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七一二通信广播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天津七一二通信广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公司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第八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载体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一)公司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
(二)股东会;
(三)公司网站、公众号等;
(四)邮寄资料;
(五)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及网络互动;
(六)投资者、分析师现场调研;
(七)业绩说明会或投资者见面会;
(八)路演推介活动或网上路演推介会;
(九)媒体采访与报道;
(十)其他有利于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相互沟通的载体和活动方式。
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九条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及时公布。
第十条公司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司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如公司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公司将就前述事项及其访问地址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对于上门来访的投资者,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指派专人负责接待。接待来访者前应请来访者配合做好投资者和来访者的档案记录,并请来访者签署相关承诺书,建立规范化的投资者来访档案。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第十二条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第十三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五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第十六条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执行。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七条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召开业绩说明会应
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八条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九条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二十一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明确工作原则、职责分工、工作机制、主要内容、方式渠道和工作要求等;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等;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在发生涉及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时提出意见建议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
(五)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六)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七)建立并维护与证券监管机构、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八)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九)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二条投资者关系工作在董事长领导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具体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董事会办公室作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专职部门,配备专门工作人员,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相关工作。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本部各部门、所属分子公司及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三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公司将积极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六条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档案的内容分类、利用公布、保管期限等由各证券交易所具体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