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花现代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茶花现代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本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内幕 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下 简称“《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 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以下简称“福建证监局”)印发的《关于 进一步做好辖区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闽证监发 〔2021〕51号)、《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内幕信息保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闽 证监公司字〔2013〕3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其下属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包 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超过50%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 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四条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 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披露、报送、监督、管理等日
常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参股公 司的负责人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 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公开或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 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 价格。
第六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 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 杜绝内幕交易及其他证券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 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 但不限于:
(一)公司依法公开披露前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 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二)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 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 的30%;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财务总监发生变动(包括但不限于辞 任、被公司解聘);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 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 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 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13.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14.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15.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 取足额坏账准备;
16.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17.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18.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 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20.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2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2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23.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24.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25.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6.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
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27.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28.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 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 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29.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的公司债券(如有)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 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中国证监会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 关人员或单位,具体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或其他组织)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认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三章 内幕信息流转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采取必要措 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在公司依法披露内幕信息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妥善保管载有内幕信息的 文件、磁盘、光盘、软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以及纸介质、 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不得擅自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得擅自交由他人代 为携带和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采取相应保密防护措施,保证在电脑、磁盘 等介质上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复制。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承载内 幕信息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作出“内幕信息”标志,并采取适 当的保密防护措施。内幕信息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 修、销毁,应当进行必要的记录。禁止未经标注或超越权限复制、记录、存储内 幕信息,禁止向无关人员泄露、传递或传播内幕信息。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
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悉 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所处阶段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 应当进行确认。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联系电话,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地点;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 息的第一时间。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 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 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董事会秘书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 及其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及时报告内幕 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重 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 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 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 配地位,要求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包括网络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 动,或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 公司应当及时采取书面函询等方式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了解情况, 要求其就相关事项及时进行书面答复。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上述各方提供的书面答复进行审核,按照中
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和澄清相 关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申请股票交易停牌,尽快消除不良影响。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 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根据内 幕信息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送,不得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重大错误。公司如发生本制度 第十四条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如有);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 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和报送的流程如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悉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公司各部门、机构
负责人)应当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应 当及时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将保密义务和违反保 密规定的责任告知相关知情人,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控制 内幕信息的传递和知情人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部应当在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如需)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及知 情人情况进行核实,确保《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所 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三)按照有关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如需)。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 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 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 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 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八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 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按照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需向政府行政 管理部门报送内幕信息的,应当通过专人专车送达等恰当的保密方式传递内幕信 息相关载体;除按照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通过互联网向统计、税务等部门报 送未公开的经营财务信息外,禁止未经加密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中传递
内幕信息。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内幕信息时,应当 以书面等方式告知该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对内幕信息的保密要求,并应当按照一事 一记的方式在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 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开披露内幕信息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 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 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 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 内幕信息的时间。
在本制度第十四条所列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司依法需要向政 府有关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公司应当做好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十九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 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 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 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
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 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 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等。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 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 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
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福建证监局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 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 的相关内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二十三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 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 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 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 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视情况 要求公司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报送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并及时向公司报送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应 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 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署确认意见。
第二十六条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财务顾问等)应当协助配合公司及时报送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依照执业规则的要求,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 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传送、报道或公开内幕信息,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 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利 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不得利用内幕信息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不得 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 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处理内幕信息相关事项时,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严格控制 内幕信息的知悉范围及传递环节,简化决策程序,缩短决策时限,在内幕信息公 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同时杜绝无关人员接触到内幕信 息。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内幕信息相关事项的决策或研究论证,原则上 应在公司股票停牌后或非交易时间进行;在组织涉及内幕信息相关事项的会议、 业务咨询、调研讨论、工作部署等研究论证时,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对所有参加 人员作出详细书面记载,并进行保密纪律教育,提出明确、具体的保密要求。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对相关事项进行决策或形成研究论证结果后, 应当第一时间将结果通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公开发布与内幕信息相关的事项时,应当经过保密审查,不得以 内部讲话、新闻通稿、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形式泄露内幕信息。
第二十九条 在公司公告定期报告之前,公司财务人员和其他相关知情人员 不得将公司定期报告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报送或公开(依据税法、统计法等 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向政府主管部门、监管机构报送的除外),也不得在公 司内部网站、论坛、公告栏或其他媒介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粘贴或讨论。
第三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涉及公司的股权激励、 并购重组、增发新股等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并 与相关中介机构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 的保密义务和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泄露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公司应 当及时进行自查和责任追究,并按照规定将有关情况和处理结果报送福建证监局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三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泄露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 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者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 进行欺诈等活动,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 视情节轻重,对内部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罚款、降薪、降职、解 除职务、调离原工作岗位、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对外部相关责任人 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公司还将视情节轻重,将相关案件线索报告证券监管机 构或公安机关查处,并积极配合证券监管机构或公安机关依法调查,提供相关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等资料信息。相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 分不影响公司对内部相关责任人的处分。
第三十三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如果擅自泄露公司内幕信息或者其他未公开重大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的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附件: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
茶花现代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六年三月
附件: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注1)
内幕信息事项(注2):
内幕信息知情人
姓名或名称
国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或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
证券账户
号码
联系电话 通信地址
所在单位/
部门
职务/岗位
与公司的
关系
(注3)
关系人
与关系人的
关系类型
(注4)
知悉内幕
信息时间
(注5)
知悉内幕
信息地点
知悉内幕
信息方式
(注6)
内幕信息
内容
(注7)
内幕信息
所处阶段
(注8)
登记人信息
(注9)
登记时间
备注
(如有)
公司证券简称: 公司证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董事会秘书签名:
填写说明:
注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的需要对本表所列项目进行增加或修改,具体 档案格式由公司根据需要确定,并注意保持稳定性。请有关单位或个人如实、完整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如有不适用项目请填写 “不适用”或“无”。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当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及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进行登记。
注2:内幕信息事项应当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分别记录。
注3: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应当填写其与公司的关系,例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政 府部门、中介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等。
注4:填报与关系人的关系类型,例如父母、配偶、子女等。
注5:填报知悉内幕信息时间,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注6:填报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7: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如表格不够填写的,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注8: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注9: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的姓名;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