会董事补签董事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等会议相关文件。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内容。

第三十八条董事会决议实施过程中,董事长(或委托有关部门和人员)可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决议的事项时,可要求和督促总裁或相关责任人予以纠正。

第三十九条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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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如无故既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未于董事会召开之时或之前提供对所议事项的书面意见的董事应视作其未表示异议,不得免除责任。第四十条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董事会秘书可以通过收集和查阅相关文件资料、与相关人员沟通等方式,协助董事会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第四十一条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表、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在本规则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四条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法律、法规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有抵触时,以法律、法规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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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本规则的修改由股东会批准,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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