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图生物(603658)_公司公告_安图生物:关于增加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监管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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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图生物:关于增加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监管协议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01

证券代码:

603658证券简称:安图生物公告编号:

2025-058

郑州安图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

日出具的《关于核准郑州安图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079号)核准,郑州安图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图生物”或“公司”)向10名认购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0,375,760股,每股面值

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151.16元。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079,999,881.60元,扣除发行费用28,264,504.42元(不含税),募集资金净额为3,051,735,377.18元。2020年

日,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上述募集资金经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了勤信验字【2020】第0063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已开设情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开设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的进展与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储银行、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安图实验仪器(郑州)有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同时提请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决定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的开立等事宜。

公司已分别在以下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存储和管理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账户具体信息如下:

序号开户主体开户银行银行账号
1郑州安图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郑东新区支行8111101013801230564
2安图实验仪器(郑州)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371902542510200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0-111)。

三、本次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新增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同时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员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及办理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等相关事宜。内容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安图生物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54)。

公司于近日与保荐机构、专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新增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旨在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的业务办理及使用效率。前述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新增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存储金额(万元)账户用途
郑州安图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自贸区支行799701880002285640安图生物体外诊断产业园(三期)项目

四、《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本次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郑州安图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

乙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丙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

1.甲方郑州安图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律主体,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法人主体;

2.乙方为商业银行;

.丙方为甲方的保荐机构。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协议各方经友好协商,特订立如下条款:

第一条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户”),账号为79970188000228564,截止本协议签署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安图生物体外诊断产业园(三期)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第二条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三条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第四条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海燕、鄢坚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第五条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均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等书面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第七条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第八条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账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甲、乙、丙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第九条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第十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协议签订各方一致同意按以下第【二】种方式解决:(一)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二)将争议提交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一条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郑州安图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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