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八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 1第二章暂缓或豁免事项内部审核程序 ...... 3
第三章追责追偿机制 ...... 5
第四章附则 ...... 5
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其他信
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
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
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二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范围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第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简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第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第八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简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
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第九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第十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
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
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三章暂缓或豁免事项内部审核程序第十一条公司证券办公室是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主要负责部门,公司各部
门为业务配合部门。第十二条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依照本制度申请对特定信息作暂缓、
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履行以下内部审批程序:
(一)相关部门或子公司负责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向
证券办公室提交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申请,并将申请文件、暂缓与豁免披露事项的相关书面资料报送证券办公室,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二)公司证券办公室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
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书面出具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由相关部门会签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复核,并出具
审核意见;
(四)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
并在申请文件中签字确认。第十三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
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0年。第十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
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
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
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第十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
告公告后10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厦门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第十六条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不符合本规
定,构成未按照《证券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或者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情形的,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理。第十七条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利用暂缓、豁免披露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的,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处理。第十八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
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四章追责追偿机制第十九条公司明确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及
时上报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或者将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或者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期限届满而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内”、“至少”均包含本数。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二十三条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于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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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五年八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