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合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判断,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简称“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依法豁免披露。
第八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符合第五条所列举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第十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一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十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对特定信息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内幕信息保密承诺书》,并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处,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审批核准后执行。相关登记、审批材料交由董事会秘书处妥善归档保管。
第十五条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文件及相关文件应当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
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六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责任与处罚
第十七条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和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附件: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
登记时间
| 登记时间 | 登记人员 | ||
| 申请部门 | 申请人员 | ||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的方式及内容 | |||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 |||
| 暂缓披露的期限 | |||
| 暂缓或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 |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 | ||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 | □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其他 | ||
|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 □是□否 | ||
| 相关内幕知情人是否签署书面保密承诺 | □是□否 | ||
| 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 | |||
|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 |||
| 董事长审批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