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面评价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情况,规范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程序和评价报告,揭示和防范风险,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和《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第三条本规范所称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是指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
第四条公司实施内部控制自我评价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评价工作包括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涵盖公司本部及各控股子公司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评价工作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单位、重大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三)客观性原则。评价工作准确地揭示经营管理的风险状况,如实反映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负责,审计委员会组织实施,具体工作授权审计部承担。公司审计部在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结合公司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实际情况,根据本制度规定的评价原则、内容、程序、方法和报告形式等,有序开展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并落实责任制。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初稿形成后,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
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初步审查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在审查过程中可根据需要听取公司经理层、职能部门、子公司及审计机构的汇报。
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认真审议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内容
第六条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主要依据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工作程序,围绕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要素,对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价。
第七条公司组织开展内部环境评价,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各项应用指引为依据,结合本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内部环境的设计及实际运行情况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八条公司组织开展风险评估机制评价,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有关风险评估的要求,以及各项应用指引中所列主要风险为依据,结合本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应对策略等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九条公司组织开展控制活动评价,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各项应用指引中的控制措施为依据,结合本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相关控制措施的设计和运行情况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条公司组织开展信息与沟通评价,以内部信息传递、财务报告、信息系统等相关应用指引为依据,结合本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信息收集、处理和传递的及时性、反舞弊机制的健全性、财务报告的真实性、信息系统的安全性,以及利用信息系统实施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等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一条公司组织开展内部监督评价,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有关内部监督的要求,以及各项应用指引中有关日常管控的规定为依据,结合本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内部监督机制的有效性进行认定和评价,重点关注审计委员
会、内部审计机构等是否在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中有效发挥监督作用。第十二条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形成工作底稿,详细记录公司执行评价工作的内容,包括评价要素、主要风险点、采取的控制措施、有关证据资料以及认定结果等。评价工作底稿设计合理、证据充分、简便易行、便于操作。
第三章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程序
第十三条公司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有序开展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程序一般包括:制定评价工作方案、组成评价工作组、实施现场测试、认定控制缺陷、汇总评价结果、编报评价报告等环节。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审计部(以下简称内部控制自我评价部门)负责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第十四条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部门根据本单位制定的内部控制评价标准,拟订评价工作方案,明确评价范围、工作任务、人员组织、进度安排等相关内容,报经审计委员会审批后实施。
第十五条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部门根据经批准的评价方案,组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组,具体实施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评价工作组吸收公司内部相关机构熟悉情况的业务主管参加。评价工作组成员对本部门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六条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组对被评价单位进行现场测试,综合运用个别访谈、调查问卷、专题讨论、穿行测试、实地查验、抽样和比较分析等方法,充分收集被评价单位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是否有效的证据,按照评价的具体内容,如实填写评价工作底稿,研究分析内部控制缺陷。
第四章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
第十七条内部控制缺陷包括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公司对内部控制缺陷的
认定,以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为基础,结合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核后予以最终认定。第十八条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根据现场测试获取的证据,对内部控制缺陷进行初步认定,并按其影响程度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确定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一、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为:
1、定量标准
(1)重大缺陷:
A、营业收入:潜在错报≥营业收入的2%;
B、资产总额:潜在错报≥资产总额的1%;
重要缺陷:
A、营业收入:营业收入的1%≤潜在错报<营业收入的2%;
B、资产总额:资产总额的0.5%≤潜在错报<资产总额的1%;
一般缺陷:
A、营业收入:潜在错报<营业收入的1%;
B、资产总额:潜在错报<资产总额的0.5%。
2、定性标准
(1)重大缺陷(包括但不限于):
A、控制环境无效;
B、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
C、外部审计发现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D、对已公告的财务报告出现的重大差错进行错报更正;E、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对财务报告的监督无效。
(2)重要缺陷(包括但不限于):
A、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B、关键岗位人员舞弊;C、外部审计发现财务报表存在重要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D、报告期内提交的财务报告错误频出;E、其他可能影响报表使用者正确判断的重要缺陷。
(3)一般缺陷: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以外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为:
1、定量标准重大缺陷:损失金额占利润总额的5%及以上;重要缺陷:损失金额占利润总额的1%(含1%)至5%;一般缺陷:损失金额小于利润总额的1%。
2、定性标准重大缺陷:
A、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B、出现重大安全生产事故;C、中高级层面的管理人员流失严重;D、媒体频繁出现负面新闻,涉及面广泛并且负面影响未能消除;
E、公司重要业务制度缺失或者未有效运行;F、缺乏集体决策程序;G、公司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未得到整改;H、其他对公司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情形。重要缺陷:
A、违反相关规定受到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B、关键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C、出现较重大的安全生产事故;D、媒体出现负面新闻,波及局部区域并且负面影响未能消除;E、公司重要业务制度存在缺陷;F、集体决策程序存在但不完善;G、公司内部控制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H、其他对公司有较大不利影响的情形。一般缺陷: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以外的其他控制缺陷。第十九条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组建立评价质量交叉复核制度,评价工作组负责人对评价工作底稿进行严格审核,并对所认定的评价结果签字确认后,提交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部门。
第二十条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部门编制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汇总表。董事会秘书应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其持续改进情况,对内部控制缺陷及其成因、表现形式和影响程度进行综合分析和全面复核,提出认定意见,并以适当的形式向董事会或者经理层报告。重大缺陷由董事会予以最终认定。公司对于认定的重大缺陷,立即采取应对策略,切实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并追究有关部门或相关人员的责任。
公司对于认定的重要缺陷,及时研究应对策略,限期解决,降低风险。公司对于认定的一般缺陷,指定责任部门及时研究解决,防止风险扩大。第二十一条董事会应对发现内控执行不力的被评价单位或部门予以追责。
第五章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应用指引和上市公司监管要求,确定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格式和内容,明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编制程序和要求,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对外披露。
第二十三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对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内部控制评价结论等相关内容作出披露。
第二十四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披露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
(四)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
(五)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和方法;
(六)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七)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及对本年度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如适用);
(八)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五条公司根据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结果,结合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底稿和内部控制缺陷汇总表等资料,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编制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二十六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报经董事会批准后对外披露或报送。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部门关注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是否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因素,并根据其性质和影响程度对评价结论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七条公司以12月31日作为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基准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于基准日后4个月内对外报出。
第二十八条内部控制评价的有关文件资料、工作底稿和证明材料等由审计部负责整理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本制度生效后不时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