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与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五条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实行事后监管。
第二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界定第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第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八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情形。
第九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处理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本制度的
第一责任人,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办理。第十二条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避免出现滥用暂缓、豁免行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四条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五条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江苏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处罚规则第十七条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的,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或者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管理制度的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给予相应惩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经济处罚、警告、通报批评、取消职务资格,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应按照有关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一:
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务登记审批表
编号:
| 登记时间 | 登记人员 | ||
| 申请部门 | 申请人员 | ||
| 事项类别 | □暂缓披露□豁免披露 | ||
| 事项内容 | |||
| 原因和依据 | |||
| 豁免披露的方式 | □临时报告□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定期报告中的有关内容 | ||
| 所涉文件类型 | □临时报告□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定期报告中 | ||
| 信息类型 | □重大交易□日常交易□关联交易□客户名称□供应商名称□ | ||
|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登记表 | □是□否 | 相关内幕人士是否签署书面保密承诺 | □是□否 |
| 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 | 年月日 | ||
|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 年月日 | ||
| 董事长审批 | 年月日 | ||
附件二:
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保密承诺函
作为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知晓并将遵守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承诺,对知悉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严格保密,不在公司对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之前泄露任何信息;
3、本人承诺,不利用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4、如因本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月日
附件三:
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编号:
| 登记时间 | ||||||||
| 登记部门 | ||||||||
| 登记人员 | ||||||||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类别 | □暂缓披露□豁免披露 | |||||||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 ||||||||
| 序号 | 姓名 | 职位 | 证件号码 | 获取信息时间 | 获取信息地点 | 获取信息方式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