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防止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为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资金等。
第二章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的资金占用
第四条公司应防止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和资源,公司不得以预付刊播费、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第五条除本章第七条规定外,公司还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
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二)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三)委托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公司按照监管部门对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实施公司与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在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
第七条公司严格防止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并持续建立防止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公司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本部及下属子公司与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三章公司董事会和总经理的责任
第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九条董事长可根据实际需要组建工作小组。董事长为组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为组员,集中人员集中时间组织相关清查工作。
第十条公司按照《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审议批准公司与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在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公司对与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有关的货币资金支付严格按照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发生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
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依法及时按照要求向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
第四章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会予以罢免。
第十四条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依法定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董事会拟定,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