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洋科技(603703)_公司公告_盛洋科技: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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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洋科技: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0月修订)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28

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事项的信息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公司及公司下属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明确报告义务人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重大事项时的报告义务和报告程序,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致出现虚假信息披露、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护投资者利益,确保公司的规范、透明运作,规避监管风险。

第二章报告义务人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报告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三)由公司向参、控股公司委派的负责人或其他经公司指定为重大事项内

部报告义务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事项时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报告义务人为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事项信息的义务。报告义务人对所报告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指定专门人员担任重大事项信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供和报告本制度所要求的重大事项信息。

第六条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事项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严格保密义务。

第三章重大事项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公司重大事项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其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并拟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交易事项;

(四)公司或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

(五)其它重大事项。

在本章规定的重大事项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时,相关报告义务人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八条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应在会议结束后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会议内容(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九条本制度所指重大交易事项,是指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上述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发生的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事项(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无论金额大小,均应报告。

第十条本制度所指重大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存贷款业务;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发生以上关联交易事项,无论金额大小,均应报告。关联方的认定应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进行。第十一条其他重大事项

(一)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发生诉讼、仲裁事项,无论金额大小,均应报告。

(二)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三)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盈利预测信息的报告:

1.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预计全年度、半年度、前三季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时,或者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情况差异较大的,相关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1)净利润为负值;

(2)业绩大幅变动,一般是指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30%以上;

(3)实现扭亏为盈。

2.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时,相关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基本每股收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等。

3.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有重大差异的,相关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四)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拟进行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相关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五)出现引起公司股票异常波动的事项,或者出现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相关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六)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拟发生收购、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清算或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等事项时,相关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七)获悉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发行新股、再融资、回购、股权激励方案等事项有关的信息,相关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八)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重大合同的报告:

1.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采购合同的金额占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相关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2.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相关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九)出现下列使公司及其子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相关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6.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7.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8.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9.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下属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

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10.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下属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1.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下属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2.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公司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下属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3.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十)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4.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5.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6.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7.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8.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9.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

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10.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规定或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重大事项信息内部报告程序与管理

第十二条公司重大事项的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执行重大事项信息的管理及披露事宜。

第十三条发生或可能发生应披露事项时,报告义务人应确保将信息在第一时间通报给公司董事会秘书,且于当日或次日上午前完成重大信息报告单及相关材料的报送。公司信息披露部门准备临时报告文稿的过程中,报告义务人有责任提供专业协助或相关初稿,所需补充材料应于当日或次日上午报送。报送材料除以书面形式外,还应同时提供电子文档(如有),书面材料与电子文档应保持一致。

第十四条报告相关资料需履行必要的内部审核程序:

(一)公司各部门报送信息披露相关材料需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

(二)公司下属子公司报送信息披露相关材料,需根据报送责任的规定经子公司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核签字。

第十五条报告义务人暂时无法履行职责时,应委托具有相当能力的人员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其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六条报告义务人还应当按照下述规定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二)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

况;

(四)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3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时间,并在此后每隔30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七条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事项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承诺、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的审批意见;

(六)其他与重大事项相关的材料。

第十八条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责成指定联络人每月提供财务报表及大额现金进出表,提供公司年度、半年度及季度的财务报表及盈利预测情况报告,说明重大财务事项。

第十九条公司下属子公司总经理应责成指定联络人定期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提供所编制的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季度(月度)报告,包括营运报告、产销量报表、资产负债报表、损益报表、现金流量报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提供担保报表等。

第二十条报告义务人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而出现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或者致使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处罚的,公司将根据影响对包括第一责任人在内的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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