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源家居(603709)_公司公告_中源家居: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时间:

中源家居: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30

中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署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披露、备案、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公司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非公开信息,应严格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界定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前述第(一)至第(八)项中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十)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八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联系电话,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地点;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九条公司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高比例送转股份、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要约收购、发行证券、合并、分立以及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的,应当按规定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条公司发生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以及披露可能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等。

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并应在内幕信息首次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在首次报送后,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

第十一条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第十二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各分子公司及公司关联方等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备案登记表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上述主体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三条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行政管理部门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依据而要求公司向其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的,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公司的股东、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

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在获悉内幕信息之日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交董事会办公室备案。董事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流程如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悉该信息的知情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等必要方式将保密义务和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告知相关知情人,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控制内幕信息的传递和知情人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在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及知情人进行核实,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三)按照有关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

第十八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四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管理

第十九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涉及对外报道、传送的各式文件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二十二条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二十三条在公司公告定期报告之前,公司财务人员和其他相关知情人员不得将公司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报送或公开,也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论坛、公告栏或其他媒介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粘贴或讨论。

第二十四条公司因工作关系需向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其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浙江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六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触犯法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或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生效。

附件一:《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附件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附件三:《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之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书面承诺》

中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29日

附件一:

中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内幕信息事项:

序号内幕信息知情人名称/姓名知情人身份所在单位/部门职务/岗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知情日期亲属关系名称知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息方式知悉内幕信息阶段登记人登记时间

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

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二:

中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重大事项:

序号所处阶段时间地点筹划决策方式商议、决议事项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附件三:

中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之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书面承诺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七条的要求,本人作为中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保证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董事长签署:董事会秘书签署:

(签名)(签名)

中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