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完善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工作水平,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战略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战略性投资以及公司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发展委员会成员由5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战略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战略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的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评估、管理ESG重要性议题以提供分析、建议供董事会讨论;
(七)统筹协调相关内外部工作,指导ESG工作的日常开展及ESG报告的编制工作,定期工作成果向公司董事会汇报;
(八)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战略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发展委员会对本议事规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九条战略发展委员会由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3日通知全体委员。经全部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同意,战略发展委员会可以随时召开,不受会议通知期限和提供材料要求的限制。
第十条战略发展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3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两名及以上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战略发展委员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战略发展委员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一条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十二条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三条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第十四条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十五条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六条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现场方式或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及表决。第十七条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第十八条如有必要,战略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第十九条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第二十条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第二十一条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第二十二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回避表决
第二十三条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对有关议案回避表决。
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出席会议的委员不足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人数时,
应当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议事规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议事规则自动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