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第一条为了规范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公司章程》《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可以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五条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六条公司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七条公司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八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一条公司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二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0年。
第十三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10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五条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具体参照《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中的问责条款执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七条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27日
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
| 申请部门 | 申请人员 | ||
| 申请时间 | |||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 | |||
| 暂缓或豁免的方式 | □暂缓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相关内容 | ||
| 暂缓或豁免的类型 |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 ||
| 暂缓或豁免的文件类型 |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 | ||
| 暂缓或豁免的信息类型 | □重大交易□日常交易□关联交易□定期报告中客户、供应商名称□其他 | ||
|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豁免披露的额外登记事项 | |||
|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登记表(附件2) | □是□否 | ||
| 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 | □是□否 | ||
| 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 |
| 披露相关信息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 | |
| 审核意见 | |
| 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 | |
|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 |
| 董事长审批 | |
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 登记时间 | 登记人 | ||||
| 暂缓或豁免事项内容 | |||||
| 序号 | 知情人姓名 | 证件号码 | 知情人身份 | 获取信息时间 | 获取信息方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