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 ...... 2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 2
第三章定期报告 ...... 4
第四章临时报告 ...... 5
第五章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的程序 ...... 8
第六章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与责任 ...... 10
第七章保密措施 ...... 12
第八章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 13
第九章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 14
第十章附则 ...... 14
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它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第四条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七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八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做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三章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二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三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四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五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六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七条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编制格式及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临时报告
第十八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
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十九条公司重大事项的披露标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该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第二十二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八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六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证监会或者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七条临时报告的具体执行标准及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的程序
第二十八条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九条临时报告的编制、审核及披露程序:
(一)在公司有重大事项发生时,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立即按照公司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二)董事会秘书得知应披露信息时,应立即报告董事长,或根据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组织起草披露文稿;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进行程序性审查并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长决定发布。
第三十条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报告,按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执行。对把握不准或不能明确界定是否属重大信息(事项)的,应及时报董事会秘书加以确认后再按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处理。
第三十一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二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损害公司
利益的,公司可向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第三十三条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按照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与责任第三十四条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直接责任人,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
第三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对需披露的信息进行搜集和整理。第三十六条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董事会办公室承担如下职责:
(一)负责起草、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负责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三)负责收集各部门、各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汇报及披露。
(四)负责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的报纸页面及复印件)、股东会文件、董事会文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书面记录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分类存档保管工作,保管期限十年。
第三十七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三十九条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一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二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第四十三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四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五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公司子公司、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承担该部门的信息报告责任,应严格按照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等的规定报告相关信息。
第七章保密措施
第四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人员,负有严格保密义务。
第四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
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第四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曾公开过的信息。
第五十条公司不得在股东会上发布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第五十一条公司不得向来电、来函或来访股东、机构投资者、专业分析机构、新闻媒体或者其他机构或人员透露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路演等活动中发布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第五十二条公司各部门在与各中介机构的业务合作中,只限于本职工作的信息交流,不得泄露或非法获取与工作无关的其他内幕信息。第五十三条公司有关部门应对公司内部大型重要会议上的报告、发言和书面材料等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对涉及公开信息但尚未在指定媒体上披露,又无法回避的,应当限定传达范围,并对报告起草人员、与会人员提出保密要求。公司正常的工作会议,与本制度规定的有关重要信息,与会人员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四条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第五十五条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应严格遵守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八章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六条公司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规章,制订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
层应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九章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第五十七条因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因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六十条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冲突或本制度未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执行。
第六十一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六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