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纯科技(603690)_公司公告_至纯科技: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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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10-31

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工作,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要求,特制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公司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制订,并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和职责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五条信息披露管理部门承担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准备交易商协会要求的信息披露文件,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程序符合交易商协会的有关规则和要求;

(二)负责牵头组织并起草、编制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三)拟订并及时修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投资者,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已披露信息的备查文件,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四)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同时按法定程序报告交易商协会并公告;

(五)对履行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有疑问的,及时向主承销商咨询;

(六)负责保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第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具体信息如下:

职务:董事会秘书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紫海路170号电话:021-80238290电子信箱:

dong_ban@pncs.cn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工作,负责组织和协调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相关工作,接受投资者问询,维护投资者关系。如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无法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相关职责的,董事会应当聘任新的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并披露新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相关信息。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担任。

企业变更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应当在变更之日后

个工作日内披露变更情况及接任人员;对于未在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变更后确定并披露接任人员的视为由法定代表人担任。如后续确定接任人员,应当在确定接任人员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

第三章信息披露内容及标准

第七条信息披露内容包括:发行文件、定期报告(年报、半年报、季报)、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等。

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企业信息披露的时间应当不晚于企业按照境内外监管机构、市场自律组织、证券交易场所要求,或者将有关信息刊登在其他指定信息披露渠道上的时间。

债务融资工具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第八条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于发行前披露以下文件:

(一)企业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五)法律意见书;

(六)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第九条定期报告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将按以下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一)企业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后

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企业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二)企业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后

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三)企业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披露季度财务报表,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四)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披露母公司财务报表。

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将按照前款规定时间,比照定向注册发行关于财务信息披露的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条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债务融资工具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企业名称变更;

(二)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陷入停顿、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

(三)企业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人、信用评级机构;

(四)企业

以上董事、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六)企业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七)企业提供重大资产抵押、质押,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八)企业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出售、转让、报废、无偿划转以及重大投资行为、重大资产重组;

(九)企业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或者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十)企业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一)企业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增进安排发生变更;

(十三)企业转移债务融资工具清偿义务;

(十四)企业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或者新增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十五)企业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企业进行债务重组;

(十六)企业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作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七)企业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八)企业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九)企业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

(二十)企业拟分配股利,或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情形;

(二十一)企业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二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三)企业订立其他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

(二十四)发行文件中约定或企业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二十五)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在第十一条所列事项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履行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并有义务进行报告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决定或通知时;

(五)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时。

重大事项出现泄露或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在出现该情形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履行本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公司应当在进展或变化发生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二条公司变更本制度的,应当在最近一期披露的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变更后制度的主要内容;公司无法按时披露上述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于本规则第十条规定的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变更后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十三条公司更正已披露财务信息差错,除披露变更公告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更正未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应同时披露变更后的财务信息;

(二)更正经审计财务报告的,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审计或对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30个工作日内披露专项鉴证报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

(三)如更正事项对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具有广泛性影响,或者该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信息进行全面审计,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30个工作日内披露审计报告及经审计的财务信息。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至少于债务融资工具利息支付日或本金兑付日前5个工作日披露付息或兑付安排情况的公告。

第十五条债务融资工具偿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付息或兑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风险提示公告。

第十六条债务融资工具未按照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的,公司应在

当日披露未按期足额付息或兑付的公告。

第十七条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必要变更程序,并至少于募集资金使用前5个工作日披露拟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八条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处置期间,公司应当披露违约处置进展,处置方案主要内容。公司在处置期间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

第四章信息披露流程

第十九条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报告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对报告内容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第二十条对外披露信息的申请、审核、披露流程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二十一条与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

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五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职责:

(一)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三条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为重大信息汇报工作的责任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通报给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固定联络人,负责向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报告相关信息,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且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章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第二十五条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2、董事和董事会;

3、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6、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

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七条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之前,应将知悉该信息的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并严格保密。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得泄露内部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

第二十八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交易商协会认可的其他情况,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度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交易商协会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七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二十九条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内,报送公司全体股东。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八章公司子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

第三十条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所在子公司信息披露的负责人,督促子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子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与信息披露管理部门的联络工作。

第三十一条公司各子公司按公司信息披露要求所提供的经营、财务等信息应按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九章档案管理

第三十二条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档案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管理。

第三十三条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记录和保管。

第十章责任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将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

第三十五条公司各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而未报告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而出现重大差错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

第三十六条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信息披露规则的相关规定处罚。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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