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更好地服务于投资者,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误导。
第四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公司在季度定期报告披露前十五日内原则上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三十日内不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七条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八条证券事务部是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专职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事务。证券事务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信息披露工作,与投资者保持良好的日常沟通与交流,具体落实公司各项投资者关系活动,及时总结并汇报资本市场动态及投资者对行业与公司的看法及建议。
第九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十条公司应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内容、方式和职责
第十一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第十二条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公司应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十四条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五条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六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二)召开股东会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三)公司网站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可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四)现场参观、座谈
根据需要组织或视申请情况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和财经媒体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五)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沟通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
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六)咨询电话、传真与电子信箱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与电子信箱,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七)路演路演是公司为介绍重大资本运作、推介经营业绩等,由公司管理层及相关人员组成路演团,在境内外若干城市作巡回报告的活动。公司也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第十七条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十八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
(一)分析研究
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
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
建立并维护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
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证券事务部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条除非得到董事会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五章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实施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对投资者的信息披露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其他规定,保证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一致性。
第二十二条在规范信息披露和遵循公平原则的前提下,证券事务部可在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基础上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依照程序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说明最新变化及其原因。
第二十五条信息披露程序
(一)法定的信息披露程序
公司定期报告由各部门配合提供基本素材及数据,证券事务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整理,相关部门确认,报公司董事长审阅批准;
(二)非法定的信息披露程序公司高层领导参加研讨会及新闻发布会等,由相关部门配合提供材料并组织编写,董事会秘书审核后,交由公司董事长审定。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在日常接待分析师、投资者、财经媒体时,信息披露遵循公司的统一口径,面对新的问题应在了解实际情况的前提下,经内部会议统一口径后再进行披露;
(三)临时性危机问题的披露程序涉及临时性高度敏感问题时,需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形成意见后由董事会秘书统一对外披露。
第二十六条在公司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委托投资者关系顾问进行投资者印象调查,掌握资本市场对公司及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评价,也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