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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创时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天创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避免内幕交易,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公司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理具体工作负责人,董秘办公室是内幕信息管理、登记和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相关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工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均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价格。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和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以及《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本制度所指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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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六条内幕信息的存续期间为自该内幕信息形成之日起至该信息被依法公开披露之日。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环节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七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分阶段将档案送达公司董事会秘书处,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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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九条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年。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
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条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第七条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字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一条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信息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应及时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发送《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明确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公司内幕信息所负有和遵守的保密义务及违背义务所应追究和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应及时安排、组织、协调与公司重大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明确约定内幕信息知情人所应承担的保密义务和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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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在知悉本单位或本部门的内幕信息时,有义务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
第十三条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对其知悉的上市公司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提前泄露,不得利用该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牟取利益。一旦出现泄露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督促公司立即公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履行法定职责要求公司提供有关对外投资、财务预算数据、财务决算数据等未披露信息时,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并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四条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协助配合公司及时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依照执业规则的要求,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
第十五条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四章保密义务及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公司全体董事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七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八条公司定期报告公告之前,财务工作人员和知情人员不得将公司财务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不得在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以及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十九条公司内幕信息披露前,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条公司因工作关系需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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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经董事会研究决定可以责令责任人改正,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处分、没收非法所得等,以及适当的赔偿要求;情节严重的,可解除聘任职务或者禁止其担任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职务,呈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或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三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并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涉嫌违法犯罪的,公司将依法移交相关国家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与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并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天创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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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天创时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公司简称:天创时尚公司代码:
603608报备日期:年月日
| 序号 | 内幕信息知情人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知悉内幕信息时间 | 知悉内幕信息地点 | 知悉内幕信息方式(注2) | 内幕信息内容(注3) | 内幕信息所处阶段(注4) | 登记时间 | 登记人(注5) | 备注 |
内幕信息事项(注
):【】
天创时尚股份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名):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注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注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注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注5: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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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天创时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天创时尚公司代码:
603608所涉重大事项简述:【XX】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天创时尚股份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名):
| 交易阶段 | 时间 | 地点 | 筹划决策方式 | 参与机构与人员 | 商议或决议内容 | 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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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天创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程序,本公司报送贵单位的信息属于公司尚未披露的内幕信息,特提醒贵单位及相关人员进行登记备案并履行以下保密义务:
1、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2、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时,应立即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将在第一时间向本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3、不得在任何相关文件资料中使用本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本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4、如违反上述规定,致使本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特此告知。
天创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