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725证券简称:天安新材公告编号:2025-055
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之补充协议(三)》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广东鹰牌陶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鹰牌集团”)就公司收购鹰牌陶瓷做出的税收承诺事项等达成补充协议。公司拟与鹰牌集团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之补充协议(三)》(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三)》”)。
2、经协议双方确认,公司已完成2022年至2024年期间的纳税考核承诺。《补充协议(三)》生效后,原协议约定的2025年至2027年每年度纳税考核金额分别为不少于11,520万元、13,824万元、16,588.8万元,变更为2025年至2033年累计纳税考核总额不少于46,350万元即每年度考核金额为5,150万元,当年超出考核金额部分可累计至下一个考核年度,如提前完成累计承诺纳税总额,纳税考核自动结束。以上调整有利于公司更好地达成考核指标,减轻公司纳税考核负担。
3、《补充协议(三)》生效后18个月内,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通过土地一级市场在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公开摘牌竞得国有建设用地,用于投资建设产业项目作为上市公司总部。公司在上述国有建设用地上累计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20,000万元,具体约定以相关方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准。
4、风险提示:
本次签订补充协议涉及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该事项能否获得上述审批程序通过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补充协议(三)》签订的基本情况
(一)《补充协议(三)》签订的背景
1、《产权交易合同》签订情况2021年2月1日、2021年2月25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参与竞买相关公司股权及授权公司董事长办理竞买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公司通过竞拍后以协议转让的方式购买鹰牌集团持有的佛山石湾鹰牌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湾鹰牌”)、河源市东源鹰牌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源鹰牌”)、佛山鹰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鹰牌科技”)、佛山鹰牌陶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鹰牌贸易”)各66%股权,详见公司于2021年2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参与竞买相关公司股权暨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06)。
2021年3月10日,公司收到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组织签约通知书》,确认公司为“石湾鹰牌、东源鹰牌、鹰牌科技、鹰牌贸易各66%股权”转让项目的受让方,详见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参与竞买相关公司股权成功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20)。
2021年3月16日,公司与鹰牌集团就上述转让项目签订了附生效条件的《产权交易合同(河源市东源鹰牌陶瓷有限公司66%股权)》、《产权交易合同(佛山石湾鹰牌陶瓷有限公司66%股权)》、《产权交易合同(佛山鹰牌科技有限公司66%股权)》、《产权交易合同(佛山鹰牌陶瓷贸易有限公司66%股权)》(以下简称《产权交易合同》),详见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重大资产购买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26)。
根据《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资格条件设置及其所需提供承诺事项》及公司出具的承诺规定,公司承诺在2022年至2026年间,石湾鹰牌、东源鹰牌、鹰牌科技、鹰牌贸易及其集团化管理后的合作公司在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第一年(即2022年)综合纳税总额(含退税)不少于0.8亿元,以后年度均需在上一年度的基础上逐年递增20%,即第二年(2023年)不少于9600万元、第三年(2024年)不少于11,520万元、第四年(2025年)不少于13,824万元、第五
年(2026年)不少于16,588.8万元。如相应年度的税收承诺条件未满足,公司当年度在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综合纳税总额(含退税),可以充抵差额,充抵后仍存在的差额,由公司按《受让方资格条件设置及其所需提供承诺事项》的规定,向鹰牌集团补缴交易价款(简称“税收承诺事项”)。
2、《产权交易合同之补充协议》签订情况2022年12月14日、2022年12月30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于收购鹰牌陶瓷时做出的税收承诺事项整体延期一年考核并增加税收主体计算范围。2022年12月14日,公司与鹰牌集团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产权交易合同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
(一)》),并于2022年12月30日生效执行。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15日、2022年12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90)、《关于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2-093)。根据《补充协议(一)》,公司与鹰牌集团达成一致:(1)原税收承诺事项整体延期一年考核,2023年综合纳税总额(含退税)不少于8000万元,以后每年均需在上一年度基础上逐年递增20%,即2024年不少于9600万元,2025年不少于11520万元,2026年不少于13824万元,2027年不少于16588.8万元。各考核年度税款不能只局限于指标,必须应缴尽缴,违约责任参照原《承诺事项》设定:即乙方当年度在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综合纳税总额(含退税),可以充抵差额,充抵后仍存在的差额,由乙方按《受让方资格条件设置及其所需提供承诺事项》的规定,向甲方补缴交易价款。(2)2022年度综合纳税总额(含退税)不少于6000万元。违约责任参照原《承诺事项》设定:即乙方当年度在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综合纳税总额(含退税),可以充抵差额,充抵后仍存在的差额,由乙方按《受让方资格条件设置及其所需提供承诺事项》的规定,向甲方补缴交易价款。(3)考核期间,乙方及乙方子公司,当且仅当在石湾镇街道辖区内的当年度综合纳税总额(含退税)同比正增长时:1)乙方及乙方子公司,在石湾镇街道辖区内参股企业(于2022年1月1日后新设立、投资、受让或新迁入
石湾镇街道辖区内)相应年度缴纳的综合纳税总额(含退税)按其持股比例对应的缴纳金额纳入该年度税收承诺综合纳税总额(含退税)的计算范围;2)乙方及乙方子公司,在石湾镇街道辖区内的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企业(于2022年1月1日后新设立、投资、受让或新迁入石湾辖区内)按相应年度缴纳的综合纳税总额(含退税)全额,纳入该年度税收承诺综合纳税总额(含退税)的计算范围。
3、《产权交易合同之补充协议(二)》签订情况2023年10月20日、2023年11月10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之补充协议(二)>的议案》,同意公司于收购鹰牌陶瓷时做出的税收承诺事项的综合纳税总额将以累计计算的方式进行考核。2023年10月20日,公司与鹰牌集团签订了《产权交易合同之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并于2023年11月10日生效执行。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21日、2023年11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之补充协议(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9)、《关于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之补充协议(二)>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75)。根据《补充协议(二)》,公司与鹰牌集团达成一致:考核期间,标的公司及其集团化管理后的合作公司、以及乙方和其他纳入计算范围的主体(纳入计算范围的主体及纳入计算条件按补充协议(一)第三条约定不变)的综合纳税总额(含退税)累计计算,即若前述主体当年度在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的综合纳税总额(含退税)大于相应年度考核金额,则超额部分纳入到以后考核年度累计计算;若前述主体当年度在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的综合纳税总额(含退税)加上累计的超额部分(如有)未达到相应考核金额,则按《受让方资格条件设置及其所需提供承诺事项》的规定,按照税收差额部分向甲方补缴交易价款。
(二)《补充协议(三)》的审议程序公司于2025年12月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之补充协议(三)>的议案》,同意公司就收购鹰牌陶瓷做出的税收承诺事项等达成补充协议。本次签订补充协议涉及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补充协议(三)》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甲方:广东鹰牌陶瓷集团有限公司乙方: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补充协议具体条款的变更情况为充分发挥企业的市场化运营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在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公司与鹰牌集团就变更税收承诺事项等,拟签订本次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主要就税收承诺事项等进一步做了补充约定,具体条款变更情况如下:
项目
| 项目 | 原协议、补充协议(一)及补充协议(二) | 补充协议(三) |
| 纳税主体 | 纳税主体为:(1)标的公司及其集团化管理后的合作公司、受让方;(2)考核期间,乙方及乙方子公司,当且仅当在石湾镇街道辖区内的当年度综合纳税总额(含退税)同比正增长时:1)乙方及乙方子公司,在石湾镇街道辖区内参股企业(于2022年1月1日后新设立、投资、受让或新迁入石湾镇街道辖区内)相应年度缴纳的综合纳税总额(含退税)按其持股比例对应的缴纳金额纳入该年度税收承诺综合纳税总额(含退税)的计算范围;2)乙方及乙方子公司,在石湾镇街道辖区内的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企业(于2022年1月1日后新设立、投资、受让或新迁入石湾辖区内)按相应年度缴纳的综合纳税总额(含退税)全额,纳入该年度税收承诺综合纳税总额(含退税)的计算范围。 | 自2025年度起,原协议项下计入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累计综合纳税总金额(含退税,下称“累计承诺纳税总额”)范围内的主体变更为:标的公司、鹰牌实业、乙方以及乙方在石湾镇街道辖区内注册的子公司(含控股、实际控股的公司)和参股的企业(参股企业仅核算乙方持股比例对应的纳税额)。 |
| 税收承诺事项累计综合纳税总额计算方式 | 2022年度综合纳税总额(含退税)不少于6000万元,原税收承诺事项整体延期一年考核,2023年综合纳税总额(含退税)不少于8000万元,以后每年均需在上一年度基础上逐年递增20%,即2024年不少于9600万元,2025年不少于11520万元,2026年不少于13824万元,2027年不少于16588.8万元。各考核年度税款不能只局限于指标,必须应缴尽缴,违约 | 将纳税主体累计承诺纳税总额调整为不少于69,950万元,考核期限调整为2022年至2033年期间。经统计,乙方已完成2022年到2024年期间的纳税考核承诺,对超出2022年到2024年度的纳税考核承诺金额的,不再累加计入2025年以后(含2025年)实际完成纳税金额。从2025年起,重新按以下约定执行: |
责任参照原《承诺事项》设定:即乙方当年度在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综合纳税总额(含退税),可以充抵差额,充抵后仍存在的差额,由乙方按《受让方资格条件设置及其所需提供承诺事项》的规定,向甲方补缴交易价款。考核期间,标的公司及其集团化管理后的合作公司、以及乙方和其他纳入计算范围的主体(纳入计算范围的主体及纳入计算条件按补充协议(一)第三条约定不变)的综合纳税总额(含退税)累计计算,即若前述主体当年度在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的综合纳税总额(含退税)大于相应年度考核金额,则超额部分纳入到以后考核年度累计计算;若前述主体当年度在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的综合纳税总额(含退税)加上累计的超额部分(如有)未达到相应考核金额,则按《受让方资格条件设置及其所需提供承诺事项》的规定,按照税收差额部分向甲方补缴交易价款。
| 责任参照原《承诺事项》设定:即乙方当年度在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综合纳税总额(含退税),可以充抵差额,充抵后仍存在的差额,由乙方按《受让方资格条件设置及其所需提供承诺事项》的规定,向甲方补缴交易价款。考核期间,标的公司及其集团化管理后的合作公司、以及乙方和其他纳入计算范围的主体(纳入计算范围的主体及纳入计算条件按补充协议(一)第三条约定不变)的综合纳税总额(含退税)累计计算,即若前述主体当年度在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的综合纳税总额(含退税)大于相应年度考核金额,则超额部分纳入到以后考核年度累计计算;若前述主体当年度在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的综合纳税总额(含退税)加上累计的超额部分(如有)未达到相应考核金额,则按《受让方资格条件设置及其所需提供承诺事项》的规定,按照税收差额部分向甲方补缴交易价款。 | 2025年至2033年期间,累计承诺纳税总额不少于46,350万元且在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每两年(除2033年外)的综合纳税总额(含退税,下称“两年一考核”)不少于10,300万元,即2025年和2026年两年合计完成考核金额10,300万元,2027年和2028年两年合计完成考核金额10,300万元,如此类推,最后一年(即2033年)单独完成考核金额5,150万元,2025年到2032年两年一考核超额部分可累计至后续每一个考核期间。如纳税主体提前完成累计承诺纳税总额,视为考核结束。从2025年考核年度起,甲乙双方在第三年的5月31日前,对纳税主体的两年一考核实际完成纳税总额(含超额部分)进行确认,若未达到两年一考核的综合纳税总额,由乙方按两年一考核实际完成纳税总额与两年一考核综合纳税总额之间的差额,在第三年的6月30日前一次性向甲方补缴交易价款,如此类推。2033年纳税考核在2034年5月31日前进行确认,如未完成,则在2034年6月30日前按差额一次性向甲方补缴交易价款。 | |
| 工商、税务注册地登记 | 受让方承诺自本次交易产权转让合同签订后一年内将其上市公司本部工商、税务注册地迁移至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辖区范围内,完成迁移后再进行本次交易的产权交割,从产权交割之日起持续保持其上市公司本部工商、税务注册地登记在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辖区范围内的年限不少于15个自然年。 | 乙方的工商、税务注册地保持登记在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辖区范围内,直至完成累计承诺纳税总额后的第10个自然年。 |
| - | 乙方承诺:一是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18个月内,乙方或乙方控股子公司通过土地一级市场在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公开摘牌竞得国有建设用地, |
用于投资建设产业项目作为上市公司总部,除政府原因外乙方未在本协议约定时间内摘牌取得土地,则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向甲方一次性补缴交易价款1,000万元。二是在上述国有建设用地上累计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20,000万元,具体约定以相关方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准。
(三)《补充协议(三)》与原协议、《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二)》的关系《补充协议(三)》是对原协议及相关承诺、《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
(二)》的补充和修订,《补充协议(三)》如与原协议及相关承诺、《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二)》约定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三)》为准;《补充协议(三)》未约定事宜,仍适用原协议、《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二)》及相关承诺的约定。
三、《补充协议(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考虑到当前房地产行业仍处于动荡调整阶段,作为与房地产高度关联的建陶行业面临着市场需求萎缩、总体产能过剩、市场竞争加剧等多重挑战,市场环境和行业基本面较原协议签订时已发生较大变化。本次拟签订的补充协议系为充分发挥企业的市场化运营成效,在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公司与鹰牌集团就鹰牌陶瓷产权交易税收承诺事项变更达成的约定。公司于收购鹰牌陶瓷时做出的税收承诺考核年限有所延长,考核总额增加,但每年考核金额降低,综合纳税总额考核方式由每年考核调整为每两年一考核,以上调整有利于公司更好地达成考核指标,减轻公司每年纳税考核负担。并且公司将石湾镇街道作为长远发展基地,未来将通过土地一级市场在石湾镇街道竞得国有建设用地用于建设公司总部。上述税收承诺事项的变更不会对公司业务发展和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风险提示
1、本次公司与鹰牌集团就税收承诺事项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三)》生效后,公司于收购鹰牌陶瓷时做出的税收承诺考核年限有所延长,考核总额增加,但每年考核金额降低,综合纳税总额考核方式由每年考核调整为每两年一考核,以上调整有利于公司更好地达成考核指标,减轻公司纳税考核负担。但受市场环境及政策变化等影响,公司在税收考核的承诺年度内能否实现纳税承诺仍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未来不排除纳税承诺事项不能完成,存在需要按照协议要求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风险,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公司将石湾镇街道作为长远发展基地,未来将通过土地一级市场在石湾镇街道竞得国有建设用地用于建设公司总部。受市场环境及政策变化等影响,公司竞拍国有建设用地仍存在不确定性。若除政府原因外,公司未在约定时间内摘牌取得土地,存在需按照协议要求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风险,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本次签订补充协议涉及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该事项能否获得上述审批程序通过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