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友食品(603697)_公司公告_有友食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保密制度

时间:

有友食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保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31

有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保密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有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有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指定专人,对其所在部门或单位的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负责,负责内幕信息报告、传递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以任何媒介或形式对外报道、传送或发布任何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内容和资料,除非系履行法规规章要求义务或已经获得有效授权。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裁/联席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联席总裁无法履职;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四)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十五)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六)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七)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出售;

(十八)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九)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八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能够接触公司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能够接触公司内幕信息的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可能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或上市公司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八)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人。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登记备案管理

第九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按照本制度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具体格式详见附件一),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内幕信息知情人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应当按要求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于2个工作日内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完整提供或补充有关信息。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汇总。

第十一条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第九条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外,还应该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过程中各个关键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第十二条公司进行前款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

第十三条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登记表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四条公司应加强对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明确内部报告义务、报告程序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

第四章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五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产品。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

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者他人谋利。

第十七条公司定期报告公告之前,知情人员不得将公司季度、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论坛、公告栏或其它媒体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或讨论。

第十八条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九条如果公司内幕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如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闻等),或者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第二十条如果公司内幕信息由于国家法律、法规等制度的要求确需向其他方提供有关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信息、或者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者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公司制度进行处罚。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处罚不影响公司对其处罚。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公司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及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评审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

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有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十月三十日

附件一:

有友食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序号姓名所在单位职务身份证号码知悉内幕信息时间知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内幕信息内容知悉内幕所处阶段登记时间登记人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二:

有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及声明书致有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保密制度》的规定,有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友食品”)拟进行的属有友食品的内幕信息,鉴于我目前所任职职务□/我单位接受有友食品委托□,本人属于有友食品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自本人接触或知悉/能够接触或能够知悉有友食品上述内幕信息之日起,负有上述内幕信息保密的责任,不泄露上述内幕信息,不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保密制度》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相关规定。

特此声明。

本人自愿做出上述声明,且已完全理解上述声明的内容,并愿为上述声明承担法律责任。

声明人:

年月日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