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603629证券简称:利通电子公告编号:
2025-058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9月15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江苏省宜兴市徐舍工业集中区徐丰路8号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行政楼一楼董事会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241 |
|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122,741,754 |
|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47.2210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邵树伟先生主持此次会议,本议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
表决。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对本次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进行了监票、计票,待网络投票结果出具后,监票人、计票人、见证律师对投票结果进行汇总,主持人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公司在任董事
人,出席
人,董事长邵树伟以通讯方式出席了会议;
、公司在任监事
人,出席
人,其中监事吴振伟以通讯方式出席了会议;
、董事会秘书施佶出席了本次会议;财务总监许立群列席了本次会议,高管李强、道峰、史旭平、钱旭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 A股 | 121,961,754 | 99.6079 | 457,200 | 0.3734 | 22,800 | 0.0187 |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
订稿)>》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 A股 | 121,968,754 | 99.6136 | 454,500 | 0.3711 | 18,500 | 0.0153 |
3、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 A股 | 121,979,754 | 99.6226 | 443,600 | 0.3622 | 18,400 | 0.0152 |
(二)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 议案序号 | 议案名称 | 得票数 |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 是否当选 |
| 4.01 | 道峰 | 121,073,963 | 98.6412 | 是 |
(三)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议案序号 | 议案名称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 1 | 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 4,992,224 | 91.2284 | 457,200 | 8.3549 | 22,800 | 0.4167 |
| 2 | 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 4,999,224 | 91.3563 | 454,500 | 8.3055 | 18,500 | 0.3382 |
| 3 |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 5,010,224 | 91.5573 | 443,600 | 8.1063 | 18,400 | 0.3364 |
| 4.01 | 道峰 | 3,804,433 | 69.5226 | ||||
(四)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1、2、3为特别决议议案;
2、本次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的议案为:议案1、2、3、4;
3、本次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为议案1、2、3,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许立群、李潇、戴亮。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高霞、郑钰莹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特此公告。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6日
?上网公告文件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报备文件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