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行使董事会秘书的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并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及董事会负责,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负责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四条公司设立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管理。
第二章任职资格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担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上交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上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交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本制度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九条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上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条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第十一条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第十二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3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职责范围
第十三条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上交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交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交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上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能够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上交所报告。
第十六条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十七条董事会秘书在任期期间及离任后,应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公司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不属于应当履行保密义务的范围。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职责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应满足本制度第六条的规定。
第十九条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应当按照上交所有关规定参加后续培训。董事会秘书原则上每两年至少参加一次上交所组织的后续培训。
被上交所通报批评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参加上交所举办的最近一期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二十条公司应支持董事会秘书为提高履职能力而参加证券监管机构及其他外部机构组织的相关培训。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