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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火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生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福建火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强化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工作,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公司设置审计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审计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并由董事会任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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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第七条公司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合理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审计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内部审计准则和职业规范,忠于职守,保守秘密,做到独立、客观、公正。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兼任财务及其他经营性工作,不得参与原经办业务的审计事项,不得负责具体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决策与执行。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时,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公司应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独立履行职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公司应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公司为审计部的正常运作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
(一)审计部和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进入公司经费预算,以保证审计工作能独立、公正地进行。
(二)在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时间紧、人力不足的情况下,经董事长或审计委员会批准,审计部可以临时抽调其他职能部门或单位的人员参加审计组,也可以联合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审计,或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参加审计工作。
第十三条公司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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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四条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含但不限于:销售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货币资金管理、担保与融资、投资管理、研发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环节。
审计部可根据公司所处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审计委员会应当监督指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七条在审计工作开展中,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可以行使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和提供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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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要求被审计单位应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或审计委员会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董事长或审计委员会批准,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审计部根据公司的发展目标、年度工作重点以及审计资源的配置情况,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审计委员会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审计部在做好审前调查的基础上,按照项目需求,组成审计小组,必要时可由公司领导、审计部或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人员联合组成审计小组,并制定具体审计方案。
第二十条审计部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情况下,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被审计单位(部门)接到通知后,应按有关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积极配合提供相关审计资料,并为开展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一条在实施审计阶段,审计部根据审计范围和重点,通过查阅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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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资料、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核实,取得相关证明资料,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审计部可以运用审核、观察、监盘、访谈、调查、函证、计算和分析程序等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当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内容完整、记录清晰、结论明确、客观地反馈项目审计方案的编制及实施情况,以及与形成审计结论、意见或建议有关的所有重要事项。同时,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三条审计部应当在审计实施结束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编制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包括审计目标和范围、审计依据、审计发现、审计结论、审计意见、审计建议等内容,做到客观、完整、清晰,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
第二十四条审计部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部应进一步核实、研究和确认,如报告经核实确有不实之处,必要时应当修订审计报告。
第二十五条审计部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审计意见、审计报告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必要的后续审计,以促进被审计单位或人员切实落实整改。根据审计事项的重要程度,后续审计项目可独立进行,也可作为对被审计单位下次审计工作的一部分。
第二十六条被审计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内审机构开展内部审计工作,被审计单位负责人为问题整改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审计报告提出的问题及时安排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按照整改时限书面报告内审机构。被审计单位基于成本或其它考虑,决定对内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不采取纠正措施,应当做出书面承诺;审计部负责人应将审计结果以及被审计单位书面承诺不采取纠正措施的情况向公司管理层报告。
第二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应按照审计档案管理的要求,及时对审计通知书、审计方案、审计工作底稿、被审计单位意见反馈、审计报告、审计整改清单等项目档案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归档。
第二十八条审计档案由审计部负责保管,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定保管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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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审计档案一般不对外借阅,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借阅审计档案的,须经审计部负责人审批,并办理借阅手续,登记《内部审计档案借阅登记表》。
第五章奖惩机制
第三十条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和个人,由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挠、刁难、故意设置障碍妨碍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权的;
(二)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
(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四)拒不执行审计结论的;
(五)打击报复、诬告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内部审计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秘密的。
第三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对内部审计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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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福建火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